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楼
骑楼是一种外廊式建筑设计。建筑物一楼临近街道的部分建成行人走廊,走廊上方则为二楼的楼层,犹如二楼“骑”在一楼之上,故称为“骑楼”。
在华人地区,骑楼具有浓厚的华南特色的建筑设计,用于店屋建筑。现时华人地区的骑楼一般地下(一楼)用于经商,二楼以上住人。骑楼既可防雨防晒,又便于展示橱窗,招徕生意。
在台湾,自日治时期之1900年起,建筑法规、城市规划法规、县市之建筑自治条例强制规定一定要件下建筑物须设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并将骑楼列入“道路”以及“人行道”加以管制。因此,骑楼在台湾等同于私有公用之公共人行道,其所有权人不得占用或停放汽车或妨碍他人通行。
名字
[编辑]骑楼在粤语中被称为“露台”、“唐楼”(英语:Tong lau)[1]),在东南亚被称为五脚基(英语:Five-foot way)(源自马来西亚华人对骑楼的称呼),在台湾被称为亭仔跤(或作亭仔脚),在客家话中被称为店亭下。
起源
[编辑]18世纪下半叶,英国人来到印度东部加尔各答的贝尼亚普库尔(Beniapukur )邻里社区,这里的气候十分炎热,英国人极不适应。于是,他们在住宅前加了一个外廊以遮强光,造成较为凉爽的环境,很快被当地人效仿,英文“veranda”一字是来自葡萄牙语“varanda”,而“varanda”一词则来自贝尼亚普库尔方言,英国人称之“廊房”(langfang)。这种以遮阳为主要功能的(外廊式建筑),随着英国殖民势力范围的不断扩大,经由南亚、东南亚、东北亚而至中国。在鸦片战争后传入香港、广州,然后再北上到厦门及西入广西,由此可见,骑楼建筑是欧陆建筑与东南亚地域特点相结合的一种建筑形式。[2]
类似建筑为传统的抱厦(廍口、敞轩),华北地区多半有屋顶,华南地区则多做廊屋,最大的区别为抱厦不若骑楼上有另外的生活居住空间等建筑为单层廊。
分布
[编辑]中国大陆
[编辑]广东省
[编辑]广州骑楼的大规模建设始于20世纪20年代,形式多样,保存完整,是粤派骑楼的代表,在民国11年《广州市内不准建筑骑楼之马路表》和民国19年《取缔建筑章程》的引导下形成了持续到现今的格局。20世纪90年代时期广州市政府沉迷于大型建设,先后拆除了包括中山路、宝华路、解放路和六二三路的大量骑楼,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历史景观破坏。进入21世纪后,广州政府对骑楼街区的拆迁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正在编撰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里,对骑楼街区的保护便占据了相当大的篇幅。 广州市区内现存的骑楼街总计有36条,长度达20多公里,集中分布在老街区约1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如荔湾区的人民路、上下九、第十甫路、长寿路、恩宁路、龙津路、长堤;越秀区文明路、德政路、豪贤路、文德路、东华东路和东华西路的北京路、大南路、一德路、起义路、海珠路等。此外,海珠区的同福路、南华东、南华中、南华西也有一部分。
位于东莞市莞城区,中兴路——大西路古建筑群,以及市桥路一带设置有骑楼。
民国时期,由于华侨投资以及工商业发展,江门五邑地区成为广东省乃至是国内数一数二的经济发达地区,因此骑楼在江门地区有大范围分布。江门市区也有骑楼,现部分已成为江门长堤风貌街。
县级市台山因华侨投资下,骑楼有比较多的西洋风格,但又缺乏修缮保养,而逐渐古旧。台山市政府驻地的台城街道,在民国时期被誉称为“小广州”,拥有超过18公里长的骑楼街,骑楼建筑超过一千栋,有巴洛克、洛可可、文艺复兴、南洋、中国传统檐廊式等风格。在端芬镇,兴建于1931年,作为贸易市场的汀江墟(又称梅家大院),因作为周润发主演电影让子弹飞的主要外景场地而闻名,其结构即为骑楼围成的回字形建筑。
此外,有一定规模的骑楼建筑群分布于开平三埠、水口镇、赤坎镇、及台山广海镇、原公益镇(已并入大江镇)、水步镇、大江镇、斗山镇、四九镇等等。
汕头市原升平区(现属金平区)几乎全是五脚砌,可谓是中国大陆最大一片骑楼群,却鲜为人知。澄海区中山路(既当地人所谓的鞋街)两旁原也是五脚砌,但已拆毁改建。潮阳区棉城原也有五脚砌,但已难找寻。潮南区的两英镇(原县级单位南山管理局的驻地)镇区如紫云路,中山路,南京路等两旁都是五脚砌,陈店镇的中华路附近一带也有为数不少的五脚砌。
潮州市湘桥区的传统商业街太平路、义安路、昌黎路、西马路临街建筑大多是五脚砌。
揭阳市榕城区中山路一带临街建筑大多是五脚砌。
汕尾市市区的三马路(又称大街)的建筑都是骑楼。
“老街新韵”是指石岐区的孙文西路,这是一条从隋唐开始建立,共有八百年历史的老街。孙文西路古称迎恩街,1925年为纪念孙中山先生而改称孙文路。现存的这些老建筑多半建于清朝和民国时期,通常是一些回国的海外华侨所建,建筑风格是欧式殖民地建筑风格与岭南骑楼风格的混合体,在建筑学上被称为“南洋风格建筑”。当中的标志性建筑是“中国银行”钟楼和“思豪大酒店”,两楼是所有建筑当中最高最雄伟的。1997年开始,政府对孙文西路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修缮,使其成为一个休闲,购物、娱乐的好去处,是如今中山最繁华的商业街之一。
惠州市惠城区传统上的临界建筑大多是骑楼,目前保存比较多的是水东街。
福建省
[编辑]1920年,厦门市政会在规划建设厦门的新城区时,以骑楼作为街市的主要形式,以粉红和乳白为主色调。与闽南其他城市的骑楼街道呈线状发展不同,厦门由于自身气候条件、商贸活动等特点,骑楼街道呈网状分布并在沿滨海港口区域逐渐形成骑楼街区:其中分布在南北走向的主要有两条,一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二是开禾路、横竹路、镇邦路及水仙路;分布在东西走向的主要有厦禾路、开元路、大同路、思明西路及中山路五条。[3]如今由于旧城改造,厦门大部分骑楼要么被拆除,要么被翻修,仅中华街道、厦港街道、鹭江街道仍有成片骑楼遗存。
泉州中山路形成历史悠久,至上世纪20年代修建成列柱式骑楼建筑,全长约2.5公里,蕴含着丰富的建筑文化,既结合泉州民居的传统特色,又融入海交文化的建筑精华,是历史上中西合璧的成功范例,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学术价值。2000年,为了保护这条著名的中山路古街历史风貌,泉州市政府启动实施“中山路整治与保护”项目。2001年,此项目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遗产保护优秀奖[4],这是福建省建筑物首次获此殊荣。评审团充分肯定项目“一英里延伸保护”创造了新的典范。2010年泉州中山路入选中国十大历史文化名街[5]。
漳州旧城区亦有大量闽南式骑楼,它们建于1918年-1921年,是陈炯明、周醒南主持下漳州旧城改造的产物。[6]
广西壮族自治区
[编辑]梧州也有类似广州风格的骑楼,并且现存骑楼街道22条,总长7公里,最长的达2530米,骑楼建筑560幢。梧州骑楼的重要特色是“水门”和“铁环”,在临街砖柱上有“铁环”,高低各一只。未建设防洪堤的年代,每到洪水季节,梧州通常会“水浸街”,沿街骑楼第二层普遍设有水门,为备洪水上街时方便居民出入之用,亦可以在水门放下竹篮向沿街巡游的售货小艇购买生活用品;临街砖柱上的铁环高低各一只,是为洪水时栓泊船艇缆绳所用。
现有梧州市骑楼城-龙母庙景区,为国家4A级景区。
南宁老城区解放路、民生路、兴宁路、中山路、共和路均有骑楼分布。
北海亦有骑楼。
上海市
[编辑]由于上海开埠以后,便有大批粤籍商人移民到上海,广东人曾经于太平天国之前,为上海第一大外来人口来源地,广东人一般多为上海社会的中产阶级和上层。直至20世纪30年代,上海的上层社会仍有许多广东人。大批广东人在上海兴办产业,因此骑楼在上海亦有一定规模。南京路的四大公司基本底楼都为骑楼风格,在上海金陵东路沿街都为骑楼建筑风格。
海南省
[编辑]海口市中山路,水巷口,解放路一带,现为中国历史十大名街之一。
湖北省
[编辑]汉口的中山大道车站路至黄兴路段、北京路段,胜利街以及保成路现存有骑楼建筑[7]。
香港及澳门
[编辑]香港,旧属广东宝安县,由于早年大批广府人移居到香港,所以广州骑楼的风格也带到香港,主要是一些战前唐楼、较早期的公共屋邨和1980年代前落成的私人屋苑,但因发展现在已经很少骑楼。
台湾
[编辑]在台湾,因为多雨、日照强的气候,所以各市镇普设骑楼,称为“亭仔跤”或“亭仔脚”(台语)或称“店亭下”(客家话)。日治时期后日本人沿用此特色,并延续至今,当时称为“轩下道路”。[8] 台湾目前各地均有建筑自治法规规定须设骑楼。
东南亚
[编辑]在马来西亚,骑楼被华人称为五脚基,这是因为英国殖民时期法例规定廊宽五英尺(Feet),而英语“Feet”又可解作“脚”,故称“五脚基”。而新加坡亦保留了不少类似的店屋,称中葡式建筑。
骑楼与无遮檐人行道
[编辑]此段落可能不适合写入百科全书。 |
骑楼不分其产权是公有还是私有,在台湾均是须供公众通行之人行道,应不得摆摊营利,更不能招惹行人交通便利。而且法令上,骑楼具有可取代公有人行道之正式地位,即内政部“市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标准”第7条规定:“道路应留设人行道。但道路宽度十二米以下,且路旁设有平整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者,得视实际需要设置。”
骑楼产权虽属私有,但如同建筑法规对于土地所有权之使用课以法定空地、建地或非建地、路口建筑截角、建蔽率容积率、等等之限制般,台湾各县市的建筑自治条例多规定道路两旁建筑物必须设置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也就是必须设置骑楼,不然就必须退缩建筑,留设无遮檐人行道供大众通行。此可溯源自1900年的【台湾家屋建筑规则】,其规定沿路房屋应设置有遮檐之步道(亭仔脚),也就是今日的骑楼。关于骑楼规格构造之昭和12年【台中州都市亭仔脚规则】规定城市规划区域内7.1米以上道路应设置亭仔脚或无遮檐之步道,即无遮檐人行道,也就是退缩建筑而成之人行道。
因为骑楼被居民占用的情形很普遍,因此也有干脆规定不设骑楼、一律退缩建筑留设步道空间(如苗栗县)。不过,沿路商家占用依法须留设之无遮檐人行道,充作“顾客停车场”甚至收费停车场之情形也很普遍[9];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占用道路),后者则违反“停车场法”。
中央与县市法规
[编辑]1“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民国100年5月24日制定,现行条文同)第87条规定“商业区内临接宽度达八米以上道路之建筑基地,其建筑物应设置骑楼”,第91条规定“住宅区内经市政府指定之道路,应留设骑楼或退缩留设三.六四米无遮檐人行道”。
2“新北市骑楼及无遮檐人行道设置标准”第2条:“实施城市规划地区建筑基地,应依城市规划内容设置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 城市规划无前项设置规定而建筑基地符合下列情形者,应自道路境界线退缩三点五二米设置之:一、面临之计划道路宽度,于住宅区十米以上,商业区七米以上,市场用地七米以上。 二、市场用地以外之公共设施用地。
3 新竹市城市规划区骑楼设置标准第2条:实施城市规划内,下列各款之建筑基地,应设置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 一、面临城市规划道路宽度在七米以上之商业区及公共设施用地。二、面临城市规划道路宽度在十五米以上之住宅区及工业区。
4 苗栗县骑楼沿街步道空间设置自治条例第2条: 实施城市规划地区,临接七米宽以上计划道路之建筑基地,应一律退缩建筑,以留设沿街步道空间。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城市规划说明书另有规定者。 二、配合城乡新风貌规划,经苗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许可者。 三、面积狭小基地,符合台湾省畸零地使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经本府许可者。 四、角地基地纵深未达七.五米之面。 五、两计划道路间之基地面临七米宽以上之计划道路已部分留设骑楼者。 六、因城市规划用地之划定迳为分割之建筑基地深度小于十二米者。
5 台中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17条规定:“临接城市规划内宽度七米以上计划道路、人行步道、广场之建筑基地应设置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
6 彰化县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19条:“都市骑楼、无遮檐人行道设置及退缩建筑等之规定如下: 一、实施城市规划地区建筑基地,城市规划或其他法令已有退缩建筑规定者,从其规定,免再设置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其它无退缩建筑规定者,应依下列各目规定设置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 (一)商业区、住宅区面临七米以上计划道路,应设置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 (二)其他分区(农业区及保护区除外)或公共设施用地面临七米以上计划道路应设置无遮檐人行道退缩建筑。但工业区依法容许作一般商业设施且面临十米以上道路者,得设置骑楼。”第一项规定“城市规划或其他法令已有退缩建筑规定者,从其规定,免再设置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可知“退缩建筑”可以取代骑楼或人行道,因此退缩地即用于行人通行之用,屋主不得主张其有土地所有权而占用(盆栽或停车)。
7 高雄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15条规定“原高雄市辖区临接宽度八米以上计划道路之建筑基地,除城市规划或都市设计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位于商业区及住宅区者,于建筑时应留设三点九米以上之法定骑楼地或退缩骑楼地。二、位于第一款以外之地区者,于建筑时应退缩三点九米。(第2项)前项第一款住宅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缩三点九米以上建筑。但为配合街廓整体景观,经主管机关查勘而认有必要者,不在此限:一、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后开始受理建筑许可申请之重划区、区段征收地区或第三十三期、第四十期、第四十七期、第五十三期、第五十五期重划区范围内之建筑物。二、建筑技术规则所定之高层建筑物或实施城市规划综合设计之建筑物。 前项第一款退缩地之地面层,得自建筑线起退缩三十公分以上后,设置围墙或停车空间”。第18条规定:“原高雄县辖区建筑基地,除城市规划或都市设计法令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于建筑时应留设三点九米之法定骑楼地或退缩骑楼地:一、位于商业区或市场用地,且面临七米以上计划道路。二、位于住宅区,且面临十五米以上之计划道路”。
与民国98年的第九条相比:“前条建筑基地,位于下列地区者,除城市规划及都市设计另有规定外,建筑时,应留设三点九米之法定骑楼地或无遮檐之人行道:一、商业区。二、市场用地或停车场用地。三、住宅区。 前项建筑基地位于住宅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条之规定办理。但为配合街廓整体景观,经主管建筑机关查勘而认有必要者,不在此限:一、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后开始受理建筑许可申请之重划区或区段征收地区。 二、建筑技术规则所定之高层建筑物或实施城市规划综合设计之建筑物。 前项第一款退缩地之地面层,得自建筑线起退缩三十公分后,设置围墙或停车空间。”可知,高雄市法规逐年开了很多后门。第15条第2项但书是高雄市政府于88年12月15日以后在法规上开的大洞,并非一律应普设骑楼或退缩人行道供人通行。“退缩30公分后可设围墙或停车空间”的规定,等同于废除了供行人通行的骑楼制度的精神。
8 南投县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14条:“面临计划道路之建筑基地,其骑楼、庇廊或无遮檐人行道之设置,除城市规划说明书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外,其设置标准规定如下:一、商业区及市场用地面临七米以上计划道路之建筑基地,应一律设置骑楼、庇廊或无遮檐人行道。但其他使用区或用地本府基于整体景观之考量得另为必要之规定。二、骑楼之宽度自建筑线起算应为四米。但日月潭特定区应为二米不设柱。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三米。但建有拱形者,起拱点净高度不得小于二米......”。“但其他使用区或用地本府基于整体景观之考量得另为必要之规定”的意思应该是商业区及市场用地以外之地区,如果县府没有另外公告特别规定的话,仍须留设骑楼。
9 内政部(适用于全国)建筑技术规则第28条:“商业区之法定骑楼或住宅区面临十五米以上道路之法定骑楼所占面积不计入基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建筑基地退缩骑楼地未建筑部分计入法定空地”。
10 桃园市在未升格前,‘桃园县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14条规定:“面临计划道路之建筑基地设置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由本府另定城市规划骑楼设置标准。但城市规划说明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另外有‘桃园县城市规划区骑楼设置标准’。105年桃园升格后,‘桃园县建筑管理自治条例’改为‘桃园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但‘桃园县城市规划区骑楼设置标准’先于民国103年12月25日桃园市政府公告继续适用,后来民国106年3月3日桃园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60042534号公告自105年12月25日废止继续适用。因此,“新建案的骑楼全部不见,无论是大基地的建商建案,或个人房屋改建,骑楼都可全部不留”“这是对建商或有心人大开方便之门,弃用路人的安全于不顾”[10]。不过,各都市计划区域的“土地使用管制要点”各自设有例如下面规定:“计划区内各使用分区,临接计划道路未达15米者,至少退缩3.5米建筑,临接15米以上者,至少退缩4米建筑;公共设施及公用事业用地,均应退缩4米以上建筑,但基地情形特殊者,得依桃园市城市规划地区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缩建筑处理原则办 理。 前项退缩部分得计入法定空地,不得设置汽车停车空间及围墙,且该退缩部分应自道路境界线至少留设 1.5 米宽之植栽绿化,并优先种植乔木,其余设置人行步道”。因此,退缩建筑地不能停汽车、不能设围墙,必须设置人行步道。换言之,建筑物通常仍有设置“无遮檐人行道”的义务。违规占用的型态从常见的“骑楼违建违停”改成“退缩地违建违停”。
11.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 三、人行道:指为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走廊,及划设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道”。因此,处罚条例中关于道路违规、人行道违规之罚则,也适用于骑楼。换言之,骑楼不可停放汽车、不可堆放杂物阻碍通行、非经许可不得设摊、不得为工作场所。违者将由警察举发罚锾并清除。
法定骑楼与私设骑楼
[编辑]骑楼有“法定骑楼”与“私设骑楼”之别。依据建筑规则或自治法规所必须设置之骑楼,均为法定骑楼(依法必须设置之骑楼)。“法定骑楼”一词出现在“建筑技术规则建筑 设计施工编”第28条:“商业区之法定骑楼或住宅区面临十五米以上道路之法定骑楼所占面积不计入基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退缩骑楼地未建筑部分计入法定空地”。各地方政府的建筑自治规则所规定应设置之骑楼(例如台中市住宅区7米以上道路即须设骑楼),亦为广义之法定骑楼。私设骑楼则是法规没有要求,但屋主自己设,例如道路才6米宽,依法规不用设骑楼,但屋主还是设了,或台北市住宅区未经市府制订应设骑楼之路段所设之骑楼。
“法定骑楼”与“私设骑楼”之区别,在有无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适用之问题上,并非决定性因素。法定骑楼一定必须提供公众通行,私设骑楼则若具有让公众通行之性质,屋主也不得占用。交通部110年10月6日交路字第1100028537号函文说明:“.........第3款‘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应系指是否属供行人通行之性质认定,并未区分法定骑楼、私设骑楼或徒具骑楼形式之骑楼...”(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110年度交更一字第14号)。依此,例如5米宽之道路,两旁若设有骑楼,即为私设骑楼,但若建筑目的是要供人通行,则属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人行道。
此外,台湾自日治时期就有建筑物须设骑楼供人通行之规定。日治时期之1896年就有取缔骑楼堆放杂物妨碍通行之规定。1900年实施“台湾家屋建造规则”规定马路两旁须设骑楼[11]。 台湾在日治时期之昭和 11 年(1936)8 月 27 日总督府公布的“台湾都市计划令”中对建筑物设置亭仔脚有明确规定(第 33 条:凡沿行政官厅所指定之道路,建造建筑物者,应依规定设置亭仔脚或类似之设备。)。1933 年改正“台湾家屋建筑规则”之“施行细则”于该细则第 1 条增列第 2 项:“步道及步道之建筑物坪数,均不计入前项之基地坪数及建物坪数之内”,此即今日所谓“骑楼之建蔽率、容积率优惠”初创之法源(陈振福,从财产权观点分析骑楼管制问题,立德管理学院地区发展管理研究所硕士论文,9页)。因此,台湾所有日治时期城市规划区域内之建筑物之骑楼,均是依照当时法令所设、供公众通行之法定骑楼。
未建筑空地之骑楼地(无遮檐人行道)
[编辑]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多规定在建筑法规,如果是尚未建筑的空地,于其应设置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之空地上,依建筑法不得设置围墙围住(依建筑法7条,围墙是“杂项工作物”,其兴建须申请建筑执照;建筑法28条。“杂项工作物”也是“建筑物”;建筑法4条)。
骑楼地(无遮檐人行道)既然不能设置围墙,申请设置围墙亦不应准许,须退到骑楼地后才能设置围墙,因此即可认为空地上在相当于法规所要求之骑楼地(无遮檐人行道)之范围,先天上须净空以供人通行,而具道路之性质,警察即应依道交条例取缔违停。于高雄地院107交337号行政判决:“客观上可认定原告有停放车辆在依原核准图说规划为骑楼退缩地的事实。(三)然而,就原告违规的主观要件部分,上开地点依照原核准使用图说,虽然设有骑楼退缩地,但实际上是做停车场使用,并没有建物存在,原告停车的地方是在一大片停车场的外缘,主观上能否预见停放地点为骑楼退缩地、供行人通行之用的道路,已经有合理怀疑。其次,原告曾于106年5月9日、同年月26日,以相同地点有其他人违规停车为由,向举发机关提出检举,一共9件;举发机关均回复‘非属道路范围,举发有争议,故无法举发’;原告曾于106年4月6日在相同地点因违规停车而遭举发,事后举发机关仍以‘该地非属道路范围(私人土地),员警举发显有瑕疵’为由,发函被告自行撤销举发。从上开过程看来,原告从举发机关获得的资讯,显然主观上会认为上开地点可以停车,原告并没有违规停车的故意或过失”。亦即,在规划为骑楼地之空地上停车,客观上构成违规行为,但在该个案中,因为违规人曾被警察明确告知,故法院认定违规人没有故意过失。
骑楼不平与骑楼整平
[编辑]骑楼是各别建筑于其建造时各自依照建筑自治法规所留设。建筑法43条2项规定:“建筑物设有骑楼者,其地平面不得与邻接之骑楼地平面高低不平”。不过政府执法不严,可能出现相邻建筑的各个骑楼地面高低不同的情形,特别有些故意垫高骑楼,造成行人在通行骑楼时的不便,对于身心障碍者更是一大困扰。依台湾“市区道路条例”第9条之规定,骑楼不得高低不平,否则应由各地主管机关命骑楼所有权人改善,不然科处罚锾直到改善为止。然而政府不但用公款整平骑楼,为避免纷争还要事先取得骑楼所有人同意,甚至还有所谓“事涉民众同意权”的说法[12]。不过市区道路条例第9条的规定,已经授权政府统一整平骑楼而不用各别取得地主同意;就算需要取得地主同意,政府依第9条请求地主同意,地主不同意的话是违反民法第148条“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因此地主也不得不同意。
骑楼占用(路障)
[编辑]骑楼空间被堆放物品、设摊及停车等情形十分普遍,这些应由警察机关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不过骑楼遭地主占用停车或设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状况十分普遍,台湾人的观光客渐减,因连走路逛街都不舒适,尤以骑楼推销商品最引发反感。但警察并不会主动取缔。有台中警员因主动取缔骑楼违停被议员施压而遭警察局调职之例,但该员三更半夜沿路开单是否有身心方面问题也值得研议。有人通报110时警察会前往先行劝导,多次劝导无效也能开罚单[13],也有地主吃罚单后提起行政诉讼但败诉之例[14]。
骑楼施工
[编辑]即便建筑物施工,也要尽速让骑楼畅通。各县市有下面法规:
--台北市建筑物施工中妨碍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十、(骑楼打通):建筑物应设置法定骑楼或指定应设置私设骑楼之施工场所,除骑楼地面应保持与前侧人行道面顺平外,应于二楼楼版混凝土灌注一个月内打通骑楼地并在骑楼内侧加做围篱,并不得堆置任何物品,以供公众通行,案情特殊者,应先报由本府工务局建筑管理处核准后始得延长。停工三个月以上之工地,应比照第七点打通供人通行。”
--新北市政府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要点: “十四、 建筑物应设置法定骑楼之施工场所,除骑楼地面经核准者外,应保持与邻侧骑楼地及前侧人行道面顺平;并应于二楼楼板混凝土灌注一个月内打通骑楼及在骑楼内侧加做围篱,以供公众通行。但邻接地骑楼未打通前,或案情特殊经主管建筑机关核准延长者,不在此限。”
--台中市建筑物施工管制办法(民国101年05月07日废止,同日公布“台中市建筑管理自治条例”以及新的“台中市建筑物施工管制办法”,就没有这规定): “第八条 法定骑楼之施工,应保持与邻侧骑楼地及前侧人行道面顺平,并于骑楼顶版混凝土浇置后二个月内打通骑楼及在骑楼内侧加做围篱,以供公众通行。但工程特殊经本府都市发展处核准延长者,不在此限。”
--嘉义市建筑物施工中管制要点: “十、(骑楼打通) 建筑物应设置法定骑楼之施工场所,除骑楼地面经核准者外,应保持与邻侧骑楼地及前侧人行道面顺平;并应于二楼楼板混凝土灌注一个月内打通骑楼及在骑楼内侧加做围篱,以供公众通行,但邻接地骑楼未打通前不在此限。”
--台南市建筑物施工中管制要点: “十一、建筑物应设置法定骑楼之施工场所,除骑楼地面经核准者外,应保持与邻侧骑楼地及前侧人行道面顺平;并应于二楼楼板或骑楼直上层混凝土灌注一个月内接通骑楼及在骑楼内侧加做围篱,以供公众通行。但邻接地骑楼未接通前不在此限。”
--高雄市建筑施工注意事项: “六、二楼顶板完成后一个月内,应即维持骑楼地或人行道之畅通,不得继续堵塞。但设有临时通道者不在此限。 临时通道之净宽至少一.三0米,净高至少二.四0米,其使用材料应为钢铁料、木料或金属料,须坚固安全美观,其顶面应以钢板设置(厚度一.五毫米以上),顶面侧缘应设置二十公分宽以上之封板以防止物料坠落。”
骑楼停车
[编辑]道交条例规定骑楼是人行道,因此禁止停车。 不过,立委叶宜津提案增订第 90-3 条“在圆环、人行道、交岔路口十米内,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车安全无虞之原则,设置必要之标志或标线另行规定机车、慢车之停车处所”。从而,地方政府可以公告骑楼允许停放机车或慢车。
骑楼地属私人所有,虽然道交条例授权县市政府公告骑楼可停机车,但是骑楼地所有人依道交条例应该只有不得占用骑楼、须净空供他人通行的义务,没有提供骑楼地供人停机车的义务。换言之,供人通行与供人停车,对于所有权的限制(侵害)程度有别,骑楼地所有人没有供人停车的义务。道交条例要求骑楼地主须供人通行是合宪,若进而要求骑楼地主须供人停车,可能是违宪[15]。若认为私有骑楼地并无义务供公众停车,则市府公告骑楼可以停机车,其意义只是骑楼地停机车并不违反道交条例而已,不能以此对抗骑楼地主之所有权。
骑楼违建(包括铁卷门)
[编辑]骑楼用围墙、隔板或用铁卷门围住,依建筑法属于违章建筑,须向各县市建筑管理单位检举违建并由政府拆除。但因占用道路(骑楼=人行道),同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警察也可取缔。台湾常见透天厝(独栋建筑)没有骑楼但有院子,实际上院子围墙即为建筑于应退缩作为无遮檐人行道上之违建,而应拆除。公务员对于违建不依法签报拆除将违反贪污治罪条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大上3214号裁定),同理,警察对于占用骑楼不加以取缔也将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不过台湾的违建很多,排拆在台中要等40年[16],在新北市要等17年[17]。依内政部“违章建筑处理办法”11条之1,地方政府对骑楼违建“应订定拆除计划限期拆除”,也就是查报骑楼违建后必须设定一个期限后强制拆除。因此各地政府对于骑楼违建若仅“依序排拆”,实际上是违法行政。
台湾骑楼政策是让地主让出原非属可建筑之空间,做为公众通行的通道,地主可因此获得比其他建物较高的建蔽率,增加室内使用空间,这一双赢政策(屋主获得更多室内空间,政府不用征收土地建设人行道),因政府放任不管以及居民占用普遍,导致造成现在双输局面(屋主享用利益、民众却无人行道使用)。政府对于骑楼,有地价税之优惠。但骑楼常被不当占用,影响公共利益。建商住户屋主依规定设计建物,取得建筑执照,并于建造完成后取得使用执照,则建商住户屋主即当然应依法令规定使用建物;建商住户屋主心知肚明;骑楼之法令规定明确,法令规定骑楼系供公众通行使用,建物设计骑楼有多寛,建商住户屋主即必须提供原设计之寛度供公众通行使用。此项,中央法规已明确规定,透明开放,国人可查可遵循。房地买卖无论转几手,权利义务亦一脉相承。但“民众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常将自家骑楼筑墙加装铁门,或将骑楼房屋供设摊营业使用,摆放与营业不可分离之生财器具;此不仅因防碍公共通行,将受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处罚;且因已不符合供公共通行的减免原则,所以不能减免房屋税及地价税。”[18]。
有指出,占用骑楼阻碍行人通行,迫使行人必须走上大马路与汽机车争道造成,对特别是婴儿车、轮椅等行人造成危险(提高发生交通事故之危险)[19],可能是违反台湾刑法185条之刑事犯罪[20]。不过在台湾,检举骑楼阻碍常造成争议,屋主停放自己机车或私人物品,未造成行人行进困难,也会造成个人的私怨检举[21]。
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
[编辑]骑楼与退缩地之“无遮檐人行道”在法律规范上意义相同。类似于无遮檐人行道者,尚有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这是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283条所规定:“本章所称开放空间,系指建筑基地内依规定留设达一定规模且连通道路供通行或休憩之左列空间:一、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二、广场式开放空间……”。
“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是否与无遮檐人行道一样,适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曾有不同见解。交通部曾有公文认为应由政府个案认定,即交通部100.04.28.交路字第1000026642号函认为:““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是否适用上开规定纳入管理,乃属事实认定问题,仍由贵府本权责认定处理;若纳入“道路”范围,除应供公众通行外,并宜由贵辖道路主管机关确定其交通管制设施及交通执法等事项,依现行交通法规予以纳入管理。”
不过,100.04.29高雄高等法院判例则认为,“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如果“依一般社会经验即可辨识系属连通延路之人行步道以供公众通行所用,而与供车辆行驶之道路有别”,即可认定是“供行人通行用之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高雄85层大楼邻近空地既属供行人通行用之开放空间,即该当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之人行道。至系争处所之所有权虽属私人所有,然高雄85层大楼建筑物因受容积管制,故提供开放空间连通延新光路或自强路之人行步道以供公众使用,如此可以增加建筑物高度来额外增加楼地板面积...足认系争处所之土地所有权人显已同意将系争处所提供公众通行使用及由高雄市政府管理,自不因系争处所之所有权属私人所有而认非属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之人行道”,即便该处空地上“放置有盆景,并有计程车排队等候载客”且未设有“人行道号志”“禁止临时停车号志”,警察仍然可以取缔违停[22]。县市政府也有明确公告者,如桃园县政府101年5月18日府土工字第10101236821号公告:“公告事项:建筑基地依建筑技术规则设置之‘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及依本县各都市计划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要点设置‘退缩空间’,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第1项第1款所称‘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纳入‘道路’管理””[23]。
由于法律解释系法院之职权,法院解释之效力位阶高于行政机关(交通部)之解释,因此大楼之“沿街步道式开放空间”是与骑楼/无遮檐人行道具相同地位之人行道,无论有无禁止停车之告示牌,均适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警察均应取缔违停。
“苗栗县骑楼沿街步道空间设置自治条例”则有“沿街步道空间”之用语,意义与“无遮檐人行道”相同。其第2条规定:“实施城市规划地区,临接七米宽以上计划道路之建筑基地,应一律退缩建筑,以留设沿街步道空间。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在此限:......五、两计划道路间之基地面临七米宽以上之计划道路已部分留设骑楼者”。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注:骑楼与露台、唐楼并不是同一种建筑。
- ^ 厦门市人民政府:骑楼渊源. [2009-0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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