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理標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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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理標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保護源產地優質產品,而向經過有關部門認證的源產地產品頒發的產品地理標誌。凡通過中國地理標誌認證的產品,均可在其產品表面張貼中國地理標誌圖樣。中國地理標誌的認證機構主要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地理標識產品的保護,源於1999年推出的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截至2011年5月,中國政府已批准1192項產品為地理標誌產品[1]。
中國地理標識的認證與管理
[編輯]中國地理標識的認證、管理等工作,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等相關法律法規。
所謂原產地域產品,是指「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工藝在特定地域內所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於其原產地域地理特徵並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准以原產地域進行命名的產品」(《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第2條)。中國在1990年代引入這項概念,建立起原產地標記制度,不過僅用於單項商品的進出口活動。1999年8月,中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正式將保護措施運用到中國國內的生產和貿易活動中去。2000年1月,政府批准了第一項(也是當年唯一一項)原產地域產品即紹興酒作為試點。2001年起,這項制度開始全面推行,並成長迅速,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別有6項、23項、31項和60項產品成為原產地域產品。
2005年7月起,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條例》,替代原先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而之前已批准的原產地域產品也全部自動轉成地理標誌產品。在這份規定中,明確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整個2005年,中國政府一共批准了67項產品為地理標誌產品(原產地域產品)。
地理標誌產品由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審核。其審批過程一般有三道程序。首先由地方質檢局等機構提出申請,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委員會初審通過後予以公示。公示期最短為三個月,如果無異議的話,國家質檢總局將會正式批准,並確定保護區域。此後,該產品將會制定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生產企業按國家標準通過評審後,可獲得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使用權。
地理標誌產品制度的實施,主要是為了保護地方特產和農民利益,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泛濫。大部分地理標誌產品在獲得保護後,銷量有了顯著增長。這方面最著名的一個例子是,紹興酒在開始實行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後,日本等國銷售的台灣產「紹興酒」份額從80%下滑到25%左右,真正紹興產的紹興酒銷量都有大幅增長甚至是成倍增長。地理標誌產品制度除了能起到保護作用外,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擴大產品的知名度。同時,中國的農產品行業之前大都採用粗放式的作坊生產經營方式,地理標誌產品及其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行也可以部分起到提升產品質量、淘汰落後生產工藝的作用。
然而,地理標誌產品制度的實施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有的產品申報被指有助長壟斷之嫌。比如茅台酒的保護範圍就被限定在茅台酒廠的廠區內,西峽山茱萸的生產也被宛西製藥廠一家所獨占。而餘姚市在申報餘姚楊梅時也遭到相鄰的慈谿市的反對,最終慈谿產的楊梅只能以慈谿楊梅的名義獨自申報。還有一些產品因為某些商戶生產經營活動的不規範而蒙上污點。比如金華火腿、鎮江香醋、龍口粉絲等都曾被媒體曝光部分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批評
[編輯]中國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即: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實施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
由於各個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爭權奪利,導致企業往往需重複登記,既浪費國家行政資源,又加重了企業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