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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建築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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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2019(標準譯名: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上海市建築科學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築領域推薦性國家標準,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綠色建築領域的第一份標準。該標準涵蓋了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施工管理等方面,以構建新時代綠色建築供給體系、提升綠色建築質量層次為目標,充分結合工程建設標準體制改革要求,改變重技術輕感受、重設計輕運營的模式,擴充綠色建築內涵,提升綠色建築品質,形成高質量綠色建築技術指標體系,並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有效銜接[1]

現行標準自2019年8月1日開始實施。

標準發布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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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的公告》[2],批准《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378—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實施。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2014年4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的公告》[3],批准《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37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原《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06同時廢止。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2019年3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的公告》[4],批准《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378-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原《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14同時廢止。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2024年6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局部修訂的公告》[5],批准國家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19)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局部修訂的條文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入口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並在《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登。

現行標準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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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全文 《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2019(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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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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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民用建築綠色性能的評價。

1.0.3 綠色建築評價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建築所在地域的氣候、環境、資源、經濟和文化等特點,對建築全壽命期內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性能進行綜合評價。

1.0.4 綠色建築應結合地形地貌進行場地設計與建築布局,且建築布局應與場地的氣候條件和地理環境相適應,並應對場地的風環境、光環境、熱環境、聲環境等加以組織和利用。

1.0.5 綠色建築的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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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綠色建築 green building

    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築。

2.0.2 綠色性能 green performance

    涉及建築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環境宜居等方面的綜合性能。

2.0.3 全裝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築內部牆面、頂面、地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門窗、固定家具、設備管線、開關插座及廚房、衛生間固定設施安裝到位;公共建築公共區域的固定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水、暖、電、通風等基本設備全部安裝到位。

2.0.4 熱島強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內一個區域的氣溫與郊區氣溫的差別,用二者代表性測點氣溫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熱島效應的表徵參數。

2.0.5 綠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壽命期內可減少對資源的消耗、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環特徵的建材產品。

3 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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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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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綠色建築評價應以單棟建築或建築群為評價對象。評價對象應落實並深化上位法定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提出的綠色發展要求;涉及系統性、整體性的指標,應基於建築所屬工程項目的總體進行評價。

3.1.2 綠色建築評價應在建築工程竣工後進行。綠色建築預評價應在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後進行。

3.1.3 申請評價方應對參評建築進行全壽命期技術和經濟分析,選用適宜技術、設備和材料,對規劃、設計、施工、運行階段進行全過程控制,並應在評價時提交相應分析、測試報告和相關文件。申請評價方應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3.1.4 評價機構應對申請評價方提交的分析、測試報告和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出具評價報告,確定等級。

3.1.5 申請綠色金融服務的建築項目,應對節能措施、節水措施、建築能耗和碳排放等進行計算和說明,並應形成專項報告。

3.1.6綠色建築應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提供綠色建築設計專篇,在交付時提供綠色建築使用說明書。

3.2 評價與等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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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綠色建築評價指標體系應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5類指標組成,且每類指標均包括控制項和評分項;評價指標體系還統一設置加分項。

3.2.2 控制項的評定結果應為達標或不達標;評分項和加分項的評定結果應為分值。

3.2.3 對於多功能的綜合性單體建築,應按本標準全部評價條文逐條對適用的區域進行評價,確定各評價條文的得分。

3.2.4 綠色建築評價的分值設定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表3.2.4 綠色建築評價分值
控制項基礎分值 評分項滿分值 加分項滿分值
安全耐久 健康舒適 生活便利 資源節約 環境宜居
預評價 400 100 100 70 200 100 100
評價 400 100 100 100 200 100 100

註:預評價時,本標準第6.2.10、6.2.11、6.2.12、6.2.13、9.2.8條不得分。

3.2.5 綠色建築評價的總得分應按下式進行計算:

(3.2.5)

式中:

——總得分;

——控制項基礎分值,當滿足所有控制項的要求時取400分;

——分別為評價指標體系5類指標(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評分項得分;

——提高與創新加分項得分。

3.2.6 綠色建築等級應按由低至高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4個等級。

3.2.7 當滿足全部控制項要求時,綠色建築等級應為基本級。

3.2.8 綠色建築星級等級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3個等級的綠色建築均應滿足本標準全部控制項的要求,且每類指標的評分項得分不應小於其評分項滿分值的30%;
  2. 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3個等級的綠色建築均應進行全裝修,全裝修工程質量、選用材料及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 當總得分分別達到60分、70分、85分且應滿足表3.2.8的要求時,綠色建築等級分別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表3.2.8 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
一星級 二星級 三星級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提高比例,或建築供暖空調負荷降低比例 - 圍護結構提高5%,或負荷降低3% 圍護結構提高10%,或負荷降低5%
嚴寒和寒冷地區住宅建築外窗傳熱係數降低比例 5% 10% 20%
節水器具水效等級 3級 2級
住宅建築隔聲性能 臥室分戶牆和臥室分戶樓板兩側房間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與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47dB,臥室分戶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60dB 臥室分戶牆和臥室分戶樓板兩側房間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與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50dB,臥室分戶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55dB
室內主要空氣污染物濃度降低比例 10% 20%
綠色建築應用比例 10% 20% 30%
碳減排 明確全壽命期建築碳排放強度,並明確降低碳排放強度的技術措施
外窗氣密性能 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且外窗洞口與外窗本體的結合部位應嚴密

注 1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的提高基準、嚴寒和寒冷地區住宅建築外窗傳熱係數降低基準均為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 55015的要求。

2 室內氨、總揮發性有機物、 PM2.5等室內空氣污染物,其濃度降低基準為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標準》GB/T 18883的有關要求。

4 安全耐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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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控制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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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場地應避開滑坡、泥石流等地質危險地段,易發生洪澇地區應有可靠的防洪澇基礎設施;場地應無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源的威脅,應無電磁輻射、含氡土壤的危害。

4.1.2 建築結構應滿足承載力和建築使用功能要求。建築外牆、屋面、門窗、幕牆及外保溫等圍護結構應滿足安全、耐久和防護的要求。

4.1.3 外遮陽、太陽能設施、空調室外機位、外牆花池等外部設施應與建築主體結構統一設計、施工,並應具備安裝、檢修與維護條件。

4.1.4 建築內部的非結構構件、設備及附屬設施等應連接牢固並能適應主體結構變形。

4.1.5 建築外門窗必須安裝牢固,其抗風壓性能和水密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1.6 衛生間、浴室的地面應設置防水層,牆面、頂棚應設置防潮層。

4.1.7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間應滿足緊急疏散、應急救護等要求,且應保持暢通。

4.1.8 應具有安全防護的警示和引導標識系統。

4.1.9 安全耐久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工程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1、《建築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範》GB 55002、《建築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範》GB 55003、《組合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4、《木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5、《鋼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6、《砌體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7、《混凝土結構通用規範》GB 55008、《燃氣工程項目規範》GB55009、《供熱工程項目規範》GB 55010、《建築環境通用規範》GB 55016、《建築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範》GB 55020、《民用建築通用規範》GB 55031、《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等的規定。

4.2 評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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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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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採用基於性能的抗震設計併合理提高建築的抗震性能,評價分值為10分。

4.2.2 採取保障人員安全的防護措施,評價總分值為15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採取措施提高陽台、外窗、窗台、防護欄杆等安全防護水平,得5分;
  2. 建築物出入口均設外牆飾面、門窗玻璃意外脫落的防護措施,並與人員通行區域的遮陽、遮風或擋雨措施結合,得5分;
  3. 利用場地或景觀形成可降低墜物風險的緩衝區、隔離帶,得5分。

4.2.3 採用具有安全防護功能的產品或配件,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採用具有安全防護功能的玻璃,得5分;
  2. 採用具備防夾功能的門窗,得5分。

4.2.4 室內外地面或路面設置防滑措施,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建築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電梯門廳、廚房、浴室、衛生間等設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級不低於現行行業標準《建築地面工程防滑技術規程》JGJ/T 331規定的Bd、Bw級,得3分;
  2. 建築室內外活動場所採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級達到現行行業標準《建築地面工程防滑技術規程》JGJ/T 331規定的Ad、Aw級,得4分;
  3. 建築坡道、樓梯踏步防滑等級達到現行行業標準《建築地面工程防滑技術規程》JGJ/T 331規定的Ad、Aw級或按水平地面等級提高一級,並採用防滑條等防滑構造技術措施,得3分。

4.2.5 採取人車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有充足照明,評價分值為8分。

II 耐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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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採取提升建築適變性的措施,評價總分值為18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採取通用開放、靈活可變的使用空間設計,或採取建築使用功能可變措施,得7分;
  2. 建築結構與建築設備管線分離,得7分;
  3. 採用與建築功能和空間變化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得4分。

4.2.7 採取提升建築部品部件耐久性的措施,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使用耐腐蝕、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線、管件,得5分;
  2. 活動配件選用長壽命產品,並考慮部品組合的同壽命性;不同使用壽命的部品組合時,採用便於分別拆換、更新和升級的構造,得5分。

4.2.8 提高建築結構材料的耐久性,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按100年進行耐久性設計,得10分。
  2. 採用耐久性能好的建築結構材料,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得10分:
    1. 對於混凝土構件,提高鋼筋保護層厚度或採用高耐久混凝土;
    2. 對於鋼構件,採用耐候結構鋼或耐候型防腐塗料;
    3. 對於木構件,採用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製品。

4.2.9 合理採用耐久性好、易維護的裝飾裝修建築材料,評價總分值為9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採用耐久性好的外飾面材料,得3分;
  2. 採用耐久性好的防水和密封材料,得3分;
  3. 採用耐久性好、易維護的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得3分。

5 健康舒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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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控制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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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室內空氣中的氨、甲醛、苯、總揮發性有機物、氡等污染物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標準》GB/T 18883的有關規定。建築室內和建築主出入口處應禁止吸菸,並應在醒目位置設置禁菸標誌。

5.1.2 應採取措施避免廚房、餐廳、列印複印室、衛生間、地下車庫等區域的空氣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間;應防止廚房、衛生間的排氣倒灌。

5.1.3 給水排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要求;
  2. 應制定水池、水箱等儲水設施定期清洗消毒計劃並實施,且生活飲用水儲水設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應少於1次;
  3. 應使用構造內自帶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應小於50mm;
  4. 非傳統水源管道和設備應設置明確、清晰的永久性標識。

5.1.4 建築聲環境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規劃布局和建築平面設計時應合理規劃噪聲源區域和噪聲敏感區域,並應進行識別和標註;
  2. 外牆、隔牆、樓板和門窗等主要建築構件的隔聲性能指標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的規定,並應根據隔聲性能指標明確主要建築構件的構造做法。

5.1.5 建築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場所的照度、照度均勻度、顯色指數、統一眩光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T 50034的規定;
  2. 人員長期停留的房間或場所採用的照明光源和燈具,其頻閃效應可視度(SVM)不應大於1.3。

5.1.6 應採取措施保障室內熱環境。採用集中供暖空調系統的建築,房間內的溫度、濕度、新風量等設計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 50736的有關規定;採用非集中供暖空調系統的建築,應具有保障室內熱環境的措施或預留條件。

5.1.7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室內設計溫度、濕度條件下,建築非透光圍護結構內表面不得結露;
  2. 供暖建築的屋面、外牆內部不應產生冷凝;
  3. 屋頂和外牆應進行隔熱性能計算,透光圍護結構太陽得熱係數與夏季建築遮陽係數的乘積還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0176的要求。

5.1.8 主要功能房間應具有現場獨立控制的熱環境調節裝置。

5.1.9 地下車庫應設置與排風設備聯動的一氧化碳濃度監測裝置。

5.1.10健康舒適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建築環境通用規範》GB 55016、《建築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範》GB 55020、《民用建築通用規範》GB 55031等的規定。

5.2 評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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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室內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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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控制室內主要空氣污染物的濃度,評價總分值為12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氨、甲醛、苯、總揮發性有機物、氡等污染物濃度比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標準》GB/T 18883規定限值降低10%,得3分;降低20%,得6分;
  2. 室內PM2.5年均濃度不高於25μg/m3,且室內PM10年均濃度不高於50μg/m3,得6分。

5.2.2 選用的裝飾裝修材料滿足國家現行綠色產品評價標準中對有害物質限量的要求,評價總分值為8分。選用滿足要求的裝飾裝修材料達到3類及以上,得5分;達到5類及以上,得8分。

Ⅱ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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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直飲水、集中生活熱水、游泳池水、供暖空調系統用水、景觀水體等的水質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評價分值為8分。

5.2.4 生活飲用水水池、水箱等儲水設施採取措施滿足衛生要求,評價總分值為9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使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要求的成品水箱,得4分;
  2. 採取保證儲水不變質的措施,得5分。

5.2.5 所有給水排水管道、設備、設施設置明確、清晰的永久性標識,評價分值為8分。

Ⅲ聲環境與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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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採取措施優化主要功能房間的室內聲環境,評價總分值為8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1建築物外部噪聲源傳播至主要功能房間的噪聲比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建築環境通用規範》GB 55016限值低3dB及以上,得4分;
  2. 2建築物內部建築設備傳播至主要功能房間的噪聲比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建築環境通用規範》GB 55016限值低3dB及以上,得4分。

5.2.7 主要功能房間的隔聲性能良好,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表5.2.7的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表5.2.7 主要功能房間隔聲性能評分規則
建築類別 構件或房間名稱 評價指標 得分
住宅建築 臥室含窗外牆 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與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35dB 2
相鄰兩戶房間之間空氣聲隔聲 隔牆兩側房間之間 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與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50dB(臥室與鄰戶房間之間)且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與粉紅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50dB(其他相鄰兩戶房間之間) 2
樓板上下房間之間 2
臥室和起居室樓板撞擊聲隔聲 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60dB(55dB) 2(4)
公共建築 外圍護結構 計權標準化聲壓級差與交通噪聲頻譜修正量之和≥30dB 2
房間之間空氣聲隔聲 隔牆兩側房間之間 比國家民用建築隔聲設計標準規定限值高3dB以上 2
樓板兩側房間之間 2
樓板撞擊聲隔聲 比國家民用建築隔聲設計標準規定限值低5dB(10dB)以上 2(4)

5.2.8 充分利用天然光,評價總分值為12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住宅建築室內主要功能空間至少60%面積比例區域,其採光照度值不低於300lx的小時數平均不少於8h/d,得12分。
  2. 公共建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內區採光係數滿足採光要求的面積比例達到60%,得4分;
    2. 地下空間平均採光係數不小於0.5%的面積與地下室首層面積的比例達到10%以上,得4分;
    3. 室內主要功能空間至少60%面積比例區域的採光照度值不低於採光要求的小時數平均不少於4h/d,得4分。
Ⅳ室內熱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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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具有良好的室內熱濕環境,評價總分值為8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建築主要功能房間自然通風或複合通風工況下室內熱環境參數在適應性熱舒適區域的時間比例,達到30%,得2分;每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 建築主要功能房間供暖、空調工況下室內熱環境參數達到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室內熱濕環境評價標準》GB/T 50785規定的室內人工冷熱源熱濕環境整體評價Ⅱ級的面積比例,達到60%,得5分;每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3. 當建築主要功能房間部分時段採用自然通風或符合通風,部分時段採用供暖、空調時,按照第1款、第2款分別評分後再按各工況運行時間加權平均計算作為本條得分。

5.2.10 優化建築空間和平面布局,改善自然通風效果,評價總分值為8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住宅建築:通風開口面積與房間地板面積的比例在夏熱冬暖和溫和B地區達到12%,在夏熱冬冷和溫和A地區達到8%,在其他地區達到5%,得5分;每再增加2%,再得1分,最高得8分。
  2. 公共建築:過渡季典型工況下主要功能房間平均自然通風換氣次數不小於2次/h的面積比例達到70%,得5分;每再增加10%,再得1分,最高得8分。

5.2.11 設置可調節遮陽設施,改善室內熱舒適,評價總分值為9分,根據可調節遮陽設施的面積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按表5.2.11的規則評分。

表5.2.11 可調節遮陽設施的面積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評分規則
可調節遮陽設施的面積占外窗透明部分比例 得分
25%≤≤35% 3
25%≤≤35% 5
25%≤≤35% 7
≥55% 9

6 生活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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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控制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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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建築、室外場地、公共綠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間應設置連貫的無障礙步行系統。

6.1.2 場地人行出入口500m內應設有公共運輸站點或配備聯繫公共運輸站點的專用接駁車。

6.1.3 停車場應具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具備充電設施的安裝條件,並應合理設置電動汽車和無障礙汽車停車位。

6.1.4 自行車停車場所應位置合理、方便出入。

6.1.5 建築設備管理系統應具有自動監控管理功能。

6.1.6 建築應設置信息網絡系統。

6.1.7 生活便利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建築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範》GB 55019、《建築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範》GB 55024、《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 55015等的規定。

6.2 評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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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出行與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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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場地與公共運輸站點聯繫便捷,評價總分值為8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場地出入口到達公共運輸站點的步行距離不超過500m,或到達軌道交通站的步行距離不大於800m,得2分;場地出入口到達公共運輸站點的步行距離不超過300m,或到達軌道交通站的步行距離不大於500m,得4分;
  2. 場地出入口步行距離800m範圍內設有不少於2條線路的公共運輸站點,得4分。

6.2.2 建築室內公共區域滿足全齡化設計要求,評價總分值為8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建築室內公共區域的牆、柱等處的陽角均為圓角,並設有安全抓杆或扶手,得5分;
  2. 設有可容納擔架的無障礙電梯,得3分。
Ⅱ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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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務,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住宅建築,滿足下列要求中的4項,得5分;滿足6項及以上,得10分。
    1. 場地出入口到達幼兒園的步行距離不大於300m;
    2. 場地出入口到達小學的步行距離不大於500m;
    3. 場地出入口到達中學的步行距離不大於1000m;
    4. 場地出入口到達醫院的步行距離不大於1000m;
    5. 場地出入口到達群眾文化活動設施的步行距離不大於800m;
    6. 場地出入口到達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步行距離不大於500m;
    7. 場地周邊500m範圍內具有不少於3種商業服務設施。
  2. 公共建築,滿足下列要求中的3項,得5分;滿足5項,得10分。
    1. 建築內至少兼容2種面向社會的公共服務功能;
    2. 建築向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的公共活動空間;
    3. 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車位數占總車位數的比例不低於10%;
    4. 周邊500m範圍內設有社會公共停車場(庫);
    5. 場地不封閉或場地內步行公共通道向社會開放。

6.2.4 城市綠地、廣場及公共運動場地等開敞空間,步行可達,評價總分值為5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場地出入口到達城市公園綠地、居住區公園、廣場的步行距離不大於300m,得3分;
  2. 到達中型多功能運動場地的步行距離不大於500m,得2分。

6.2.5 合理設置健身場地和空間,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室外健身場地面積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0.5%,得3分;
  2. 設置寬度不少於1.25m的專用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長度不少於用地紅線周長的1/4且不少於1OOm,得2分;
  3. 室內健身空間的面積不少於地上建築面積的0.3%且不少於60m2,得3分;
  4. 樓梯間具有天然採光和良好的視野,且距離主入口的距離不大於15m,得2分。
Ⅲ智慧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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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設置分類、分級用能自動遠傳計量系統,且設置能源管理系統實現對建築能耗的監測、數據分析和管理,評價分值為8分。

6.2.7 設置PM10、PM2.5、CO2濃度的空氣品質監測系統,且具有存儲至少一年的監測數據和實時顯示等功能,評價分值為5分。

6.2.8 設置用水遠傳計量系統、水質在線監測系統,評價總分值為7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設置用水量遠傳計量系統,能分類、分級記錄、統計分析各種用水情況,得3分;
  2. 利用計量數據進行管網漏損自動檢測、分析與整改,管道漏損率低於5%,得2分;
  3. 設置水質在線監測系統,監測生活飲用水、管道直飲水、游泳池水、非傳統水源、空調冷卻水的水質指標,記錄並保存水質監測結果,且能隨時供用戶查詢,得2分。

6.2.9 具有智能化服務系統,評價總分值為9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具有家電控制、照明控制、安全報警、環境監測、建築設備控制、工作生活服務等至少3種類型的服務功能,得3分;
  2. 具有遠程監控的功能,得3分;
  3. 具有接入智慧城市(城區、社區)的功能,得3分。
Ⅳ運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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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制定完善的節能、節水的操作規程,實施能源資源管理激勵機制,且有效實施,評價總分值為5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相關設施具有完善的操作規程,得2分;
  2. 運營管理機構的工作考核體系中包含節能和節水績效考核激勵機制,得3分。

6.2.11 建築平均日用水量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中節水用水定額的要求,評價總分值為5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平均日用水量大於節水用水定額的平均值、不大於上限值,得2分。
  2. 平均日用水量大於節水用水定額下限值、不大於平均值,得3分。
  3. 平均日用水量不大於節水用水定額下限值,得5分。

6.2.12 定期對建築運營效果進行評估,並根據結果進行運行優化,評價總分值為1210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制定綠色建築運營效果評估的技術方案和計劃,得3分;
  2. 定期檢查、調適公共設施設備,具有檢查、調試、運行、標定的記錄,且記錄完整,得3分;
  3. 定期開展節能診斷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優化方案並實施,得4分。

6.2.13 建立綠色低碳教育宣傳和實踐機制形成良好的綠色氛圍,並定期開展使用者滿意度調查,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每年組織不少於2次的綠色建築技術宣傳、綠色生活引導等綠色低碳教育宣傳和實踐活動,並有活動記錄,得3分;
  2. 具有綠色低碳生活展示、體驗或交流分享的渠道,得3分;
  3. 每年開展1次針對建築綠色性能的使用者滿意度調查,且根據調查結果制定改進措施並實施、公示,得4分。

7 資源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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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控制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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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應結合場地自然條件和建築功能需求,對建築的體形、平面布局、空間尺度、圍護結構等進行節能設計,且應符合國家有關節能設計的要求。

7.1.2 應採取措施降低部分負荷、部分空間使用下的供暖、空調系統能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區分房間的朝向細分供暖、空調區域,並應對系統進行分區控制;
  2. 空調系統的電冷源綜合製冷性能係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規定。

7.1.3 應根據建築空間功能設置分區溫度,合理降低室內過渡區空間的溫度設定標準。

7.1.4 公共區域的照明系統應採用分區、定時、感應等節能控制;採光區域的照明控制應獨立於其他區域的照明控制。

7.1.5 冷熱源、輸配系統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應進行獨立分項計量。

7.1.6 垂直電梯應採取群控、變頻調速或能量反饋等節能措施;自動扶梯應採用變頻感應啟動等節能控制措施。

7.1.7 應制定水資源利用方案,統籌利用各種水資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使用用途、付費或管理單元,分別設置用水計量裝置;
  2. 用水點處水壓大於0.2MPa的配水支管應設置減壓設施,並應滿足用水器具最低工作壓力的要求;
  3. 用水器具和設備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節水型產品通過技術條件》GB/T18870的要求。

7.1.8 不應採用建築形體和布置嚴重不規則的建築結構。

7.1.9 建築造型要素應簡約,應無大量裝飾性構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築的裝飾性構件造價占建築總造價的比例不應大於2%;
  2. 公共建築的裝飾性構件造價占建築總造價的比例不應大於1%。

7.1.10 選用的建築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500km以內生產的建築材料重量占建築材料總重量的比例應大於60%;
  2. 現澆混凝土應採用預拌混凝土,建築砂漿應採用預拌砂漿。

7.1.11資源節約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 55015、《建築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範》GB 55020等的規定。

7.2 評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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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節地與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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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評價總分值為20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對於住宅建築,根據其所在居住街坊人均住宅用地指標按表7.2.1-1的規則評分。
  2. 對於公共建築,根據不同功能建築的容積率(R)按表7.2.1-2的規則評分。
表7.2.1-1 居住街坊人均住宅用地指標評分規則
建築氣候區劃 人均住宅用地指標(㎡) 得分
平均3層及以下 平均4~6層 平均7~9層 平均10~18層 平均19層以上
Ⅰ、Ⅶ 15
20
Ⅱ、Ⅵ 15
20
Ⅲ、Ⅳ、Ⅴ 15
20
表7.2.1-2 公共建築容積率()評分規則
行政辦公、商務辦公、商業金融、旅館飯店、交通樞紐等 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 得分
8
12
16
20

7.2.2 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評價總分值為12分,根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指標,按表7.2.2的規則評分。

表7.2.2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指標評分規則
建築類型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指標 得分
住宅建築 地下建築面積與地上建築面積的比率

地下一層建築面積與總用地面積的比率

5
7
12
公共建築 地下建築面積與總用地面積的比率

地下一層建築面積與總用地面積的比率

5
7
12

7.2.3 採用機械式停車設施、地下停車庫或地面停車樓等方式,評價總分值為8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住宅建築地面停車位數量與住宅總套數的比率小於10%,得8分。
  2. 公共建築地面停車占地面積與其總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小於8%,得8分。
Ⅱ節能與能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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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優化建築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評價總分值為1510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比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 55015的規定提高5%,得5分;每再提高1%,再得1分,最高得10分。
  2. 建築供暖空調負荷降低3%,得5分;每再降低1%,再得1分,最高得10分。

7.2.5 供暖空調系統的冷、熱源機組能效均優於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55015的規定以及國家現行有關國家標準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評價總分值為10分,按表7.2.5的規則評分。

表7.2.5 冷熱源機組能效提升幅度評分規則
機組類型 能效指標 參照標準 評分要求
電機驅動的蒸汽壓縮循環冷水(熱泵)機組 定頻水冷 製冷性能係數(COP) 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 GB 55015 提高4% 提高8%
變頻水冷 製冷性能係數(COP) 提高6% 提高12%
活塞式/渦旋式風冷或蒸發冷卻 製冷性能係數(COP) 提高4% 提高8%
螺杆式風冷或蒸發冷卻 製冷性能係數(COP) 提高6% 提高12%
直燃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溫)水機組 製冷、供熱性能係數(COP) 提高6% 提高12%
單元式空氣調節機、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 風冷單冷型 製冷季節能效比(SEER) 提高8% 提高16%
風冷熱泵型 全年性能係數(APF)
水冷 製冷綜合部分負荷性能係數(IPLV)
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 水冷 製冷綜合部分負荷性能係數(IPLV) 提高8% 提高16%
風冷 全年性能係數(APF)
鍋爐 熱效率 提高1個百分點 提高2個百分點
房間空氣調節器 製冷季節能源消耗效率(SEER)或全年能源消耗效率(APF) 現行國家標準《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1455 2級能效等級限值 1級能效等級限值
燃氣供暖熱水爐 熱效率 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採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0665
蒸汽型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 製冷、供熱性能係數(COP) 現行國家標準《溴化鋰吸收式冷水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GB 29540
得分 5分 10分

7.2.6 採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暖空調系統的末端系統及輸配系統的能耗,評價總分值為5分,並按以下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通風空調系統風機的單位風量耗功率比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的規定低20%,得2分;
  2. 集中供暖系統熱水循環泵的耗電輸熱比、空調冷熱水系統循環水泵的耗電輸冷(熱)比比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 50736規定值低20%,得3分。

7.2.7 採用節能型電氣設備及節能控制措施,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主要功能房間的照明功率密度值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GB/T50034規定的目標值,得5分;
  2. 採光區域的人工照明隨天然光照度變化自動調節,得2分;
  3. 照明產品、電力變壓器、水泵、風機等設備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能效等級2級要求,得3分。

7.2.8 採取措施降低建築能耗,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建築設計能耗相比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 55015降低5%,得6分;降低10%,得8分;降低15%,得10分。
  2. 建築運行能耗相比國家現行有關建築能耗標準降低10%,得6分;降低15%,得8分;降低20%,得10分。

7.2.9 結合當地氣候和自然資源條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評價總分值為1015分,可再生能源利用率達到10%,得15分;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足10%時,按線性內插法計算得分。

Ⅲ節水與水資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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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使用較高水效等級的衛生器具,評價總分值為15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全部衛生器具的水效等級達到2級,得8分。
  2. 50%以上衛生器具的水效等級達到1級且其他達到2級,得12分。
  3. 全部衛生器具的水效等級達到1級,得15分。

7.2.11 綠化灌溉及空調冷卻水系統採用節水設備或技術,評價總分值為12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綠化灌溉在節水灌溉的基礎上採用節水技術,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設置土壤濕度感應器、雨天自動關閉裝置等節水控制措施,得6分。
    2. 50%以上的綠地種植無須永久灌溉植物,且不設永久灌溉設施,得6分。
  2. 空調冷卻水系統採用節水設備或技術,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循環冷卻水系統採取設置水處理措施、加大集水盤、設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避免冷卻水泵停泵時冷卻水溢出,得3分。
    2. 採用無蒸發耗水量的冷卻技術,得6分。

7.2.12 結合雨水綜合利用設施營造室外景觀水體,室外景觀水體利用雨水的補水量大於水體蒸發量的60%,且採用保障水體水質的生態水處理技術,評價總分值為8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對進入室外景觀水體的雨水,利用生態設施削減徑流污染,得4分;
  2. 利用水生動、植物保障室外景觀水體水質,得4分。

7.2.13 使用非傳統水源,評價總分值為15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綠化灌溉、車庫及道路沖洗、洗車用水採用非傳統水源的用水量占其總用水量的比例不低於40%,得3分;不低於60%,得5分;
  2. 沖廁採用非傳統水源的用水量占其總用水量的比例不低於30%,得3分;不低於50%,得5分;
  3. 冷卻水補水採用非傳統水源的用水量占其總用水量的比例不低於20%,得3分;不低於40%,得5分。
Ⅳ節材與綠色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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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 建築所有區域實施土建工程與裝修工程一體化設計及施工,評價分值為8分。

7.2.15 合理選用建築結構材料與構件,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混凝土結構,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400MPa級及以上強度等級鋼筋應用比例達到85%,得5分;
    2. 混凝土豎向承重結構採用強度等級不小於C50混凝土用量占豎向承重結構中混凝土總量的比例達到50%,得5分。
  2. 鋼結構,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Q355及以上高強鋼材用量占鋼材總量的比例達到50%,得3分;達到70%,得4分;
    2. 螺栓連接等非現場焊接節點占現場全部連接、拼接節點的數量比例達到50%,得4分;
    3. 採用施工時免支撐的樓屋面板,得2分。
  3. 混合結構:對其混凝土結構部分、鋼結構部分,分別按本條第1款、第2款進行評價,得分取各項得分的平均值。

7.2.16 建築裝修選用工業化內裝部品,評價總分值為8分。建築裝修選用工業化內裝部品占同類部品用量比例達到50%以上的部品種類,達到1種,得3分;達到3種,得5分;達到3種以上,得8分。

7.2.17 選用可再循環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廢建材,評價總分值為12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可再循環材料和可再利用材料用量比例,按下列規則評分:
    1. 住宅建築達到6%或公共建築達到10%,得3分。
    2. 住宅建築達到10%或公共建築達到15%,得6分。
  2. 利廢建材選用及其用量比例,按下列規則評分:
    1. 採用一種利廢建材,其占同類建材的用量比例不低於50%,得3分。
    2. 選用兩種及以上的利廢建材,每一種占同類建材的用量比例均不低於30%,得6分。

7.2.18 選用綠色建材,評價總分值為12分。綠色建材應用比例不低於40%,得4分;不低於50%,得8分;不低於70%,得12分。

8 環境宜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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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控制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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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建築規劃布局應滿足日照標準,且不得降低周邊建築的日照標準。

8.1.2 室外熱環境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8.1.3 配建的綠地應符合所在地城鄉規劃的要求,應合理選擇綠化方式,植物種植應適應當地氣候和土壤,且應無毒害、易維護,種植區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應滿足植物生長需求,並應採用復層綠化方式。

8.1.4 場地的豎向設計應有利於雨水的收集或排放,應有效組織雨水的下滲、滯蓄或再利用;對大於10hm2的場地應進行雨水控制利用專項設計。

8.1.5 建築內外均應設置便於識別和使用的標識系統。

8.1.6 場地內不應有排放超標的污染源。

8.1.7 生活垃圾應分類收集,垃圾容器和收集點的設置應合理並應與周圍景觀協調。

8.1.8環境宜居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建築環境通用規範》GB 55016、《市容環衛工程項目規範》GB55013、《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規範》GB 55014、《建築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範》GB 55020等的規定。

8.2 評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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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場地生態與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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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充分保護或修復場地生態環境,合理布局建築及景觀,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保護場地內原有的自然水域、濕地、植被等,保持場地內的生態系統與場地外生態系統的連貫性,得10分。
  2. 採取淨地表層土回收利用等生態補償措施,得10分。
  3. 根據場地實際狀況,採取其他生態恢復或補償措施,得10分。

8.2.2 規劃場地地表和屋面雨水徑流,對場地雨水實施外排總量控制,評價總分值為10分。場地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達到55%,得5分;達到70%,得10分。

8.2.3 充分利用場地空間設置綠化用地,評價總分值為16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住宅建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綠地率達到規劃指標105%及以上,得10分;
    2. 住宅建築所在居住街坊內人均集中綠地面積,按表8.2.3的規則評分,最高得6分。
  2. 公共建築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公共建築綠地率達到規劃指標105%及以上,得10分;
    2. 綠地向公眾開放,得6分。
表8.2.3 住宅建築人均集中綠地面積評分規則
人均集中綠地面積(㎡/人) 得分
新區建設 舊區改建
0.50 0.35 2
0.50< <0.60 0.35< <0.45 4
≥0.60 ≥0.45 6

8.2.4 室外吸菸區位置布局合理,評價總分值為9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室外吸菸區布置在建築主出入口的主導風的下風向,與所有建築出入口、新風進氣口和可開啟窗扇的距離不少於8m,且距離兒童和老人活動場地不少於8m,得5分;
  2. 室外吸菸區與綠植結合布置,併合理配置座椅和帶菸頭收集的垃圾筒,從建築主出入口至室外吸菸區的導向標識完整、定位標識醒目,吸菸區設置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得4分。

8.2.5 利用場地空間設置綠色雨水基礎設施,匯集場地徑流進入設施,有效實現雨水的滯蓄與入滲,評價總分值為15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下凹式綠地、雨水花園等有調蓄雨水功能的綠地和水體的面積之和占綠地面積的比例達到40%,得3分;達到60%,得5分;
  2. 銜接和引導不少於80%的屋面雨水進入設施,得3分;
  3. 銜接和引導不少於80%的道路雨水進入設施,得4分;
  4. 硬質鋪裝地面中透水鋪裝面積的比例達到50%,得3分。
Ⅱ室外物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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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場地內的環境噪聲優於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的要求,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環境噪聲值大於2類聲環境功能區噪聲等效聲級限值,且小於或等於3類聲環境功能區噪聲等效聲級限值,得5分。
  2. 環境噪聲值小於或等於2類聲環境功能區噪聲等效聲級限值,得10分。

8.2.7 建築室外照明及室外顯示屏避免產生光污染,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在居住空間窗戶外表面產生的垂直照度不大於表8.2.7-1規定的最大允許值,得5分。
  2. 建築室外設置的顯示屏表面平均亮度不大於表8.2.7-2規定的限值,且車道和人行道兩側未設置動態模式顯示屏,得5分。
表8.2.7-1 居住空間窗戶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許值
照明技術參數 應用條件 環境區域
E2 E3 E4
垂直面照度(lx) 非熄燈時段 2 5 10
熄燈時段 0* 1 2

註:*對於公共(道路)照明燈具產生的影響,此值提高到1lx。

表8.2.7-2 建築室外設置顯示屏表面平均亮度限值
照明技術參數 環境區域
E2 E3 E4
平均亮度(cd/㎡) 200 400 600

8.2.8 場地內風環境有利於室外行走、活動舒適和建築的自然通風,評價總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在冬季典型風速和風向條件下,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建築物周圍人行區距地高1.5m處風速小於5m/s,戶外休息區、兒童娛樂區風速小於2m/s,且室外風速放大係數小於2,得3分;
    2. 除迎風第一排建築外,建築迎風面與背風面表面風壓差不大於5Pa,得2分。
  2. 過渡季、夏季典型風速和風向條件下,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場地內人活動區不出現渦旋或無風區,得3分;
    2. 50%以上可開啟外窗室內外表面的風壓差大於0.5Pa,得2分。

8.2.9 採取措施降低熱島強度,評價總分值為10分,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場地中處於建築陰影區外的步道、遊憩場、庭院、廣場等室外活動場地設有遮陰措施的面積比例,住宅建築達到30%,公共建築達到10%,得2分;住宅建築達到50%,公共建築達到20%,得3分;
  2. 場地中處於建築陰影區外的機動車道設有遮陰面積較大的行道樹的路段長度超過70%,得3分;
  3. 屋頂的綠化面積、太陽能板水平投影面積以及太陽輻射反射係數不小於0.4的屋面面積合計達到75%,得4分。

9 提高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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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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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綠色建築評價時,應按本章規定對提高與創新項進行評價。

9.1.2 提高與創新項得分為加分項得分之和,當得分大於100分時,應取為100分。

9.2 加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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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採取措施進一步降低建築供暖空調系統的能耗,評價總分值為30分。建築供暖空調系統能耗;比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55015的規定降低20%,得10分;每再降低10%,再得5分,最高得30分。

9.2.2 因地制宜建設綠色建築,評價總分值為30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傳承建築文化,採用適宜地區特色的建築風貌設計,得15分;
  2. 適應自然環境,充分利用氣候適應性和場地屬性進行設計,得7分;
  3. 利用既有資源,合理利用廢棄場地或充分利用舊建築,得8分。

9.2.3 採用蓄冷蓄熱蓄電、建築設備智能調節等技術實現建築電力交互,評價總分值為20分。用電負荷調節比例達到5%,得5分;每再增加1%,再得1分,最高得20分。

9.2.4 採取措施提升場地綠容率,評價總分值為5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場地綠容率計算值,不低於1.0,得1分;不低於2.0,得2分;不低於3.0,得3分。
  2. 場地綠容率實測值,不低於1.0,得2分;不低於2.0,得4分;不低於3.0,得5分。

9.2.5 採用符合工業化建造要求的結構體系與建築構件,評價分值為10分,並按下列規則評分:

  1. 主體結構採用鋼結構、木結構,得10分。
  2. 主體結構採用混凝土結構,地上部分預製構件應用混凝土體積占混凝土總體積的比例達到35%,得5分;達到50%,得10分。

9.2.6 應用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評價總分值為15分。在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建造和運行維護階段中的一個階段應用,得5分;兩個階段應用,得10分;三個階段應用,得15分。

9.2.7 採取措施降低建築全壽命期碳排放強度,評價總分值為30分。降低10%,得10分;每再降低1%,再得1分,最高得30分。

9.2.8 按照綠色施工的要求進行施工和管理,評價總分值為20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單位工程單位面積的用電量比定額節約10%以上,得4分;
  2. 採取措施加強建築垃圾回收再利用,建築垃圾回收利用率不低於50%,得4分;
  3. 採取措施減少預拌混凝土損耗,損耗率降低至1.0%,得4分;
  4. 採取措施減少現場加工鋼筋損耗,損耗率降低至1.5%,得4分;
  5. 現澆混凝土構件採用高周轉率、免抹灰的新型模架體系,得4分。

9.2.9 採用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產品或綠色建築性能保險產品,評價總分值為2030分,並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1. 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承保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的質量問題,得10分;
  2. 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承保範圍包括裝修工程、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的質量問題,得10分;
  3. 具有綠色建築性能保險,得10分。

9.2.10 採取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降低碳排放、保障安全健康、智慧友好運行、傳承歷史文化等其他創新,並有明顯效益,評價總分值為40分。每採取一項,得10分,最高得40分。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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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任佳. 以人为本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解读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中國建設新聞網. 2019-08-02 [2024-10-16]. 
  2. ^ 建設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與城鄉建設部. 2006-03-14 [2024-10-16]. 
  3. ^ 住房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04-16 [2024-10-16]. 
  4. ^ 住房城鄉建設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05-30 [2024-10-16]. 
  5. ^ 住房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4-07-11 [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