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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禁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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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集會遊行法第14條規定,是經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規定,而不是用行政命令規定,更不是用行政權的緊急命令,此本質上即與香港有所不同。香港是將立法權讓渡給行政權,破壞了三權分立。—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19.71.213.62對話)於2019年10月4日 (五) 15:00 (UTC)加入。[回覆]

  • 所以呢? 這篇條目又不是在探討台灣的集會遊行法與香港的緊急命令是否相同,這是一個百科全書的條目,內容是廣泛介紹世界各地有關禁止蒙面的相關法令,我不懂哪裡有問題。台灣集會遊行法的本質與香港緊急命令不同,所以就不能放進這個條目裡了? 請你先搞清楚維基條目的本質是什麼。--Lioublue09留言2019年10月4日 (五) 21:41 (UTC)[回覆]
  • 這裡只討論這個(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閣下的高見請前往其他網站發表。Johnson.Xia留言2019年10月5日 (六) 01:22 (UTC)[回覆]
  • 這說法怎跟徐國勇雷同?他的說法在政治學上完全站不住腳好嗎?
  1. 行政權的緊急命令也是立法權授權而不是讓渡,政府在遭重大事故時依法發布緊急命令來應變,屬緊急立法權。
  2. 香港依《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授權行政長官頒布《禁止蒙面規例》,台灣則是憲法直接授權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都有法源。
  3. 基於權力分立制衡,緊急命令發布後香港還要立法會審議,台灣也要立法院追認。
請麻煩告訴我哪裡破壞了三權分立?--Justice305留言2019年10月6日 (日) 19:09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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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因為其擴充非常完整。並且建議增加澳洲的部分。

2001:B011:300D:2D45:B4EE:1774:7DD9:5EA1留言2019年10月11日 (五) 05:50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