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宪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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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宪法第12条(西班牙语:Artículo 12 de la Constitución de Costa Rica)于1949年颁布,主要内容为解散哥斯达黎加军队,使哥斯达黎加成为世界上最早没有常备军的国家之一[1]。
哥斯达黎加宪法第12条并没有真正完全废除军队,只是确立哥斯达黎加之军队不能常备化,并规定哥斯达黎加可以为国防或国际合作而建立军队[2]。
参考资料
[编辑]- ^ La Abolición del Ejército en Costa Rica, Apuntes. [2023-04-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28).
- ^ Costa Rica Constitution in English. [2023-04-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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