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儁
刘克儁(1893年—?)[1]字卓吾[2],江西省安福县人,中华民国法学家、政治人物。[1]
生平
[编辑]刘克儁早年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3]后来,刘克儁曾任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教授。1928年,出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后来曾任考试院法规委员会委员。[1][4]
1929年12月,立法院长胡汉民拟具《民事调解条例草案原则》,经过政治会议审查后提交立法院。提案中的六项原则被增加至七项,送交立法院讨论。立法院第43次会议议决之后,交付立法委员刘克儁、蔡瑄、罗鼎起草。1930年1月11日,《民事调解法》16条通过,1月20日公布,1931年1月1日施行。[5]
1930年,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布拉格召开第十届国际监狱大会,国民政府派刘克儁为代表参加。[6]
1930年12月6日,《民法》第四编亲属公布;12月22日,《民法》第五编继承公布。立法院乃令立法委员林彬、罗鼎、刘克儁起草《人事程序法》。他们讨论后认为,人事诉讼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应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故拟“人事诉讼程序”草案,作为《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立法院第129次会议通过了该章草案,1931年2月13日由国民政府公布。[5]
1931年12月,国民政府令刘克儁、郗朝俊等人组织刑法委员会,修订刑法(顾问为宝道、赖班亚),1934年修订完毕,1935年7月1日施行。[7][8]
1934年4月,因《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程序各规定,有过于繁杂者,亦有尚嫌疏漏者,于诉讼人既多不便,而法院结案亦不免因之延滞……”,司法行政部拟定修正草案9编639条,呈请行政院转咨立法院命议。立法院第三届第55次会议初读草案,决议交立法委员罗鼎、刘克儁、林彬、史尚宽、瞿会泽审查。1934年7月,罗鼎等立法委员开始讨论司法部所拟《修正民事诉讼法草案》。同年11月26日,完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9编12章636条。立法院第二届第85次会议通过,国民政府1935年2月1日公布。此后,立法院又委托罗鼎等上述5位立法委员起草《民事诉讼法施行法》,该法于1935年5月10日公布。依该法规定,《民事诉讼法》于1935年7月1日施行。[5]
1946年,刘克儁成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9]1948年7月14日,监察院同意中华民国总统提出之大法官江庸、燕树棠、黄右昌、郗朝俊、张式彝、李伯申、胡伯岳、洪文澜、张于浔、林彬、刘克儁、沈家彝十二人(未同意者有史尚宽等五人)。刘克儁被任命为司法院大法官。[10]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31页
- ^ Who's Who in China, 5th ed. Shanghai: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1936.
- ^ 罗章龙,椿园载记,东方出版社,1984年,第49页
- ^ 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95年
- ^ 5.0 5.1 5.2 吴泽勇,动荡与发展:民国时期民事诉讼制度述略,现代法学2003年01期. [2013-06-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5).
- ^ 王志亮,中国监狱学世纪嬗变与反思展望,现代法学2001年06期
- ^ 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上),中外法学1999年02期[永久失效链接]
- ^ 赵秉志、姚建龙,废除死刑之门——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则及其在中国的确立与延伸,河北法学2008年02期
- ^ 国民大会实录,南京:国民大会秘书处编,1946年
- ^ 郭廷以,中华民国史事日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