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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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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簡稱LLB(拉丁語Legum Baccalaureus),須順利完成高等教育中法學類課程才能獲得的學士學位。一般需要完成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物權法契約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訴訟法學等法學課程。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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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臺灣教育部建議,屬於法律專業領域之系所,得授予「法律學學士Bachelor of Laws(LL.B.)」、「法律學碩士Master of Laws(LL.M.)」、「法律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Ph.D.)/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J.S.D.)」。

其餘法政學群系所雖隸屬於法學院社會科學院中,但非屬法律專業領域之各系所,亦得授予「法學學士Bachelor of Arts(B.A.)」、「法學碩士Master of Arts (M.A.)」、「法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Ph.D.)」[1]。例如: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法學士、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法學士(Bachelor of Arts in 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法學士、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法學士、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法學士、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法學士等等。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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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現時共有三所頒授法學士的資助高等院校,包括香港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這三所法學院均有提供法學本科及研究生課程,亦只有這三所學院提供投身律師的學歷「法學專業證書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簡稱PCLL)」課程;但由於PCLL的投考資格頗為嚴格(就算投考時的GPA高於3.0,亦未必獲准應考,而機會只有一次),因此法學士畢業生不一定可成為律師。

外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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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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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學各系、所、學位學程及專班 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 參考手冊 (PDF).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23-09-2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