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敕諭
日語寫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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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原文 | 軍人勅諭 |
假名 | ぐんじんちょくゆ |
平文式羅馬字 | Gunjin Chokuyu |
《軍人敕諭》是1882年(明治15年)1月4日明治天皇親自向日軍頒授的軍人訓誡,正式名稱為《賜給陸海軍軍人的敕諭》(陸海軍軍人に賜はりたる敕諭 ),要求軍人誓死效忠天皇,由此把武士道中效忠對象由大名與幕府將軍置換為天皇。[1]
沿革
[編輯]《軍人敕諭》由西周起草,山縣有朋、井上毅、福地源一郎執筆修正。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中,是為了建立一個精神支柱並壓制西南戰爭、竹橋事件、自由民權運動這些日軍內部的反政府運動。
內容
[編輯]“ | 我國軍隊世為天皇所親御。自昔神武天皇親率大伴物部之兵,以平中國,而即帝位。統治天下以來,凡二千五百有餘年矣。其間因時代之變遷,而兵制亦屢有改革。古制軍隊為天皇之所親御。有時雖以皇后或太子代之,然未有以兵權委諸臣下之例。至於中世,文武制度皆仿諸中土,而有六衛府左右馬寮防人等之設。兵制漸臻完備,惟以國內習於昇平,政務流於文弱,兵農乃分而為二。古之徵兵者消滅於無形,轉而為壯兵,以至於武士興焉。其後兵馬之權,遂歸於武士首領之手。迨及世亂之時,政權亦復歸其掌中。前後七百年間,遂成為武家之政治矣。時之所趨夫既如斯,固非人力所可挽回。惟以有違我國之國體,有背祖先之制度,殊堪浩嘆。降至弘化嘉永之頃,德川幕府政治日衰,同時又值外邦多事之秋。外侮之來殆有迫於眉睫之勢,是以皇祖仁孝天皇皇考孝明天皇日夜憂慮。不遑甯處。朕沖年踐祚,征夷大將軍歸還其政權,奉上其版籍。不經年而海內一統,恢復古制矣。雖為列祖列宗慜念蒼生之遺澤,然非我文武忠臣輔佐朕躬,全國臣民能辨順逆,曷克臻此。是以際此之時,即思改更兵制,以光我國。遂於十五年之間,規定今日陸海軍之制度、兵馬大權,由朕親統。所司之事委諸臣下。然其大綱仍歸朕總攬,不可委之於臣下。後世子孫須善體斯旨,保存天子掌握文武大權之義。勿復蹈中世以降之覆輒,是則朕所深望者也。朕既為汝輩軍人之大元帥,故即倚汝輩為股肱。汝等亦當仰朕為元首,效其親愛。朕之能否保衛國家。上應天心,以報祖宗之殊恩。全視汝輩軍人之能否克盡其職,我國威之不振。汝輩當與朕共其憂,我武惟揚光耀四海。汝輩亦當與朕共其榮,汝輩各盡其職,與朕一心,竭力衛國,則我國蒼生將享太平之福,吾國之威。亦可光耀於世矣。朕之深望於汝輩軍人也如斯,故猶有訓諭五條述之如左。
一、軍人當以盡忠盡節為本分。夫既享生於我國,其誰復無報國之心。而況於為軍人者,苟此心之不固,則何復能用。軍人報國之心既未能堅固,則雖技藝嫻熟,學術良優,亦猶木偶已耳。軍隊之隊伍雖整,節制雖嚴。然非有忠節之心,則亦等於烏合之眾。夫保護國家,維持國權。既惟兵力是賴。則當明兵力之消長。既為國運盛衰之所系,故當毋為世論所惑,不為政治所拘。惟以守己本分之忠節為主,須知義有重於泰山,死有輕於鴻毛。慎勿喪失節操,而徒受無恥之汚名可也。 一、軍人須以禮儀為重。凡為軍人者,上自元帥,下至兵卒。期間自有官職階級之分,即同列同級之中。停年亦有新舊,其新任者自當服從於舊任者。須知下級者之承上命。實無異承朕命,縱非己所隸屬,亦當視同一律。上級者固不待言,即論停年較己為舊者,亦當盡禮表示敬意。又上級者對於下級者,亦不可有輕侮驕傲之舉,除為公務必當威嚴外,其餘務須懇切慈愛,上下一致,以勤王事。為軍人者苟於禮儀有虧,而失敬上惠下一致之和諧,是不啻為軍隊之蠹毒,亦且為國家之罪人矣。 一、軍人當尚武勇。夫武勇為我國古之所重。凡我臣民自非武勇不可,況軍人以臨戰殺敵為職志,又安可一時忘乎哉。然武勇有大勇小勇之分,拔劍而起,挺身而斗,是皆非謂武勇。為軍人者,當善明義理,鍛鍊膽力,曲盡思慮以謀事,小敵不侮,大敵不懼。但求盡己之武職,此則所謂大勇者也。故尚武勇者,待人接物,常能溫和,博得人類之敬愛。好勇無謀,動輒肆威,勢必至招人之忌,而使人畏之如豺狼也。 一、軍人當以信義為重。守信重義本為人類之常道,為軍人者苟無信義,即難置身隊伍之中。信者踐吾言之謂,義者盡己責之意。欲求守信重義,必先審思事之能成與否。苟一旦冒眛輕諾,以致進退維谷,莫知所從,雖悔已無及矣。故於事之始也,當辨明順逆,審思是非,以期其言可以實踐。苟知其義之不可守,則當急流勇退,以免失信義背之譏。古者嘗有守小節之信義,而大綱之順逆,或惑於公道之是非者。此殊不可。英雄豪傑,每因重私情之信義,而遭殺身之禍,以致遺臭萬年者,亦復不少,可不戒哉。 一、軍人應以質素為旨。蓋不尚質素,則必流於文弱與輕薄。徒尚奢侈,則必陷於貪汚與無恥。遂至志氣為之消沉,節操為之喪失。武勇亦為之化為烏有,而為世人所不齒,終其生不得享受人世之幸樂。其愚可謂甚矣,軍人間苟有此風,則必如傳染病之蔓延,士風兵氣即將隨之而衰頹。朕嘗以此為懼,故曾頒布免黜條例。以為此事之誡,然猶慮有此等惡習之復復生。故復為是之訓誡,願汝輩軍人,毋以等閒視之。 以上五條為軍人不可須臾忽者也,必須誠心實行。蓋此五條,即為吾輩軍人之精神,而誠心又為此五條之精神。苟不誠心,雖嘉言善行,亦為欺人之虛偽。心誠乃可成其事耳。況此五條,為天地之公道,人倫之常經,易行而且易守。願汝輩軍人善體朕意,謹守此道,以盡報國之忠。是此豈獨日本全國蒼生歡欣鼓舞,即朕亦為之欣慰焉。 明治十五年一月四日 御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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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
[編輯]《軍人敕諭》規定了天皇與士兵及臣民的基本關係。[2]
其他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日本侵华“理论”根源之演变. 三聯生活周刊. 2005年3月29日 [2015年4月22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8月3日) (中文(中國大陸)).
- ^ 天皇制与现代日本社会. 《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 2007年, (2007年1期): 5–11 [2015-04-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