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是熙宁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位期间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法令。
在中国古代自秦朝始,农民每年都要服徭役。而募役法的颁布使得原来必须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交钱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钱雇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原行差役法,将唐朝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中“调”的限定由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为了直接收钱。
此项制度为王安石变法中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王安石对免役法颇为自得:“免役之法,出于《周官》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也。然而九州之民,贫富不均,风俗不齐,版籍之高下不足据。今一旦变之,则使之家至户到,均平如一。”[1]需要指出的是,此法令使得原本拥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阶级也不得不交钱,这直接触动了他们的利益,御史中丞杨绘认为有“五难”,熙宁四年(1071)七月,监察御史刘挚列举“十害”,曾布据理反驳,免役法终于推行下去[2]。但由于地主的反对,为日后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埋下了伏笔,《文献通考·职役考》按语:“盖熙宁之征免役钱也,非专为供乡户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府之需用,吏胥之廪给,皆出于此,……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复他作名色以役之也。”
早期苏轼反对募役法,他说,“自古役人之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行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终为天下所可常行”,还说“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官于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乐……若厨傅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圣观”[3],但后来苏轼在和民间接触之后认识到新法的可行和有效,认为免役法确实可行。十余年后发生元祐更化,侍御史刘挚、监察御史王岩叟等人在元祐元年正月多次上书说免役法不可行,须恢复差役法。元祐元年(1086年)二月,司马光亦上书指责免役法之弊。对此苏轼表示反对司马光废除免役法,批评其“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较量利害,参用所长”[4]。朱熹认为:“温公忠直,而于事不甚通晓。如免役法,七八年间直是争此一事。他只说不合令民出钱,其实不知民自便之。”[5]
注释
[编辑]- ^ 《王临川文集》卷41《上五事札子》
- ^ 司马光也反对免役法,并概括出五大害处:“今则年年出钱,无有休息,或有所出钱,数多于往日充役陪备之钱者,此其害一也。……今来一例出免役钱,驱迫贫民,剥肤椎髓,家产既尽,流移无归,弱者转死沟壑,强者聚为盗贼,此其害二也。……今召募四方浮良之人,使之充役,无宗族田产之累,作公人则恣为奸伪,曲法受脏。主守官物则侵欺盗用。一旦事发,则挈家亡去,变姓名别往州县投名,官中无由追捕,官物亦无处理索,此其害三也。……丰年犹可以粜谷,送纳官钱,若遇凶年,则谷帛亦无,不免卖庄田、牛具、桑拓,以求钱纳官。既家家各卖,如何得售?惟有拆屋伐桑以卖薪,杀牛以卖肉。今岁如此,来岁何以为生?是官立法以殄尽民之生计,此其害四也。……聚敛之臣,犹依傍役钱别作名目,隐藏宽剩,使幽远之人不被圣泽,此其害五也。”
- ^ 《苏东坡集·奏议集》
- ^ 《东坡奏议集》卷三《辩试馆职策问答子》
- ^ 朱熹:《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 《自熙宁至靖康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