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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防災警報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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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防災資訊的圖示

日本防災警報列表介紹日本政府根據《災害對策基本法日語災害対策基本法》、《氣象業務法日語気象業務法》、《防洪法日語水防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日語大気汚染防止法》、《核災難對策特別措施法日語原子力災害対策特別措置法》和《國民保護法日語国民保護法》等法律發布的各類特別警報(日語:特别警報)、警報日語気象警報(日語:警報)和注意警報日語注意報[1][2][3](日語:注意報)。這類警報由日本氣象廳或其他相關責任部門發表[4][5][6]。氣象廳在天氣情況低於警報標準時,也發布各類氣象消息(日語:気象情報),用於提醒民眾及早準備防災。

日本的防災警報主要分為氣象地震火山環境衛生核事故武裝攻擊事故天文等類別。並按照災害警報重要性程度標註顏色,由低到高依次為黃色(注意警報)、紅色(警報)、黑色/紫色(大雨/其他特別警報)。

依據《災害對策基本法》,日本政府在發布防災警報時應當依嚴重程度分別採取發布避難準備資訊日語避難準備情報避難勸告日語避難勧告避難指示日語避難指示設定警戒區域日語警戒区域設定災害緊急事態日語災害緊急事態非常事態宣言日語非常事態宣言)五級應對措施[6][7][8]

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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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氣象廳依據《氣象業務法》發布氣象警報,並在出現較嚴重的暴風雪、大風、大雨、大雪、風暴潮、海浪、洪水時進行發布。

日本的氣象業務開始於19世紀末。1883年5月26日,日本中央氣象台首次發布了「暴風警報」,這也是其首次發布氣象警報。而在1884年6月1日,日本開始發布每日天氣預報。同時,1932年,日本中央氣象台設立新的警報等級——「氣象特報」,以對原有的氣象警報體系加以補充。1952年,隨著《氣象業務法》的制定,氣象廳將「氣象特報」改稱「氣象注意警報」[9][10]

暴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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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風雪警報分三級,分別為風雪注意警報[11]、暴風雪警報[12]、暴風雪特別警報[13]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暴風雪氣象消息 預計暴風雪將在5天內來臨,並通報近期的氣象觀測數值和注意事項。
風雪注意警報 受暴風雪影響,導致風速達到10公尺/秒左右。出現大雪伴有強風的災害,或因此出現低能見度天氣。
暴風雪警報 受暴風雪影響,導致陸上風速達到20公尺/秒左右、海上風速達到25公尺/秒左右。出現大雪伴有強風的嚴重災害,或因此出現低能見度天氣。
暴風雪特別警報 出現強度達數十年一遇的颱風或溫帶氣旋,導致大雪和狂風災害。

大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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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風警報分三級,分別為強風注意警報[11]、暴風警報[12]、暴風特別警報[13]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暴風(強風)氣象消息
颱風氣象消息(颱風消息日語台風情報
熱帶性低氣壓消息
當預計暴風(強風)將在5天內來臨時,發布「暴風(強風)氣象消息」,並通報近期的氣象觀測數值和注意事項。當出現接近日本的颱風或熱帶性低氣壓時,發布「颱風氣象消息(颱風消息)」或「熱帶性低氣壓消息」,通報熱帶氣旋的位置、強度和中心氣壓等信息。
強風注意警報 受颱風、熱帶氣旋或強風影響,導致風速達到10公尺/秒左右。
暴風警報 受颱風、溫帶氣旋或強風影響,導致陸上風速達到20公尺/秒左右、海上風速達到25公尺/秒左右。出現重大的強風災害。
暴風特別警報 出現強度達數十年一遇的颱風或溫帶氣旋。日本本土和周邊離島地區出現中心氣壓低於930百帕或最大風速大於50公尺/秒的颱風或溫帶低壓。沖繩、奄美、小笠原群島出現中心氣壓低於910百帕或最大風速大於60公尺/秒的颱風或溫帶低壓。

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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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警報分三級,分別為大雨注意警報[11]、大雨警報[12]、大雨特別警報[13]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大雨氣象消息 預計大雨將在5天內來臨,並通報近期的氣象觀測數值和注意事項。
大雨注意警報 出現應得到注意的大雨災害,或相應的積水或土石流災害(符合後者基準時附帶發出「積水注意警報」或「地面現象注意警報」)。
大雨警報 出現大雨引起的嚴重災害,或因此導致積水或土石流的嚴重災害(附帶發布《氣象業務法》規定的「積水警報」或「地面現象警報」,出現這一情形時不會因降雨停止而解除警報)。若降雨量達到數年一遇水平時,還會由氣象廳或管區氣象台發表記錄的短時強降雨消息日語記録的短時間大雨情報,通報已發布大雨警報的地區的當前降雨量。附帶此外,從2010年5月27日起,警報發出時標題附加「土石流災害」(附帶發出「地面現象警報」時)或「積水災害」(附帶發出「積水警報」時)的內容,以明確警戒事項。
大雨特別警報 受颱風、溫帶低壓或豪雨影響,出現數十年一遇的降雨。5公里範圍內的48小時降雨量和「土壤降雨指數」達到50年一遇水平的地區超過50個以上並可能持續,或5公里範圍內的3小時降雨量(該值小於150毫米的區域以150毫米為準)和「土壤降雨指數」達到50年一遇水平的地區超過10個以上並可能持續。

大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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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雪警報分三級,分別為大雪注意警報[11]、大雪警報[12]、大雪特別警報[13]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大雪(降雪)氣象消息 預計大雪(降雪)將在5天內來臨,並通報近期的氣象觀測數值和注意事項。
大雪注意警報 出現應得到注意的大雪災害,或相應的土石流災害(符合後者基準時附帶發出「地面現象注意警報」)。
大雪警報 出現大雪引起的嚴重災害,或因此導致嚴重的土石流災害(附帶發布「地面現象警報」,出現這一情形時不會因降雪停止而解除警報)。
大雪特別警報 受大雪影響,出現數十年一遇的降雪量。部分地區積雪深度達到50年一遇水平以上,或警報級降雪出現一天以上並可能持續。

大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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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霧警報分一級,即濃霧注意警報[11]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濃霧注意警報 受大霧影響,導致能見度不足,對交通運輸造成重大影響。

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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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警報分一級,即雷電注意警報[11]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雷電注意警報 出現雷電天氣或因此引起冰雹或陣風天氣。若預計出現龍捲風天氣,則附帶發布「龍捲風注意消息」。

乾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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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警報分一級,即乾燥注意警報[11]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乾燥注意警報 受低濕度的乾燥天氣影響,可能出現火災。

雪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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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崩警報分一級,即雪崩注意警報[11]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雪崩注意警報 受各種因素影響,可能出現雪崩。

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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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冰警報分一級,即結冰注意警報[11]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結冰注意警報 受結冰影響,可能導致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或船體的損害。

融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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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雪警報分一級,即融雪注意警報[11]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融雪注意警報 受積雪影響,可能導致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或船體的損害。

霜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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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凍警報分一級,即霜凍注意警報[11]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霜凍注意警報 受春季晚霜、秋季早霜影響,可能導致農作物的損害。

低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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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溫警報分兩級,分別為異常天候早期警戒消息、低溫注意警報[11]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異常天候早期警戒消息日語異常天候早期警戒情報 預計5-14日內氣溫降低30%,並通報近期的氣象觀測數值和注意事項。
低溫注意警報 受低溫天氣影響,可能導致農作物或冬季城市水管的損害。

高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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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警示分兩級,分別為異常天候早期警戒消息、高溫注意消息。這兩種警示都不屬於《氣象業務法》所規定的「警報」範疇。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異常天候早期警戒消息 預計5-14日內氣溫升高30%,並通報近期的氣象觀測數值和注意事項。
高溫注意消息日語高温注意情報
高溫氣象消息
預計最高氣溫將要升至35℃以上。
中暑警戒警報日語熱中症警戒アラート 4月的第4個星期三到10月的第4個星期三期間,預計暑熱壓力指數(WBGT)達到33℃以上。

風暴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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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暴潮(日語:高潮)警報分三級,分別為風暴潮注意警報[11]、風暴潮警報[12]、風暴潮特別警報[13]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異常潮位消息
次波動潮位消息
預計異常潮位或次波動將在5天內來臨,並通報近期的潮位觀測數值和注意事項。
風暴潮注意警報 受颱風或低壓影響,導致海面水位異常上升,出現風暴潮災害,或相應的積水災害(符合後者基準時附帶發出「積水注意警報」)。
風暴潮警報 受颱風或低壓影響,導致海面水位異常上升,出現重大的風暴潮災害,或相應的重大的積水災害(符合後者基準時附帶發出「積水警報」)。
風暴潮特別警報 受強度達數十年一遇的颱風或溫帶氣旋影響,出現風暴潮災害。

海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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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浪警報分三級,分別為海浪注意警報[11]、海浪警報[12]、海浪特別警報[13]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海浪注意警報 受海浪影響,近岸海域出現應得到注意的海浪波高,可能導致災害發生。
海浪警報 受海浪影響,近岸海域出現應得到注意的海浪波高,可能導致重大災害發生。
海浪特別警報 受颱風或溫帶低壓影響,出現數十年一遇的海浪波高。

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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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警報分三級,分別為(指定河流/共同)洪水預報[14]、(指定河流/共同)洪水注意警報[11]、(指定河流/共同)洪水警報[12]。其中,「指定河流」指《防洪法》規定的一級、二級河流。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洪水預報日語洪水予報
指定河流洪水預報
共同洪水預報
受長時間強降雨或融雪影響,可能引起河流水位上漲。
洪水注意警報
指定河流洪水注意警報
共同洪水注意警報
受長時間強降雨或融雪影響,可能引起河流水位上漲,導致災害發生。
洪水警報
指定河流洪水警報
共同洪水警報
受長時間強降雨或融雪影響,可能引起河流水位上漲,導致重大災害發生。

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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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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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速報分兩級,分別為緊急地震速報(預報)[14]、緊急地震速報(警報)[12][13]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地震消息日語地震情報 日本國內發生震度3以上的地震,或國外發生規模大於7的地震並可能影響日本時,通報當次地震震度、震源、深度等訊息。
緊急地震速報 在預測最大震度達到3以上,或預測規模達到3.5以上,又或有觀測點的加速度達到100gal時發布,屬地震動預報。
在至少兩個監測站觀測到地震,且預測最大震度達5弱或以上時發布,屬地震動警報。
在至少兩個監測站觀測到地震,且預測最大震度達6弱或以上時發布,屬地震動特別警報。

東海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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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地震關聯消息分三級,分別為東海地震調查消息、東海地震注意消息、東海地震預測消息[15]。其中,東海地震一般指靜岡縣沿岸近海發生的地震,日本政府將這一地區附近沿岸設定為「地震防災對策強化地域日語地震防災対策強化地域[16][17]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東海地震調查消息日語東海地震に関連する情報 觀測到不能立即確定是否將發生東海地震的前兆現象。
東海地震注意消息日語東海地震に関連する情報 觀測到將發生東海地震的前兆現象,發生地震的可能性增加。
東海地震預測消息日語東海地震に関連する情報 觀測到將發生東海地震的前兆現象,確定可能發生地震。由內閣總理大臣發表警戒宣言(「東海地震警戒宣言」)。

海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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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嘯警報分四級,分別為海嘯預報[14]、海嘯注意警報[11]、海嘯警報[12]、大海嘯警報[13]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海嘯消息 預計海嘯來臨時發布,並通報實時的海嘯波高預報數值、觀測數值等有關事項。
海嘯預報 預測將會出現波高20公分以下的海嘯。
海嘯注意警報 預測將會出現波高20公分以上、1公尺以下的海嘯。
海嘯警報 預測將會出現波高1公尺以上、3公尺以下的海嘯。
大海嘯警報日語大津波警報 預測將會出現波高3公尺以上的海嘯。

日本氣象廳將24小時監視造成海嘯的地震活動,並於地震發生後最快2分鐘內發布海嘯預報及警報(包含海嘯預報海嘯注意警報海嘯警報大海嘯警報)。即使是震源較遠但規模較大的地震或震度較小的地震也可能會發布海嘯警報。為了縮減發布警報所需要的時間,也進行了將地震計更換為性能更高的儀器或者裝設海底地震計的工作。此外,發表海嘯警報的時候,電視台、廣播電台等會進行緊急警報廣播。同時,根據震源的位置、規模、斷層數據,可計算預測海嘯是否發生及高度等。氣象廳擁有一個資料庫,可以根據震源要素進行檢索,並決定發布何種警報消息。另外,氣象廳發布的海嘯警報、注意警報以預報區為單位表示各地的預測海嘯高度和到達時間[註 1]。在發布海嘯警報、注意警報時,將會發布包括抵達岸邊的時刻、預測的海浪高度、各地滿潮時刻、到達時所觀測到的波高等的「海嘯消息」[註 2]。原本發布海嘯警報需要3分鐘左右的時間,由於2007年10月開始,日本氣象廳對日本近海的地震啟用緊急地震速報系統,因此發布警報需要的時間得以縮減,日本氣象廳最快可在2分內發布海嘯警報(如2007年3月的能登半島地震等)。

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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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山噴發警報分三級,分別為火山噴發預報[14]、火山噴發警報(火山口周邊)[12]、火山噴發警報(居住區)[13]。該警報根據火山噴發預警級別發表。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火山狀況解釋消息日語火山の状況に関する解説情報 火山活動活躍時定期或臨時發布,並通報實時的火山地震等有關情況和注意事項。
火山噴發預報 火山噴發預警級別為一級。火山活動平穩,但活動狀態可能會改變,出現噴發火山灰的情況,在火山口內有可能生命危險。
火山噴發警報(火山口周邊) 火山噴發預警級別為二級、三級。火山活動活躍,發生了具有生命危險的火山活動,影響範圍將要擴展到居住區或威脅居住區。
火山噴發警報(居住區) 火山噴發預警級別為四級、五級。火山爆發,發生了對居住區造成嚴重破壞,或即將造成嚴重破壞。

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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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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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警報日語大気汚染注意報分三級,分別為大氣污染注意警報、大氣污染重大警報、大氣污染重大緊急警報。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進一步細分為硫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光化學煙霧懸浮顆粒物警報。

病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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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蟲害警報分一級,即病蟲害預防消息日語病害虫発生予察情報

赤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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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潮警報分兩級,分別為赤潮注意警報日語赤潮警報赤潮警報日語赤潮警報

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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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警報分兩級,分別為食物中毒注意警報日語食中毒警報食物中毒警報日語食中毒警報

流行性感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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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感冒警報分兩級六等,分別為流行性感冒注意警報、流行性感冒警報。每級警報再細分為由淺至深的三等[18]。該警報由日本國立感染症研究所發表,該所根據日本全國範圍內的5000家厚生勞動省指定醫院診所的內科和兒科就診情況開展定點調查。每個公共衛生中心設置一個標準值,當患者人數超過一定數量時,調整警報級別[18]

武裝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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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保護警報包括彈道飛彈消息、空襲消息、游擊隊和特種部隊攻擊消息、大規模恐怖主義消息等類別。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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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警報除核事故警報外,還包括交通事故多發注意警報、警報以及火災注意警報、警報。

警報名稱 發布基準
核災難緊急事態宣言日語原子力災害対策特別措置法 根據《核災難對策特別措施法》,由主管大臣根據規定收到的通知或由輻射測量設備檢測到的輻射劑量和內閣規定的測量方法檢測到的輻射劑量達到異常水平,由首相發布此項宣言[19][20]

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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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出現太陽耀斑太陽活動磁暴等可能干擾地面輸電和無線通訊設備的太空天氣時,會由情報通信研究機構發表太空天氣預報日語宇宙天気予報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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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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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海嘯警報等·信息網站…日本氣象協會 海嘯信息(日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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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NHK. 海啸注意警报全面解除 仍需注意潮位变化. NHK WORLD(簡體中文版). [2024-01-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04) (中文(簡體)). 在此情況下,氣象廳一度向石川縣能登地區發布大海嘯警報、向山形縣至兵庫縣北部地區發布海嘯警報、向北海道至九州沿岸發布海嘯注意警報。截至2日10時,上述警報已全部解除。 
  2. ^ NHK. 日本气象厅解除了全部海啸注意警报. NHK WORLD(繁體中文版). [2024-01-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04) (中文(繁體)). 日本氣象廳已於2日10時解除了向日本海沿岸(北海道至中國地區)、壹岐·對馬發布的全部海嘯注意警報。 
  3. ^ NHK. 日本氣象廳解除了全部海嘯注意警報. NHK WORLD(繁體中文版). [2024-01-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04) (中文(繁體)). 日本氣象廳已於2日10時解除了對日本海沿岸(北海道至中國地區)、壹岐·對馬發布的全部海嘯注意警報。 
  4. ^ 特別警報について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気象庁、2013年9月14日閲覧
  5. ^ よくある質問集 > 特別警報について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気象庁、2013年9月14日閲覧
  6. ^ 6.0 6.1 気象業務法及び國土交通省設置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の公布PDF」、気象庁、2013年5月31日、2013年8月3日閲覧
  7. ^ 気象業務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最終改正:平成二五年五月三一日法律第二三號(未施行あり)」、「気象業務法及び國土交通省設置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同法のうち気象業務法に係る部分の未施行內容)」「國土交通省設置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最終改正:平成二五年五月三一日法律第二三號」、「気象業務法及び國土交通省設置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同法のうち國土交通省設置法に係る部分の未施行內容)」 、法令データ提供システム、2013年8月3日閲覧
  8. ^ 気象業務法及び國土交通省設置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PDF」、國土交通省、2013年8月3日閲覧
  9. ^ 261頁「注意報」:日本自然災害學會・監修『防災事典』、築地書館、2002年 ISBN 4-8067-1233-7
  10. ^ 「沿革」:「気象庁の歴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気象庁、2013年6月9日閲覧
  11. ^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11.07 11.08 11.09 11.10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予報用語 警報、注意報、気象情報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気象庁、2013年2月25日閲覧
  12. ^ 12.00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12.06 12.07 12.08 12.09 気象庁予報警報規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文部科學省、2013年2月25日閲覧
  13. ^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特別警報の発表基準について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気象庁、2013年7月31日、2013年8月3日閲覧
  14. ^ 14.0 14.1 14.2 14.3 文部省; 土木學會編. 学術用語集土木工学編 増訂版. 土木學會. 1991 [2017-09-24]. ISBN 4-8106-0073-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9-03). 
  15. ^ 東海地震に関連する情報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気象庁、2010年10月9日閲覧。
  16. ^ 東海地震に係る地震防災対策強化地域(案)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7-09-27. 內閣府防災擔當、2002年4月23日。
  17. ^ 東海地震に係る地震防災対策強化地域(市町村一覧)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2-01-25. 官報、2002年4月。
  18. ^ 18.0 18.1 郭光昊. 流感袭来 日本全国升至最高级红色警报. 觀察者網. 上海. [2018-0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8) (中文(中國大陸)). 
  19. ^ 平成十二年四月五日政令第百九十五号、平成一六年三月二四日政令第五七号:原子力災害対策特別措置法施行令. [2017-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26). 
  20. ^ 平成十二年四月五日総理府・通商産業省・運輸省令第二号、平成二〇年三月二八日文部科学省・経済産業省・国土交通省令第二号:原子力災害対策特別措置法施行規則. [2017-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