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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審計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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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重要性定義為啥是錯報嚴重程度?越高反而越不嚴重阿? 審計準則上說重要性是錯報的嚴重程度。 但重要性水平越高,即可容忍錯報越高,怎能說是錯報的嚴重程度越高?相同大小的錯報,重要性水平越高,其嚴重程度反而是越小。

我看應該說是錯報的嚴重程度的判斷標準(即超過就為嚴重),而非嚴重程度。 誰解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