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坦齐麦特

这是一篇优良条目,点击此处获取更多信息。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坦志麥特
于1839年11月3日颁布的花厅御诏

坦齐马特奥斯曼土耳其语تنظيمات‎,罗马化:Tanzimāt直译重组),全称“坦齐·马特·海利尔”(土耳其语Tanzimat-ı Hayriye直译仁政改革)[1],是奥斯曼帝国的一系列改革的总称,从1839年的花厅御诏起,终至1876年的奥斯曼帝国宪法[2][3]19世纪中叶,奥斯曼帝国正面临欧洲列强在军政上的压力、持续向巴尔干半岛推进的欧洲金融中心,及希腊埃及英语Oriental Crisis of 1840等原奥斯曼统治之地区的民族主义泛滥与国家分裂风潮,因而在此时正式推动一系列的西化改革与现代化政策。这段期间又被称为“坦齐马特改革”或“坦齐马特时期”。[2][4]坦齐马特是土耳其神权伊斯兰国家转变为现代法治国家和效仿西欧多民族国家的第一步。[2]

概要

[编辑]
推动坦齐马特的先驱:苏丹马哈茂德二世
颁布花厅御诏的苏丹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

于1808年继任奥斯曼苏丹马哈茂德二世废除了耶尼切里,并推动西化的军事改革,并新设外交、内政、财政三部,使政府组织现代化,同时设立翻译所,并派遣留学生到欧洲各国以培养人才,同时他透过牵制国内的“地方望族”、“地方势力”,以达到重新确立中央集权的目的。[5][6]然而,奥斯曼帝国因与埃及的苏丹穆罕默德·阿里发生叙利亚领土纠纷,继而爆发第二次奥斯曼-埃及战争英语Egyptian–Ottoman War (1839–1841)。1839年7月,当马哈茂德二世听闻埃及军队在叙利亚战役中击败奥斯曼军队的消息后就一病不起。[2][7]

在马哈茂德二世死后,其子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继位。[7]在这场国家危机中,奥斯曼外交部长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正努力去改善与埃及的关系。[7]他为了让英国能支持其在埃及方面的事情,在前一年(也就是1838年)与埃及签属巴尔塔利曼条约英语Treaty of Balta Liman(英国土地贸易条约):[7]该条约随后成为英国与亚洲国家缔结的一系列贸易条约之范本。[8]

1839年11月,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颁布了由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起草的花厅御诏,开始全面改革政治、军事、财政、文化、教育等等层面,试图将该国原有伊斯兰体系转至西方体系:[2][9]这是坦齐马特改革的开始。[2]此后,在坦齐马特改革下,奥斯曼帝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官僚机构与现代化军队,并不断朝西方国家转型。[10]期间,该改革受到了1848年革命影响,在克里米亚战争后颁布了继承了不少西方政策的改革法令日语改革勅令,并如火如荼地进行了约37年,直到在1876年颁布了奥斯曼帝国宪法为止。[2]

这一时期,在法律法规改革方面,奥斯曼帝国开展了以欧洲国家法律为基础的立法工作,并就各项法律设立了法院。然另一方面,由于伊斯兰法庭也同时存在着,因此这两个法律都是有效的,继而导致了社会制度的动荡。[4]此外,被称为“伊尔蒂扎姆英语Iltizam”的奥斯曼税收合同制度也被逐步淘汰。在1840年代初期,奥斯曼向80人发放银行牌照,包括住在伊斯坦布尔加拉塔区的拉里兄弟英语Ralli Brothers。但到1850年代中期便合并到只剩18人,他们在19世纪后期活跃在列强的银行之中。[11]1856年,奥斯曼帝国银行英语Ottoman Bank成立。[12][13]并且,奥斯曼建立了不少欧式部队和学校,建立了中央集权官僚机构,并透过建立最高和高级司法委员会和立法机构,使倾向于成为地方州长的州部长和地方政府人员成为地利贝伊[14]:580英语Derebey直译:谷地领主)的基本权力被逐渐削弱。[2]

坦齐马特也是欧洲以外的第一个推动西化改革的尝试,开创了亚洲“西化”之先驱,清朝洋务运动泰国查克里改革日语チャクリー改革日本明治维新皆以此为参考。[2]


背景

[编辑]
坦齐马特时期前后之奥斯曼帝国局势。

奥斯曼帝国是一个横跨的大帝国,但自18世纪以来,由于该国已经输掉了好几场战争,它被迫承认目前奥斯曼的军事实力和政治结构,已然逐渐地被欧洲国家超越、脱节。[15][16]除此之外,全国各地的地利贝伊日语アーヤーン(即地方望族、地方势力,下称地主)的影响力已经大于国家本身,中央对那些地方的控制力也愈发薄弱。[15]而在巴尔干半岛,希腊人保加利亚人塞尔维亚人等民族都表现出想要独立的趋势。[15]

Sekbân-ı Cedîd英语Sekban-i Djedid Army

奥斯曼帝国就在这内忧外患中,试图重新建立起一个中央集权的改革。塞利姆三世在1792年,与俄罗斯的一战中失去克里米亚半岛后,便进行了称为“Nizam-I Cedid英语Nizam-I Cedid”(奥斯曼土耳其语نظام جديد‎,罗马化:Niẓām-ı Cedīd直译新秩序)的革新,并在从法国邀请的军事顾问团的指导下组织了一支新军队、一所陆军和海军的技术学校,并设立常驻欧洲国家大使,以收集更多讯息。[15]然而,除了受到地主、禁卫军和前政治家的强烈抵抗外,1798年拿破仑入侵埃及之后的,由穆罕默德·阿里统治的埃及已经几乎独立于奥斯曼帝国之外了。屋漏偏逢连夜雨的是,随着1804年巴尔干半岛的斯拉夫人爆发叛乱,奥斯曼帝国周边的局势更加恶化。[15]然后,在以巴尔干半岛叛乱导致新一轮的的俄土战争爆发期间,一场由老卫兵煽动的叛乱爆发,导致塞利姆三世被杀,穆斯塔法四世被拥护上王位。[15]然后,他很快就被改革派地主阿莱姆达·穆斯塔法帕夏土耳其语Alemdar Mustafa Paşa废黜,并由马哈茂德二世继位。[15]他认为这位苏丹很有必要去获得各地主的支持,所以在1808年的时候,他便让马哈茂德二世与一些重要的地主首领签署了《联盟宪章英语Charter of Alliance》。[15]该宪章要求地主提供兵力、维持治安、服从苏丹,而作为交换,(苏丹)承认地主的既得权益──以往,这些都是由苏丹亲治──而这些内容无疑地相当划时代。[15]阿莱姆达还想让一支名为Sekbân-ı Cedîd英语Sekban-i Djedid Army的西式军队来取代原有军队[15],但在1808年11月,耶尼切里发动政变并将阿莱姆达杀害。[15]对此,马哈茂德二世仍继续坚持改革。

继承了塞利姆三世遗嘱的阿莱姆达·穆斯塔法帕夏土耳其语Alemdar Mustafa Paşa

1821年的希腊起义,使耶尼切里的无能爆露出来,也表明单靠其力量是不可能镇压得住该起义的。[17][18]于是马哈茂德二世便下令埃及总督穆罕默德·阿里镇压,其埃及西式军队随后便派往希腊,结果取得了巨大的战绩。[17][18]这使马哈茂德二世决定要废除耶尼切里。他组建了一支新的西式军队:Eshkinji土耳其语Eşkinci Ocağı,并于1826年袭击了耶尼切里的总部,宣布废除该军团。[17]此外,他还向西欧国家派遣留学生,将外交、内政、财政部三部,与作为国家事务中心的大维齐尔分开,并首次进行人口普查,通过建立最高法制,巩固法律体系的基础。军事委员会和最高司法审议委员会等随后也相继开始进行。[17]此外,他还在1833年设立了翻译处,专门培训土耳其人的翻译作业,以取代主要负责翻译工作的希腊人。他也因此成为一个为新兴的奥斯曼年轻官僚提供职业机会的组织。[17]

马哈茂德二世在遏制国内不满的同时,坚决实施这些改革,但后来他与埃及的穆罕默德·阿里的关系却成为牵涉至其他国家的严重问题。[17]穆罕默德·阿里要求其在叙利亚拥有主权,以换取他对镇压希腊起义的贡献(尽管最终并未能镇压之)。马哈茂德二世拒绝这个要求,并认为穆罕默德·阿里将会因拥有叙利亚而有了入侵西安纳托利亚的风险。[17]马哈茂德二世被迫寻求俄罗斯帝国的支持,由于英法的相继干涉,1833年双方签订了屈塔希亚公约英语Convention of Kütahya,埃及军队承诺,奥斯曼方只要将叙利亚移交给埃及,他便即刻撤出。[17]然而,奥斯曼帝国与埃及在叙利亚的冲突仍在并未停止,1839年6月,叙​​利亚又发生了一场冲突,埃及在此次战役击败了奥斯曼军队。[17]马哈茂德二世于1839年7月1日,在该消息传出之前便驾崩。[17]

花厅御诏与改革初期

[编辑]
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正在阅读《花厅御诏

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在埃及军队向伊斯坦布尔进军之际,一听说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在位的消息即匆忙地返回奥斯曼帝国。为了获得西方列强,特别是英、两国民意的支持,以苏丹“哈图胡马雍”的形式起草了改革的基本政策。[9]1839年11月3日,穆斯塔法·雷希德在文武官员、乌理玛(伊斯兰法学家)、平民代表和外国特使面前宣读了这一内容。[9]由于他是在托普卡匹皇宫的御花园(今居尔哈尼公园)宣读,因此该诏又被称作“花厅御诏”。[9]不过,这条诏书的部分内容已经在已故皇帝马哈茂德二世的改革中实现了。[2][9]

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推动坦齐马特改革的重要人物之一

这个法令也许不一定是基于宪法思想,因为苏丹的“意志”还是最重要的,然而无论是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齐米),都应在法律面前被赋予平等之地位,并且该法令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的影响下,一再保证所有臣民的生命荣誉财产都将得到保障。[2][9]此外它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是奥斯曼帝国首次承认“法权”存在于苏丹的权力之上,例如向公众公开审判,并宣布苏丹本身不能违反“法律”。[2][9]伊斯兰教法中的,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不平等共存之传统机制将被失效,让西方列强可以奥斯曼帝国排挤基督徒等少数民族为借口来干涉内政之状况也将得以制衡。[2]然而,这也促使了乌拉玛和专门研究伊斯兰教法的保守知识分子的强烈关注,例如小心翼翼地使用“伊斯兰教法”和“卡农英语Qanun (law)(世俗法)”(他们都是表示“法律”的用词)。[9]奥斯曼帝国最高司法审议委员会被划为处里坦齐马特的中央机构,所有新“法律”的规划和审查将集中在这里。[9]因此,现代欧洲法律与伊斯兰教法之间的平衡问题,就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紧张关系。[9]

坦齐马特于1840年开始进行,包括颁布刑法、人口普查、废除伊尔蒂扎姆(征税合同制)和收税员的任命,以及建立州议会、实施地方官员的薪金制度,并禁止贿赂[19]然而,由于许多人(主要是被提名人)的反废主张和期待已久的复兴理论,以及税吏本身的短缺等因素,伊尔蒂扎姆很快便再次复兴。[19]

自1825年以来,英国曾三度派斯特拉特福·坎宁英语Stratford Canning, 1st Viscount Stratford de Redcliffe作为驻奥斯曼帝国外交官前往伊斯坦布尔,并致力于维护奥斯曼帝国和其领土完整。[20]坎宁在伊斯坦布尔的第三次任期是从1842年到1858年,在此期间,他支持坦齐马特改革。[20]这是因为奥斯曼帝国在棉织物方面已经成为中东地区极其重要的出口市场,因此英方需要维护其安全,保护商人,并保护苏伊士──其在印度等亚洲国家的利益。尤其,绝对不能把这些利益,交给“大博弈”对手:俄罗斯的手中。[20]

之后,坦齐马特改革停滞不前,改革派的核心人物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曾在1841年3月被解除其外交部长职务并成为驻法大使,但在1846年至1848年他转为大维齐尔。1846年,公务员通识教育审议会成立(次年改组为教育部),1847年设立混合法庭[注 1],并开办农业学学校,1848年开办师范学校[19]之后他于1848年被解雇,但此后他一共被连任和解雇五次,这段期间,他得以继续推动坦齐马特改革。[19]另一方面,他也在专注招聘更多的人才,并聘请了阿里帕夏福阿德帕夏米德哈特帕夏等人。尽管如此,改革派的力量仍然较为薄弱,改革初期虽然常常因为人事变动,而导致改革前前后后,但随着中央政府透过“法律的力量”将之逐渐渗透到各个地区,改革终究得以继续发展。[19]

克里米亚战争与改革法令

[编辑]
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土耳其士兵

1848年,一场革命风暴席卷欧洲,包括西西里革命意大利语Rivoluzione siciliana del 1848法国二月革命奥地利革命德意志革命,远涉至北欧东欧[21][注 2]然而,1848年革命很快引发了一场移民风暴,大批被、俄帝国镇压的匈牙利人波兰人涌入了奥斯曼帝国境内。[21]克里姆林宫要求奥斯曼帝国不能提供这些人给予政治庇护,但奥斯曼政府回绝了,此举受到了欧洲自由派舆论的欢迎。另一方面,“人民之春”的状况对于奥斯曼帝国来说,也是一把双面刃:在巴尔干半岛的保加利亚──隶属帝国的一部分──在1850年发生了大规模农民起义。[21]这是因为保加利亚农民相信花厅御诏的“承诺”,并拒绝穆斯林地主强加的强迫劳动等“封建义务”,但中央政府对巴尔干半岛的统治相当依赖于这些穆斯林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权和其“封建义务”之本身,因此帝国对此束手无策。[21]奥斯曼军队未能完全地镇压维丁(保加利亚)农民起义,仅被地主联盟的私人部队稍稍的镇压而已。[22]

改革法令日语改革勅令的核心人物之一的穆罕默德·艾明·阿里帕夏

作为回应,俄罗斯帝国利用“东方问题”推行南下政策,以保护奥斯曼帝国东正教成员的名义发动战争,扩大东正教基督徒在圣地耶路撒冷的权力。1853年,俄罗斯与奥斯曼爆发克里米亚战争。奥斯曼帝国在单挑时确实不敌,但在支持该国的英法两国相继参战下,战斗逐渐白热化。[21][22]

这场战斗在英法两国的支持下得以险胜,不过重要的是,奥斯曼帝国在1854年得到来自英国的第一笔贷款,藉以尽可能提高军费开支。[12][21][注 3]是以奥斯曼不得不向英国与其他国家展现其改革目标,获取他们的支持,而向他们承诺进一步的改革,并承认非穆斯林的权利。[24]。此即1856年2月颁布的改革法令日语改革勅令[21][24][注 4]他是在象征克里米亚战争结束的巴黎和约之前,与英、法两国的总领事,以及奥斯曼政府在伊斯坦布尔协商后所起草。[21]双方分别是是奥斯曼方的阿里帕夏(穆罕默德·艾明·阿里帕夏)和英方的斯特拉特福·坎宁英语Stratford Canning, 1st Viscount Stratford de Redcliffe[12][21]

穆罕默德·福阿德帕夏

根据改革法令规定:非穆斯林可以参与所有公家机关就业、保障宗教自由、重新规范非穆斯林联合代表的权利、建立非穆斯林公立学校、改进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代表之选举方法、非穆斯林代表可以参加最高司法审议、禁止对非穆斯林使用歧视语、非穆斯林有服兵役义务、非穆斯林族群可建立学校并批准公司的课程组织,及承认混合法庭中的非穆斯林证人。[21]这份法令的措辞比先前的花厅御诏还要直接,而且大部分内容都与保障非穆斯林权利有关。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在该法令起草的时候就曾批判该法令为“特权法令”,该法令将在穆斯林族群间饱受非议。[26]这样的法令内容一方面是西方列强对维护非穆斯林族群的诉求,但另一方面,奥斯曼作为一个多民族帝国,它有必要快速解决非穆斯林群体与穆斯林群体(米利特)之间的冲突。[21]此外该法令还专门针对授予外国不动产所有权、提交国家预算、建立银行、修建运河和道路、建立现代教育体系、引进欧洲科学技术,以及引入欧洲资本等问题做出说明。对此,1856年,由哥德施密特家族英语Goldschmidt family主导的奥斯曼银行在英国协助下成立。[12]由于该法令西化改革所需的财政支出,都是从西欧国家引进外国债券,而非由其自身经济来着手,这注定了坦齐马特改革的局限性,然随着《巴黎和约》的签署,俄罗斯在黑海的统治被彻底排除,并使得黑海航行自由化,奥斯曼帝国得以被承认为欧洲的一部分。[12][21]

总之,进入第二阶段的坦齐马特改革,进行了以新式法典、教育制度、土地法为中心的改革。[27]这一时期的改革由阿里帕夏福阿德帕夏与赞助他们的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执行。[21][注 5]

1858年颁布的新刑法和1861年颁布的新商法,都在可能因时代变化而随之改变的可行性因素之间,寻求于伊斯兰教法、现代欧洲法律以及伊斯兰教法律体系取得折衷。[21]在教育方面,分别有1859年的平民培训学校(Mülkiye土耳其语Mülkiye),与1868年的加拉塔萨雷高中英语Galatasaray High School,两者都是重要的教育设施。[21]在这些学校里,强调法语为外语,土耳其语为国语。招生方面则不分种族或宗教,并提供世俗教育。有建设性主意的官僚和领导人都是从这里就读而萌芽的。[21][27]1858年《土地法》被认为是一系列修正传统国有土地原则的修订过程,它确立现代私有土地所有权的第一步。[27][29]

奥斯曼帝国宪法与奥斯曼议会

[编辑]
米德哈特宪法
米德哈特帕夏

随着1869年和1871年,福阿德帕夏与阿里帕夏相继去世后,改革进程再次停滞不前。[29][注 6]然而,如上所述,平衡伊斯兰教法与现代欧洲法律的努力仍在继续当中。1868年,1868年,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为基础的奥斯曼国务委员会英语Council of State (Turkey)设立,为负责起草法案之机关。[4]始于1870年并在1876年完成的梅塞勒英语Mecelle民法)就是成果,也是他们将伊斯兰教法编纂成现代法律一部分的开始。[21][31][32]该法案由司法部长艾哈迈德·杰夫代特帕夏与其他人所汇编。[21][31]

然而,源源不绝的战争与“从头到尾”的改革,需要大量欧洲列强的贷款,而奥斯曼的经济本身由于贸易逐渐扩大,而逐渐转变为西方国家的原材料来源,使其农业变得单一,并随着转型逐渐被半殖民化[29]结果导致其逐渐被欧洲经济走势和农产品产量所影响,1875年,受西方金融危机和农作物欠收的影响,奥斯曼帝国宣布对外债券的利息资不抵债,并在事实上已经破产[24][29][31][33]这样一来,坦齐马特改革将无法在财政和经济方面大刀阔斧的进行,反而以自损八千收场。[34]

为了应对苏丹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造成的浪费和专制,一场由以青年知识分子组成的,名为“新奥斯曼人”的反专制示威运动开始了。从1870年开始,即使是住在城市的保守神学学生也加入了要求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退位的示威活动。[35]1876年5月30日,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被米德哈特帕夏与一群想透过政变来建立宪政政府的人群废黜,并由相对比较开明的侄甥穆拉德五世继位,但在他被废黜之后就被监禁,并于同年九月去世。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则在6月自杀,8月31日,新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继位。[35][36]

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

已被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贬谪的米德哈特帕夏被视为是“新奥斯曼人”运动的领袖,在穆拉德五世继位的同时,重回国务委员会的主席。米德哈特帕夏与反暴君运动领袖奈米克·凯末尔合作起草宪法,并于12月17日被任命为大维齐尔。[35]然而,成为苏丹的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反对对他的帝国施加诸如责任内阁制度之类的限制规定,同时他因为想禁止那些被苏丹认定威胁国家安全的人存在,而坚持插入一个表明他有权反制的条款。[35]尽管奈米克·凯末尔曾表示反对,但最终米德哈特帕夏仍然选择妥协,并将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要求的条款纳入宪法。最后在1876年12月23日,奥斯曼帝国的第一部宪法:米德哈特宪法颁布,[34][35]米德哈特帕夏也成为首次宪政时期的第一位大维齐尔。

宪法规定了奥斯曼帝国将实施西式法治,建立帝国议会,并将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一律视为奥斯曼帝国的国民。[34][35]他是继1875年的法国宪法1831年的比利时宪法后,又一参照英国宪法的一部自由君主立宪制宪法。宪法中有具划时代意义的内容,例如早于其他亚洲国家之前开设议会。[4][35]到了隔天,也就是1877年3月19日,该议会甚至还确实召开了会议。[35]然而,当议会开始谴责高层官员的腐败,以及特权金融公司与苏丹之间存在勾结时,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便暂停了会议,并下令于1878年2月14日解散该议会。之后,他便开始了“历史上著名的”30年暴政。[35]

改革结果与影响

[编辑]
奥斯曼帝国第一议会(1877年)
图源自伦敦新闻画报
青年土耳其党人革命(1907年)
庆祝米德哈特宪法再次复活的石版印刷

随着1877年俄土战争的失败,希腊以外的巴尔干半岛国家独立,帝国的势力范围进一步缩小到巴尔干半岛的一小部分、安纳托利亚阿拉伯半岛地区。此外,坦齐马特改革在财政上导致了帝国外债的累积。[37]

在坦齐马特改革初期,阿卜杜勒-迈吉德一世在伊斯坦布尔的郊区建立约150家国有工厂,并努力将倒下的行会改组为管理公司和合作社,才取得相对比较合理的结果;且由于只有西方投机者、国内犹太人亚美尼亚人等齐米商人才能从效率低下的巨额国库资金中获益,促使穆斯林方面对此表现极为不满。[37]但这些穆斯林反对派并没有因而对外国资本主义表达抗议,而是经常受苏非主义影响,使其对地国内少数民族充斥着敌视与偏见。[37][注 7]奥斯曼从1854年便开始的,对外国债券的依赖,很快就导致外国人有权在伊兹密尔-艾登之间铺设铁路;此外,有强烈花钱习惯的苏丹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并不常与改革派官僚合作。[12]由于存在着外国债券利益,坦齐马特改革本身就有可能激起西方国家的野心。[12]克里米亚战争的战争成本基本上也是由外国债券承担,之后接连不断且进一步增加的战争成本导致奥斯曼对外国债券的依赖加深[12]──这成为了1881年奥斯曼公债管理局英语Ottoman Public Debt Administration成立的原因之一──也导致了外部压力进一步增加,最终使得奥斯曼被称作是“将死之人”,甚至是“欧洲病夫”。[12]

米德哈特宪法在当时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因为俄土战争的失败、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恢复暴政,及有着不符当时国情的部分,致使该宪法在1878年被中断。[4]起草人米德哈特帕夏被放逐,议会被迫关闭。[35][注 8]导致即使以首都为中心的少数精英宪政运动和开明政治家,如米德哈特帕夏这样的杰出政治家,也未能使之成为可能。[40]整场改革实为列强外部压力所驱使、引发,因此,正如“仁政”之名所暗示的那样,这个“从头到尾”的改革始终存在着限制。[4]与日本的自由民权运动相比,奥斯曼的立宪派力量相对较为薄弱[40],但在分权倾向显著的地区仍然促进了帝国的重新整合:在帝国的故乡安纳托利亚,该改革便成功抑制了地利贝伊的独立和分裂倾向。[37]此外,在坦齐马特时期,以才为本的人才无论不分出身、不分家庭背景,都会得到提拔,培养具有新知识、新技能的人才和精英已经成为可能。[41][注 9]而且意义重大的是,奥斯曼宪法即使只存在很短的时间,但也得到了民众的审议,而米德哈特宪法也在1908年青年土耳其党人革命戏剧性地卷土重来,深深地影响了后世。[4]

参见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一个处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民事和商业诉讼之法院。在坦齐马特时期,他被设于伊斯兰法院之外的,拥有额外权力进行作业的法院。
  2. ^ 1848年革命使各国君主与贵族体制英语Concert of Europe出现动摇,长期被压制的民族主义得以被释放出来,因此该革命又被称为“人民之春”。
  3. ^ 自1854年以来,奥斯曼帝国已经向他国借钱共17次。[23]
  4. ^ 花厅御诏跟改革法令一般可分成两个形势的改革。这是因为前者一定程度上是在帝国政府的巧思下推动的,而后者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大国施压所致。[25]
  5. ^ 山内昌之日语山内昌之称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穆罕默德·艾明·阿里帕夏、穆罕默德·福阿德帕夏为“坦齐马特三巨头”。[28]
  6. ^ 阿里帕夏死后,苏丹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以残忍的方式开始其暴政,蛮横的人事得以被通过,大维齐尔的职位也被暂时减轻。[30]
  7. ^ 奥斯曼领土内一直存在严重的种族问题,包括整个19世纪对克里特岛希腊人的压迫,以及19世纪末到20世纪对亚美尼亚人的持续压迫和屠杀。[38]
  8. ^ 米德哈特帕夏因对苏丹的要求做出妥协,所以日后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才得以用该权力将其放逐。也有人说这是因为他过分自信,也过于高估宪政派的力量。[39]
  9. ^ 改革的领导人之一,大维齐尔阿里帕夏原本是伊斯坦布尔一位鞋匠的儿子。[42]

参考来源

[编辑]
  1. ^ 山内(1996)p.164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山内(1996)pp.163-165
  3. ^ Cleveland, William L & Martin Bunton, A History of the Modern Middle East: 4th Edition, Westview Press: 2009, p. 82.
  4. ^ 4.0 4.1 4.2 4.3 4.4 4.5 4.6 小泉洋一. トルコの政教分離に関する憲法学的考察 : 国家の非宗教性と宗教的中立性の観点から. 甲南法学 (甲南大学法学会). 2008, 48 (4): 753–819. ISSN 0452-4179. doi:10.14990/00000673. 
  5. ^ 新井(2009)pp.42-43
  6. ^ 新井(2009)pp.86-88
  7. ^ 7.0 7.1 7.2 7.3 永田(2002)pp.287-289
  8. ^ 永田(2002)pp.294-296
  9. ^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永田(2002)pp.289-292
  10. ^ 新井(2009)p.68
  11. ^ R. Kasaba, The Ottoman Empire and the World Econom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8, pp.75-76, 78-80.
  12. ^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山内(1996)pp.176-179
  13. ^ 永田(2002)pp.308-314
  14. ^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 2. China: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5: 580. 
  15. ^ 15.00 15.01 15.02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15.08 15.09 15.10 永田(2002)pp.281-284
  16. ^ 新井(2009)pp.31-41
  17. ^ 17.00 17.01 17.02 17.03 17.04 17.05 17.06 17.07 17.08 17.09 永田(2002)pp.284-289
  18. ^ 18.0 18.1 新井(2009)pp.42-49
  19. ^ 19.0 19.1 19.2 19.3 19.4 永田(2002)pp.292-293
  20. ^ 20.0 20.1 20.2 山内(1996)pp.166-168
  21. ^ 21.00 21.01 21.02 21.03 21.04 21.05 21.06 21.07 21.08 21.09 21.10 21.11 21.12 21.13 21.14 21.15 21.16 21.17 永田(2002)pp.296-299
  22. ^ 22.0 22.1 山内(1996)pp.175-176
  23. ^ 永田(2002)pp.296-299
  24. ^ 24.0 24.1 24.2 新井(2009)pp.77-85
  25. ^ 山内(1996)p.176
  26. ^ 新井(2001)pp.52-56
  27. ^ 27.0 27.1 27.2 新井(2009)pp.86-88
  28. ^ 山内(1996)pp.178-179
  29. ^ 29.0 29.1 29.2 29.3 永田(2002)pp.299-302
  30. ^ 山内(1996)p.201
  31. ^ 31.0 31.1 31.2 永田(2002)付录pp.032-033
  32. ^ 堀井 (2016) pp.432-433
  33. ^ 新井(2009)pp.134-138
  34. ^ 34.0 34.1 34.2 新井(2009)pp.172-175
  35. ^ 35.00 35.01 35.02 35.03 35.04 35.05 35.06 35.07 35.08 35.09 永田(2002)pp.302-305
  36. ^ 山内(1996)pp.210-212
  37. ^ 37.0 37.1 37.2 37.3 山内(1996)pp.168-170
  38. ^ 山内(1996)p.169
  39. ^ 山内(1996)pp.212-213
  40. ^ 40.0 40.1 山内(1996)p.216
  41. ^ 山内(1996)pp.203-205
  42. ^ 山内(1996)p.204

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