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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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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处理法
Juvenile Justice Act
状态:施行中
别名少事法
施行日期1962年2月2日
修正次数12
最新修正2023年6月21日
法规类别
司法
院本部
少年及家事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少年事件处理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1958年由司法行政部提案,经立法院会议决定后直接送交二读(院总483
  • 1962年1月19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1962年1月19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1962年1月31日由总统蒋中正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62年2月2日起施行

少年事件处理法[1],为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之特别法,规定有关少年保护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及处遇政策。

少年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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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成年人犯法即适用刑事诉讼法程序,而12岁以上未满18岁的少年若有触法行为,则适用有关少年事件处理法之规定。

依照少年事件处理法第3条规定,少年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以及少年依其性格及环境,有触犯刑罚法令之虞者,皆由少年法院处理。[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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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少年事件處理法(全文). 全国法规数据库. 中华民国法务部. [2012-11-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0). 
  2. ^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 少年事件處理法2019年修正重點. 108.10.27 [2020-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0). 
  3. ^ 旭律师. 旭律师 , 编. 少年事件處理法. 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2020.2月. ISBN 978-986-269-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