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歐拉公式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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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拆分
[編輯]個人認為兩條式完全不同,理應分拆; 留下,V+E-F=2 則移到 歐拉特徵數 (Euler Characteristics)
(在「整理」頁找不到「分拆」之類的 Special Page 故在此留言) --Kenny TM~ 14:21 2004年11月23日 (UTC)
感覺求導法的證明過程有問題,不知是不是我的數學功底不夠
[編輯]按照一般邏輯,當證明之前是不能定義的對吧? 那麼怎麼能在證明之前定義,而且還是用來證明呢? 這個邏輯十分不懂。 感覺把分子和分母交換,因為和當時不可能同時為零,那個定義才有意義。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Pianofox(對話|貢獻)於2014年1月2日 (四) 23:15 (UTC)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