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外觀
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簡稱「國安法」可以指:
美國
[編輯]- 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ct),是美國國會於1947年通過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俗稱「廣義國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5年通過的一般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1993年),俗稱「狹義國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3年通過的一般法律,2014年廢止。該法僅規範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行使。現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取代。
香港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俗稱「香港國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並施行的一般法律。
-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立,由香港本地立法會立法的國家安全法律。
澳門
[編輯]- 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門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訂立的本地法規。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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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編輯]- 國家保安法,大韓民國國會於1947年通過的法律。
印度
[編輯]- 1980年國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ct),印度國會於1980年通過的法律。
馬來西亞
[編輯]- 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Security Offences (Special Measures) Act),2012年馬來西亞通過的法律,馬國內稱爲「國安法」,取代《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
加拿大
[編輯]- 2017年國家安全法令 (加拿大)(National Security Act),2017年加拿大通過的法律。
其他類似概念
[編輯]- 內部安全法令(Internal Security Act),簡稱「內安法令」,亦譯作「國內安全法令」,同樣是指處理國家安全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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