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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朝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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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朝綱(?—?),字思勋,别號楚臺,一號五孳福建泉州府同安縣軍鹽籍,晉江縣[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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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歲能文,萬曆三十四年(1606)丙午科举人,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科進士,初授浙江丽水县知县,調繁永嘉縣。在永嘉时,有豪强之子杀人,府太守及邻县县令暗有旨令皆不闻不问,他依法查处而得罪人去职还乡。五年后重新启用,任江西金溪县知县,歷陞户部云南司主事,出為广西蒼梧兵備副使,卒于官[2]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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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萬曆四十四年丙辰科進士序齒録》
  2. ^ 《同安縣志》:適富人子殺人,善事郡守,諸縣長承守旨,久不問。朝綱治如法,卒見忤,歸五載,起金溪令,分校浙闈,所得皆名士。升户部雲南司主事,管新泰二倉,監兑两浙,旋授正郎,出為廣西副使,備兵蒼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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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通志》
  • 《同安縣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