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外观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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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1年10月29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73年7月18日 |
簽署者 | 奧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哥伦比亚、丹麥王國、厄瓜多尔、芬蘭、法國、德國、聖座、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肯尼亚、列支敦斯登、卢森堡、墨西哥、摩納哥、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塞爾維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國、烏拉圭、加拿大、伊朗、菲律賓 |
締約方 | 79(2020)[1] |
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 |
語言 | 英文 法文 俄文 西班牙文 |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英語: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简称唱片公约(英語:Geneva Phonograms Convention)或录音制品公约,是197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在瑞士日内瓦通过,于1973年7月18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2][3]
背景
[编辑]各缔约国担心对录音制品未经许可的复制及其给作者、表演者和制作者利益的损害;相信对制作者的保护亦有利于表演者和作者;承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这方面所作工作的价值;期望其他相关国际协定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制定本公约各条款。[4]
内容
[编辑]公约[4](第2条、第3条)规定缔约国应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制作复制品、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和公开发行,执行方式应包括:
公约(第4条)规定对录音制品的保护不应低于20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编辑]公约(第8条)规定该局负责汇集出版相关的信息资料,各缔约国应当将相关的新法律和官方文件及时传送该局。
不允许保留
[编辑]公约(第10条)不允许缔约国做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