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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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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國務院直屬機構
行政級別正部級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新聞出版總署黨組
中央紀委駐新聞出版總署紀檢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
對外官網www.gapp.gov.cn
機構沿革
1949.11–1954.11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
1954.12–1969.9文化部出版事業管理局
1967.5–1970.10毛主席著作出版辦公室
1970.5–1973.7國務院出版口
1973.7–1982.4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
1982.4–1985.7文化部出版事業管理局
1985.7–1987.1國家出版局
1987.1–2001.4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2001.4–2013.3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接替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影像資料
宣外大街40號樓,現為國家新聞出版署所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簡稱新聞出版總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簡稱國家版權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已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正部級直屬機構,主管新聞出版事業與著作權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是最高的著作權行政執法機關。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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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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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2月23日成立中共中央宣傳部出版委員會,為中共中央宣傳部主管出版事業的工作機構,黃洛峰任主任。北平和平解放後,機構設在東總布胡同10號。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成立後,改制為出版總署出版局,黃洛峰任局長[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下設中央人民政府新聞總署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任命:胡喬木任新聞總署署長,范長江薩空了任副署長;胡愈之任出版總署署長,葉聖陶周建人任副署長。出版總署由華北人民政府教育部所屬教科書編審委員會、中共中央領導的中共中央宣傳部出版委員會和新華書店編輯部三部分組合而成[2]

根據政務院的決定,1952年2月撤銷新聞總署,原新聞總署各部門工作歸併到其他單位。如原新聞總署國際新聞局的對外宣傳、出版等工作另設外文出版社辦理,歸併出版總署[2]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成立。1954年11月16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務院不設立出版總署,出版總署管理的出版行政業務劃歸文化部[2]

1954年12月1日,正式設立文化部出版事業管理局。該機構持續到1969年9月,後被「國務院出版口」取代[2]

文革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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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大量出版毛澤東著作隨即成為全國出版部門的首要任務。新的文化部黨委於1966年6月30日向中央上報《關於加速印製毛主席著作的請示報告》,該報告根據中宣部部長陶鑄提出的「停印可以不出的書刊,大量印製毛主席著作」的指示,提出了擬採取的「革命措施」。7月12日到16日,文化部在北京召開「毛主席著作印製工作會議」,以落實1966、1967年大量印製毛主席著作的計劃。8月8日,全國報紙均在頭版頭條刊登新華社消息《中共中央決定大量出版毛主席著作》。12月10日,文化部黨委向中央寫報告,稱根據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查,1967年全國印製《毛澤東選集》的計劃可以達到8000萬部,但僅能落實6000萬部的紙張,希望中央指示有關部門解決。12日陶鑄批:「已告中宣部明年出版主席選集8000萬部,並爭取超過,請總理批示。」13日總理周恩來批:「同意。即送富春秋里閱辦。」1967年1月4日,周恩來在北京工人體育場接見全國文藝界、教育界、體育界、新聞出版界10萬人參加的群眾大會上稱,「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去年《毛澤東選集》印了3000萬套,今年打算印8000萬套。」正式宣布1967年印製8000萬部的計劃[3]

1967年1月10日,文化部出版事業管理局在北京民族飯店召開「第二次全國毛主席著作印製計劃會議」的籌備會,全國除西藏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部門及中央有關部門的代表40多人出席。會議開到第六天就被人民出版社一個群眾組織「造反」而匆忙收場[3]

1月22日,《人民日報》發表「首都出版系統革命造反委員會、上海工人革命造反總司令部首都紅衛兵革命造反總司令部(第三司令部)、《人民日報》遵義紅旗戰鬥團等22個群眾組織的聯合宣言,同時發表人民日報評論員短評《出版毛主席著作的大權我們掌》[3]

1月26日晚,王力人民大會堂山東廳接見人民出版社和北京新華印刷廠等單位的「造反」組織代表。江青陳伯達參加接見,江青說:「你們奪權奪得好!」上海一位出版系統「造反派」代表在匯報中稱:「輕工業部太不像話,把做鞋底的塑料放在第一位,把印《毛澤東選集》用的塑料放在第六位,要造輕工業部的反。」江青答:「這個反應該造。」[3]

1月27日,北京、上海26個「造反」組織組成的「全國革命造反派出版毛主席著作委員會籌備委員會」印發「第一號通告」宣布,籌委會已於1月23日在北京成立,宣告「徹底砸爛舊文化部、舊出版局,出版、印刷、發行毛主席著作的一切大權歸這個委員會。」「任何人膽敢阻撓、破壞毛主席著作的出版,以現行反革命查處!」[3]

2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通告,決定取消一切「全國性組織」。籌委會領導即請示王力,14日王力秘書用電話傳達王力的意見:「你們可以改變組織形式,繼續工作。」「機構要小一些。」關鋒在旁說:「我們『中央文革』還是小組嘛,你們是否叫印刷小組?」籌委會領導回答,叫「印製小組」好一些。關鋒說可以,籌委會乃取消「全國」兩字,改稱「革命造反派印製毛主席著作小組」(簡稱「印製小組」)。3月6日下午,王力秘書給印製小組打電話傳達中央首長批示:《毛選》注釋、出版、印刷一切事宜權力都屬於中央。印製小組隨即結束[3]

4月30日晚,周恩來在中南海小禮堂接見中央各機關各派代表,在講話中稱:「文教口已經拆散,中央文革小組直接管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新華社。中央文革小組下設宣傳出版、藝術電影、教育三組。出版局屬出版組管。」[3]

1967年5月11日,「毛主席著作出版辦公室」成立。在「中央文革小組宣傳組辦公室」印發給中央有關部委、軍隊、新聞單位和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籌備小組)、軍管會的通知中稱:「根據中央文革小組關於舊文化部出版局及所屬單位歸中央文革宣傳組管理的決定,為了使原出版局一些急需辦理的業務、行政工作照常進行,暫定由毛主席著作出版辦公室代行原出版局的領導職權。」[3]自1967年5月11日起,新聞出版用紙的計劃分配和管理工作由「毛主席著作出版辦公室」主管[4]

參加「毛主席著作出版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前後有變動,工作時間較長的有13人:負責人常工人民出版社);秘書組:朱大林(組長,國家計委文教局)、吳承琬(人民出版社)、苗淑德(文化部辦公廳);印製組:李英才(組長,科學出版社)、方厚樞(文化部出版局)、安長春(人民出版社)、佟慶福(中國印刷公司)、崔福海(新華書店北京發行所);物資組:張安定(組長,國家計委輕工局)、陳明勛(北京紙張供應站)、翟澤東(北京新華印刷廠)、左英明(人民教育印刷廠)。1968年12月底,「首都工人、解放軍毛澤東思想宣傳隊」五人進駐辦公室,分別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學院的王濟生、劉梅、劉希政和北京新華印刷廠的王淮章、田守維,由王濟生負責[5]

毛主席著作出版辦公室的首要任務是1967年出版《毛選》(一至四卷)8000萬部。7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聯名轉發中央文革宣傳組《關於出版用紙生產和供應情況的通知》,決定「對幾個重要的造紙廠(如漢陽宜賓江西等造紙廠)即由所在地實行軍事管制」;「嚴格控制各高等院校小報發行數量,由各地革命委員會或籌備小組、軍管會或軍區負責」等措施。該時期不少省、市建立了毛主席著作出版辦公室或類似機構,出版機構癱瘓的局面逐步改善。10月4日,毛主席著作出版辦公室向中央文革小組寫了《〈毛澤東選集〉8000萬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加強領導,突出重點,確保物資供應,狠抓裝訂,重視質量」五點建議。10月27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組聯名向全國發出《中共中央文件》,要求各級領導部門「加強領導,加強協作,保證高質量、高速度地完成全年8000萬部的出版計劃」。到12月20日,8000萬部計劃提前超額完成[3]

毛主席著作出版辦公室成立後,上下聯繫工作均經中央文革宣傳組的聯絡員傳達,有些要由各省、市、區辦理的事宜則由辦公室發文或打電話通知。1967年10月中旬中央文革宣傳組撤銷後,改為通過中央文革負責與該辦公室聯繫的聯絡員(解放軍)傳達。辦公室就出版工作向中央文革的請示報告,主要由陳伯達姚文元批覆,或由聯絡員口頭傳達。1969年9月,周恩來開始過問該辦公室工作。22日,國務院值班室主任吳慶彤來到辦公室傳達周恩來關於《毛選》第五卷出版工作的指示,並了解第五卷出版準備情況,辦公室負責人匯報後提出希望周恩來對辦公室工作給予指示[3]

1970年5月,成立「國務院出版口[3]。1970年10月,根據周恩來指示,「毛主席著作出版辦公室」併入「國務院出版口」[4][3],該辦公室工人、解放軍毛澤東思想宣傳隊負責人王濟生出任出版口五人領導小組組長[3]。1973年5月12日,國務院出版口領導小組組長徐光霄向國務院呈送了《關於改進內部發行圖書供應辦法的請示報告》,內部發行圖書擴大到地市級幹部、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相關領域的研究人員。

1973年7月,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成立,屬國務院領導。局設6人組成的領導小組,徐光霄任組長,下設政治部、出版部、印刷部、辦公室、計財室,人員60人[6]。1973年9月26日,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正式成立[2]。1975年9月,國務院發出通知,增設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6]。1976年10月後,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的領導班子和職能機構調整。到1981年,局機關下設政治部、出版部、印刷部、研究室、辦公室、計財室,編制100人[7]

1980年10月22日成立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簡稱「版圖公司」),直屬於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

改革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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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5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部委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決議》規定,「將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合併,設立文化部。」[8][7]1982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文化部機關設文化部出版事業管理局等19個司局級機構[7]

1985年6月28日,文化部呈報國務院,建議在文化部設國家版權局。7月25日,國務院批覆同意文化部的建議;同時決定將文化部出版事業管理局改稱國家出版局。國家出版局與國家版權局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仍由文化部領導。國家版權局局長由國家出版局局長兼任。第一任國家版權局局長是邊春光[9][2]

1986年10月6日,《國務院關於恢復國家出版局為國務院直屬局建制的通知》(國發〔1986〕93號)稱,「為了加強對全國出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國務院決定將文化部所屬國家出版局恢復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保留國家版權局的名義。」國家版權局與國家出版局仍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10][7]

1986年12月上旬,宋木文接到中共中央任命他為國家出版局黨組書記、局長,免去文化部副部長、黨組成員職務的通知。12月中旬,宋木文赴廣西南寧主持召開全國出版局(社)長會議。會議期間,北京來電話稱,中央決定撤銷國家出版局,重新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局,以加強對新聞出版工作的管理、審批和檢查。這時國家出版局僅任命有局長宋木文一人,宋木文乃受命組建新機構。他想到建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設有新聞總署、出版總署,建議按該名稱和模式建立新聞出版總署。討論時,國家編委人員提出稱「署」而不稱「總署」,國務院秘書長陳俊生也同意不加「總「字,並表示帶有「總」字的如海關總署民航總局均實行中央對地方垂直領導,新聞出版不屬這類體制[2]

1987年1月13日,《國務院關於成立新聞出版署的通知》(國發〔1987〕3號)稱,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家出版局,設立國務院直屬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負責全國新聞出版事業的管理工作;保留國家版權局,仍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2][9][11][7]。新聞出版署的主要任務是:「制定新聞出版、版權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和規章制度,對全國新聞、出版、印刷、發行和版權工作進行管理,保證社會主義新聞出版和版權事業的健康發展。」新聞出版署機關設辦公室、政策研究室、期刊管理局、報紙管理局、圖書管理局、印刷管理局、發行管理局、計劃財務司、人事教育司、國家版權司和直屬機關黨委、直屬機關紀委,並設有5個直屬處,編制300人[7]

1987年在青島召開全國版權工作座談會,確定了地方版權管理機關的任務。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頒布,1991年起實施。1989年成立了全國「掃黃打非」工作辦公室的前身,設在新聞出版署[2]

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重新審定了新聞出版署的職能、機構和編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新聞出版、版權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和規章制度,對全國新聞、出版、印刷、發行和版權工作進行管理,保證社會主義新聞出版和版權事業的健康發展。」內設辦公室、政策法規司、報紙管理司、期刊管理司、圖書管理司、音像管理司、技術發展司、發行管理司、版權司、計劃財務司、人事教育司、外事司和機關黨委,機關行政編制350人(含工勤人員)[7]

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根據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新聞出版署主管全國新聞出版事業;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著作權管理工作,代表國家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在著作權管理上,國家版權局對內對外單獨行使職權。根據中共中央「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方針,在職能轉變中要從對新聞出版活動的微觀管理轉向對全行業的宏觀管理,從集中管理轉向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要加強新聞、出版、著作權立法,強化監督職能;將具體事務性職能下放或轉給直屬單位、地方、行業協會。機關內設辦公室(對外可用法規司印章)、圖書管理司、報紙管理司、期刊管理司、音像管理司、發行管理司、技術發展司、計劃財務司、人事教育司、對外合作司、版權司和機關黨委,機關行政編制265人。另設紀檢、監察、審計等派駐機構及後勤、老幹部服務機構,編制另行核定[7]

1998年3月,根據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繼續設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主管新聞出版事業和著作權管理的直屬機構。在著作權管理上以國家版權局名義對外單獨行使職權。內設辦公室(政策法規司、計劃財務司)、圖書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規劃辦公室)、報紙期刊出版管理司、音像和電子出版物管理司、出版物發行管理司(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辦公室)、印刷業管理司(科技發展司)、人事教育司、對外合作司、版權管理司和機關黨委,機關行政編制145人。另設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編制另行核定[7]

2001年,新聞出版署由副部級升格為正部級單位,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與國家版權局仍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9][2]。2001年4月7日,新聞出版署召開署直系統幹部大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張柏林宣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聞出版署升格為正部級單位,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仍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的決定,中共中央宣傳部常務副部長劉雲山講話[2]。2001年4月30日,《國務院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聞出版署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1〕13號)發出,「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升格為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2]2001年12月13日,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來到新聞出版總署考察工作,指出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將新聞出版總署升格為正部級單位,是深化政府機構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步驟[2]

2008年7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0號)印發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稱,「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3]

2008年底,位於宣武門外大街的新聞出版總署新辦公樓投入使用。2009年1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長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宣傳部部長劉雲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劉延東等來到剛投入使用的新辦公樓考察工作,聽取了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的工作匯報[2]

2013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將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加掛國家版權局的牌子[9]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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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的主要職責是:

  1. 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定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並組織實施。
  2. 制定新聞出版事業、產業發展規劃、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國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和出版物進出口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3. 監管出版活動,組織查處嚴重違規出版物和重大違法違規出版活動,指導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4. 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5. 負責出版物內容監管,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出版、印製和發行工作,制定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承擔組織協調工作。
  6. 負責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審批和監管。
  7. 擬訂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
  8. 擬訂出版物市場的調控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對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
  9. 負責全國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監製管理,負責國內報刊社、通訊社分支機構和記者站的監管,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10. 負責印刷業的監管。
  11. 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負責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和有關著作權國際條約應對事務。
  12. 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負責出版物的進口管理工作,協調、推動出版物的進出口。
  13.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13]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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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設12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 辦公廳(財務司):督促協調總署重大事項的貫徹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和信息、保密、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直屬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專項資金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新聞出版系統的統計工作。
  • 法規司: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起草、審核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承辦總署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文書的審核工作,承辦總署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事項;承擔總署有關重要文件起草和調研工作。
  • 綜合業務司:組織協調總署行政審批工作;承辦出版(含網際網路出版)單位、有關出版物複製單位和總發行單位設立、變更的審批工作;承辦新辦報紙、期刊、國內媒體分支機構及報刊變更的審批工作;對網絡文學、網絡書刊和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批,對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審批;承辦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出版物分銷企業以及出版物進口單位設立的審批工作;指導新聞出版行政審批改革工作。
  • 出版產業發展司:擬訂新聞出版業發展改革的方針政策;承辦報業、出版和發行集團改革方案的審批工作;擬訂新聞出版業和印刷業的發展規劃、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參與擬訂新聞出版業和印刷業的有關政策和調控措施;制定印刷業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 新聞報刊司:擬訂報紙和期刊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報紙(報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動的監管;承辦報紙和期刊重大選題的備案工作;組織對報紙、期刊內容的審讀和輿情分析工作;調控報刊結構和刊號總量;承擔全國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監製審核、發放、備案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內報刊社、通訊社分支機構和記者站的監管,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 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規劃辦公室):擬訂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出版單位年度出版計劃和重大選題的備案工作;組織指導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出版工作;組織對圖書的審讀和對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審聽審看;承辦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的組織協調工作;審查進口音像製品;負責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進行審批;組織調控出版物品種及書號、版號總量;指導對從事出版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 印刷發行管理司:擬訂出版物印刷、複製、發行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負責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和發行的監管,組織查處嚴重的違規出版物和重大違法違規出版活動;承辦國家限制進口印刷設備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印製、發行工作;推進新聞出版領域公共服務,指導和組織實施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工程。
  • 科技與數字出版司:擬訂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技進步工作;制定新聞出版業和印刷業行業標準並組織監督檢查;制定網際網路和數字出版的相關行業標準;負責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際網路遊戲作品進行審批,對網絡文學、網絡書刊進行監管,對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監管;對網絡和數字出版的出版內容、出版活動實施監管;擬訂網際網路出版和數字出版發展規劃、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 反非法和違禁出版物司(全國「掃黃打非」工作辦公室):擬訂出版物市場和網際網路「掃黃打非」的方針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跨部門、跨地區的「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承辦打擊侵權盜版和「掃黃打非」舉報獎勵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 版權管理司:擬訂著作權管理、保護和使用的政策;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承辦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審批並指導其工作;監管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工作,承擔國家享有著作權作品的管理和使用;組織查處重大著作權侵權案件;承辦著作權涉外條約有關事宜;處理涉外及涉港澳台的著作權關係;監管涉外著作權貿易、外國作品著作權認證及作品自願登記工作;承辦指定國(境)外著作權認證機關、外國和國際著作權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的審批工作。
  • 對外交流與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承辦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方面的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事務;承辦政府間文化協定中有關新聞出版、著作權項目的執行工作;指導、協調出版物來華(進境)展覽、展銷和進口管理的工作;制訂出版「走出去」的方針、規劃,組織、推動出版物的出口。
  • 人事司:負責機關的人事管理和直屬單位署管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新聞出版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 離退休幹部工作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13]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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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版事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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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著作出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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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出版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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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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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版事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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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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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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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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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駐新聞出版總署紀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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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在中國共產黨新聞出版署黨組紀檢組的基礎上,成立中央紀委駐新聞出版署紀檢組[23]。2001年改為中央紀委駐新聞出版總署紀檢組(監察部駐新聞出版總署監察局),是中央紀委監察部派出機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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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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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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