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电信总局
交通部电信总局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英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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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 |
基本信息 | |
机关类型 | 中央三级行政机关 |
所属部门 | 中华民国交通部 |
授权法源 | 〈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已废止)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32年6月12日 |
前身机关 | 大清电政局 |
解散日期 | 2006年2月22日 |
后继机关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
联络信息 | |
交通部电信总局旧址(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二段14号),今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济南路办公室 | |
地址 | 10052 台北市中正区仁爱路一段50号 |
台湾交通相关条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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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电信总局(简称电信总局、或直称电信局;英语译名: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为中华民国过往有关电信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隶属于交通部,1932年成立。原同时负责电信事业的管理与经营,在1996年将经营部门分割成立中华电信,之后在2006年因应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的成立而解散。
沿革
[编辑]1906年11月6日(光绪32年9月20日),清廷成立邮传部管理全国邮政、船政、铁路、电政事务,邮传部下设“电政局”掌理全国电政。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邮传部改为交通部,裁撤位于上海的电政总局;原电政总局辖下各电政局由新设的“交通部电政司”管理,兼管公、民营电气事业;各省则设电政监督,统辖各电信局。1927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完成,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交通部于上海增设全国电政总局。1928年,因业务重叠,全国电政总局被裁并入交通部电政司,分全国电政管理局为21处。1943年,交通部电政司改组为“交通部邮电司”。
1932年6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成立交通部电信总局[1];电信总局成立后,交通部邮电司负责全国电信行政设计事项,电信总局负责全国电信业务执行。1945年11月1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成立“邮电管理委员会”,接管台湾邮政及电信业务[1]。1945年12月,电信总局随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并接收复员区的电信业务。1946年1月,交通部在电信总局下,除国际电台外,分全国为9个电信区,每个电信区设1个“电信管理局”,下设电信局,并于报话特繁之都市另设特等电信局,分别管辖各该电信区域或办理当地之国内或国际电信业务[2]。台湾邮政及电信业务同时划归交通部接办。1946年5月5日,交通部成立“台湾邮电管理局”,试行邮电合办,但结果不理想。
局别 | 管辖区域 | 局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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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区电信管理局 | 陕、豫 | 西安 |
第二区电信管理局 | 苏、浙、皖 | 南京 |
第三区电信管理局 | 湘、鄂、赣 | 汉口 |
第四区电信管理局 | 川、康、藏 | 重庆 |
第五区电信管理局 | 滇、黔 | 昆明 |
第六区电信管理局 | 粤、桂、闽 | 广州 |
第七区电信管理局 | 冀、鲁、晋、察、绥 | 北平 |
第八区电信管理局 | 甘、宁、青 | 兰州 |
第九区电信管理局 | 东北九省及热河 | 沈阳 |
新疆电信管理局 | 迪化 | |
台湾邮电管理局 | 台北 | |
南京电信局 | 南京 | |
上海电信局 | 上海 | |
天津电信局 | 天津 | |
北平电信局 | 北平 | |
武汉电信局 | 汉口 | |
重庆电信局 | 重庆 | |
国际电台 | 上海、重庆 |
1949年4月1日,交通部核准台湾邮电管理局分拆为“台湾邮政管理局”及“台湾电信管理局”,台湾电信管理局直属于交通部电信总局,台湾邮政管理局则直属于交通部邮政总局。
中央政府全面迁台后,1950年1月,电信总局迁往台北县三重市(今新北市三重区),下辖“台湾电信管理局”、“台北国际电台”及“电波研究所”。1953年8月12日,电信总局自台北县三重市迁往台北市中正路1826号(今台北邮局)。1968年,电信总局迁往台北市爱国东路31号。1969年5月1日,电波研究所改组为“电信研究所”(今中华电信研究院)。1969年7月1日,台北国际电台改组为“国际电信局”。1969年12月24日,电信总局“电信技术训练中心”升格改组为“电信训练所”。1981年1月23日,《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及《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分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修正公布。1981年5月1日,电信总局裁撤“台湾电信管理局”、“国际电信局”、“台北电话局”、“台北长途电信局”、“台中电信局”及“高雄电信局”,改设“台湾北区电信管理局”、“台湾中区电信管理局”、“台湾南区电信管理局”、“国际电信管理局”及“长途电信管理局”,同时新设立“数据通信所”专责办理数据通信业务[1]。
为提升电信产业的竞争力与服务品质,交通部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推动“电信自由化”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电信事业开放市场竞争。1996年1月1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攸关电信事业开放的“电信三法”(《电信法》修正案、《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修正案、《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电信三法于同年2月5日总统令公布施行。1996年7月1日,电信总局依据电信三法,将其营运部门分割成立中华电信,至此电信总局仅专责电信事业的管理监督[3],但同时增加无线电波(含电视与电台广播)之监理工作;同日,电信总局迁往台北市济南路二段16号。
1999年12月29日,电信总局与中华民国电脑学会共同捐助成立台湾网络资讯中心。
2004年6月20日,电信总局为配合行政院新闻局辅导地下电台合法化计划,提出三项频率释出方案,不开放申设全国性大功率电台,仅开放小功率电台、或小功率及中功率电台搭配开放,预计最多可成立181家新电台[4]。
2006年2月22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成立,电信总局同时解散,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全面接收电信总局原有的业务、单位与人员。2007年7月4日,总统令,公布废止《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1.2 我國電信事業發展簡史 - 中華電信. [2013-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1).
- ^ 中國電信紀要. 电信总局. 1971-10 [2022-03-30].
- ^ 檔案管理局台灣經濟產業檔案-中華電信檔案-電信事業發展 - 中華電信民營化紀實. [2013-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1).
- ^ 黄如萍. 6月20日 地下電台合法難. 中国时报. 2015-06-20 [2017-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8)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