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江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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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動
[編輯]請提出國家暴力與恐怖活動為互斥的非原創研究,也就是,國家暴力所為的事件便不是恐怖活動,並且恐怖活動不能包括國家暴力所為的事件,並且需為非原創研究。然後,國家暴力就可以當作取消江南案在恐怖活動的分類的理由。Qrfqr(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4:32 (UTC)
- 補充:該非原創研究必需為「共識」或「為大部份研究者所接受」,才能為有力的依據。Qrfqr(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4:38 (UTC)
(:)回應:你根本就把程序搞反了!是你要提出國家暴力屬於恐怖活動的一部份的證據或取得共識才能加入此分類,否則就只是wiki:原創研究!恐怖主義(en:Terrorism)的定義雖多,但基本上與國家行為分開。否則,戰爭、白色恐怖、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的每個事件豈不是都該加上此分類?--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2月21日 (四) 22:51 (UTC)
- 你的程序與邏輯有問題。這是這一系列發言的順序:
- 1.我將江南案加入恐怖主義分類。
- 2.你將江南案移出恐怖主義分類。
- 3.我再將江南案加入恐怖主義分類。
- 4.你再將江南案移出恐怖主義分類,並加入理由:「這是國家暴力與外省黑幫暗殺」。(見2013年2月19日21:37修訂)
- 5.我再將江南案加入恐怖主義分類,並要求國家暴力與恐怖活動為互斥的非原創研究。
- 6.你再將江南案移出恐怖主義分類,並加入理由:「1.我需要提出國家暴力屬於恐怖活動的一部份的證據或取得共識才能加入此分類」,「2.恐怖主義的定義雖多,但基本上與國家行為分開。」
現在我們來看:
- (1)我將江南案加入恐怖主義,並非因為
- 江南案屬於國家暴力
- 國家暴力屬於恐怖活動的一部份
- 證得:江南案屬於恐怖活動的一部份
- 我將江南案加入恐怖主義是因為這是一國情治單位在國外的暗殺行為,與北韓在仰光暗殺南韓人員是同一性質。你可能要分清楚
- 一國情治單位在國外的暗殺行為⊂國家暴力,但
- 國家暴力⊄一國情治單位在國外的暗殺行為
- 因此你第6步的理由1.有問題。
- (2)你在第4步將江南案移出恐怖主義分類的理由是「這是國家暴力與外省黑幫暗殺」,你的第6步理由2.剛好反駁了你以第4步的理由將江南案移出恐怖主義分類的合理性。
- (3)任何規定寫明加入分類的舉證責任?
Qrfqr(留言) 2013年2月26日 (二) 16:59 (UTC)
- 補充:其實就是a∈A,A⊂B,A⊂C的關係。這並不保證B⊂C.你叫我舉證B⊂C,也無法否定a∈C.
- 江南案∈一國情治單位在國外的暗殺行為,一國情治單位在國外的暗殺行為⊂國家暴力,一國情治單位在國外的暗殺行為⊂恐怖活動。這並不保證國家暴力⊂恐怖活動。但是你若要以第4步的理由將江南案移出恐怖主義分類,你需要證明國家暴力∩恐怖活動=∅(空集合)。Qrfqr(留言) 2013年2月26日 (二) 17:21 (UTC)
(:)回應:首先,你所提「你第6步的理由1.有問題」,我的講法不夠精確。應該說國家暴力不完全屬於恐怖主義,恐怖主義也不完全屬於國家暴力,國家恐怖主義是國家暴力∩恐怖主義。但若未特別指明國家恐怖主義,一般是不把江南案稱為恐怖主義行動的(雖然邏輯上似有些不一致),因為那只是針對特定一人的謀殺/暗殺,所以en:Henry Liu未見任何與terror/terrorism有關之分類。不過這對我來說是可加可不加的,更重要的是這個案子的意涵、後續影響與現在的臺灣人權。我剛加了張圖片,以示共襄盛舉。 -- 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3月1日 (五) 09:04 (UTC)
- 感謝補充。 Qrfqr(留言) 2013年3月1日 (五) 15:2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