性行业操控者
外观
(重定向自操控性工作者)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性与法律 |
---|
社会议题 |
具体罪行 (详见各司法辖区) |
性罪犯登记 |
主题 |
性主题 · 法律主题 |
性行业操控者(又名淫媒、色情媒介者、中介色情、扯皮条、马伕)是指性行业中以操控性工作者卖淫维生的人。原则上,操控者是一种代理人或中介人,帮助委托的性工作者寻找客户和后勤,实际上操控者通常利用地位或关系来剥削性工作者的个人营利。
依靠操控性工作者为生,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是违法行为。由于在世界很多国家,并不想伤害性工作者,但又想解决当中剥削与人口贩运问题,所以在合法卖淫的地域中,如波兰、德国的部分地区和美国内华达州的部分地区,“性行业操控者”也是违法的。
其他名称
[编辑]“性行业操控者”其他名称 | |||
---|---|---|---|
俗称 | 扯皮条 | 拉皮条 | 鸡头 |
女性 | 老鸨 | 妈妈桑[1] | 妈妈生[1](粤语) |
男性 | 皮条客[2] | 龟公 | |
台语 | 三七仔(男性)[3] | 老娼(女性)[4] | 媌母(女性)[5] |
港台 | 马伕(香港和台湾的俗称,是指载送卖淫者去目的地的驾驶人) |
中国大陆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属刑事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香港
[编辑]依靠妓女维生在香港是刑事罪行。根据《香港法例》,若一男一女在事先协议的情况下在私人地方(例如一楼一凤)进行性交易,并不犯法。不过,若有人意图透过操控性工作者而赚取金钱回报,则会违反法例,可被警方控以“依靠妓女为生”的罪名将其逮捕(此罪行中的“妓女”亦包括男性性工作者)。
但另一方面,在夜总会、按摩院等地工作的妈妈生,虽然她们亦是为客人介绍女子,但仅限于陪酒、按摩,由于性交易属于客人及女子私底下的交易,与经营场所及妈妈生无关,所以她们在香港法律中并没有犯法。
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Pimp Anthropology, radio show from This American Life featuring an interview with a former pi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