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防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消防局
Corpo de Bombeiros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局长梁毓森
副局长林俊生、张智宏
部门资讯
部门性质保安部队
成立年份1883年
所属部门保安司
总部 澳门何鸿燊博士大马路
联络资讯
网站https://www.fsm.gov.mo/cb/
消防局总部暨西湾湖行动站

消防局(葡萄牙语:Corpo de Bombeiros,缩写:CB;英语:Fire Services Bureau)是于19世纪中期已经存在的澳门消防机构,于1883年大幅度地重新组织,在过去亦经历过数次的改革和发展,至今有7间消防局(站),组织成为一支拥有1590名消防员的保安部队,而直至目前共有5名[1]消防人员因公殉职。2007年[2]引入火警分级制度,分为杂项及一至五级火警[3]。前身为消防队,该队队长最后一任为马耀荣。

荣誉

[编辑]
  • 消防队于1999年12月11日获颁授最高荣誉英勇勋章。

发展沿革

[编辑]
  • 1851年,过去消防工作是由葡国驻澳门的军队负责。当时(加思栏)炮兵兵营已拥有一台人手操作的灭火机。同时设定以大炮台两响鸣炮作为火警讯号。
  • 1883年,由于有需要规范本澳的消防工作,因此,通过了《澳门消防服务规章》,并予以执行。组成了一支有60多人的队伍。同时拥有至少4台灭火机,其中氹仔路环各设1台。当时的消防监察处设在板樟堂修道院兵营内。
  • 1916年,拥有蒸汽泵4台、手摇泵2台、物资(抢救)车3辆、云梯车1辆,喉车1辆和运碳车2辆,以及下列设施:
站名 街道
第一站(中央) 板樟堂
第二站 河边新街
第三站 高士德大马路
氹仔
路环
现时为消防博物馆的旧中央行动站大楼
  • 1919年,颁布了新的消防规章,设立消防队以取替消防监察处,并且脱离了工务局的管核。从此拥有长期的人员,受薪的人员和辅助人员,数目为151人。
  • 1920年,澳门消防工作拨归市政厅负责,而离岛的消防工作亦转为由氹仔和路环市政委员会负责。通过了在连胜马路兴建新消防大楼的计划。
  • 消防队恢复由行政当局管辖,并改名为公共救护队。除了在火警发生时,进行扑救及拯救工作外,还要执行卫生调查队的职务,包括消灭传播地方性流行病的媒介、管理和分配盐水、运送伤者及遇难者,以及其他分配的工作。队长、副队长和处长的工作,当由军人担任时,视为兵役任务。取消鸣炮作为火警讯号。连胜马路新大楼(现今中央行动站)于10月3日正式揭幕。
  • 1923年,澳门消防局开始提供紧急救护服务
  • 1991年,设立保安部队事务司(现今保安部队事务局)为保安部队各组成部队给予技术和行政上的协助,然而维持保安部队司令3月23日第11/87号批示的规定,故此,技术支援转由保安部队事务司的一个技术辅助部门负责。在消防队纳入保安部队后,添置了更新及更有效的设备,足以应付各种新的需求和城市楼宇的高空及多元化发展。同年,进驻外港综艺馆前的消防临时分站,该分站在1997年停用。
  • 1996年,位于氹仔南京街的新氹仔行动站投入运作。占地面积约2264平方米设有地下停车场,总人数114人,并配备有大小不同类别车辆共9辆,分别有水泵车2部、钢梯车(37米)1辆、平台车(26米)1辆、抢救车1辆、泡沫车1辆、吉普车1辆及救护车2辆。
  • 1997年,位于黑沙环的黑沙环行动站暨消防学校启用。黑沙环分站位于发电厂附近,占地面积约6720平方米,总人数126人,而配备大小不同类别车辆共21辆,分别有水泵车5辆、钢梯车3辆、平台车2辆、抢救车1辆、泡沫车1辆、工具运输车4辆、烟帽车1辆、吉普车1辆、救护车3辆。除了行动站外,亦是消防学校及服务处之所在地。
  • 1998年,位于内港的妈阁临时行动站启用。目的是负责下环街等地区的救火工作,妈阁分站总人数51人。配备有水泵车2辆、救护车1辆。
  • 1999年3月12日,消防队领导层本地化正式完成,而消防队的人员编制亦达至739人,并拥有7间消防站,其分别是澳门:3间消防站;氹仔:3间消防站(包括机场内两间消防站);路环:一间消防站。同年12月11日,澳门消防队获颁授本地区最高荣誉英勇勋章;位于连胜马路消防局的消防队博物馆正式揭幕。
  • 2005年,原设于内港码头的临时妈阁行动站移师到新建的西湾湖行动站执行任务,兼负起新马路及中区一带的消防工作,从此妈阁临时行动站亦随即结束其历史任务。
  • 2006年,消防局总部暨西湾行动站正式投入运作,新大楼分为行政大楼和行动大楼两部分。原来设于中央行动站内之消防总部及大部分行政部门亦迁至该址办公,而西湾湖行动站除了行政人员120人外,常驻一支81人三班制队伍,且站内派驻了一支高空拯救队,使站内常驻车辆总数达25辆。
  • 2009年,为配合路氹城区的发展,路环紧急救援中心暨行动站预计于本年第3季动工。
  • 2013年8月19日,以临时派驻方式调派了40名消防人员到澳大横琴校区提供救援及救护服务。
  • 2014 – 透过8月4日第35/2014号行政命令批准,消防局扩编增加416人,由原来人员编制1173人,扩大编制为1589人。增幅约三成半,以应付未来五年需求。
  • 2014 – 于十二月十五日,消防局行动暨救护处的救护人员获特区政府授予英勇奖章。
  • 2015 – 于三月十九日,消防局为配合特区政府保安范畴的施政理念,以前瞻性之考虑及评估,强化救援力量,消防局共接收11辆紧急救援车辆。当中包括了一台高喷车、化学装备运输车、18米钢梯水泵车、多功能抢救水泵车、遥控水炮车、救生气垫车、排烟车及4辆救护车。
  • 2016 – 于十月二十七日,消防局共接收29辆紧急救援车辆。当中包括:多功能抢救水泵车、抢救车、水泵车、救护车及救护摩托车等等;消防局将以科技强警及以人为本的方针,持续研究及引进适合本地区使用之消防及救护装备,以便为市民提供优质的紧急救援服务。
  • 2016 – 于四月十七日,消防局假何鸿燊博士大马路消防局总部暨西湾湖行动站首办消防局开放日,全日约有6,000人参与。活动当日设有消防工作体验、摊位游戏、救援及救护工具和车辆展示、模拟拯救表演等,借此加深市民对消防工作的了解,更好地配合消防局救援、救护及防火工作;同时向有关单位颁发《表扬状》,以表扬他们在消防局推动社区警务的卓越贡献,令防火意识得以在业界、社区及学校中广泛传播,共同构建防火型社会。
  • 2016 – 于七月二十一日,消防局正式开通官方微信账号,藉以让巿民可以从消防局微信获取消防资讯、防火与救护资讯、博物馆资讯、报案求助须知、服务承诺、建议及投诉等资讯。
  • 2016 – 透过七月十一日,第18/201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消防局组织及运作》,将消防局的组织及运作重新进行调整,由原来的4厅6处增加至7厅10处,其中包括原“燃料安全委员会”并入消防局架构,成为消防局的附属单位“燃料安全厅”及“燃料设施监察处”,另外亦增加了“研究及策划厅”,以及由处级部门升格为厅级部门的“消防学校”;而处级部门方面,增加“法律辅助处”,以及两个由部级升格为处级部门的“设计图分析处”及“设施检验处”。
  • 2016 – 于九月二十六日,消防局正式成立“特勤救援队”,以加强消防局在应对大型意外事故及火警的救援能力。当发生大型、严重及复杂性高的紧急事故时,特勤救援队会被派遣到现场处理,并与行动站队员紧密合作,以完成各项救援工作。
  • 2017 – 透过三月十三日,第51/2017号行政长官批示,对危险品的进口、出口、转运和涉及危险品事故的现场行动指挥及协调作出明确规定;而为配合有关批示内容,消防局于2017年3月12日组成危险品资料通报小组,消防局在收到权限部门的危险品资料后,随即将资料输入“危险品监察数据库”内,以便各权限部门能更好地掌握危险品的流转情况及作好相应准备。
  • 2017 – 于四月二十三日,正式启动“社区消防安全主任”机制, 从而进一步加强消防局与社区间的联系、收集社区内各类消防安全情况及协助消防局完善社区的消防安全条件,达至“预防火灾、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效果。
  • 2017 – 消防局首次开办2期共43名学员之“消防工作体验班”,让学员感受到消防员日常工作情况,掌握简单基本灭火及救护知识。
  • 2018 – 于2018年3月15日零时零分,消防局调派人员进驻港珠澳大桥出口近关闸位置(新填海区)之港珠澳大桥消防行动站,并于港珠澳大桥开通时已全面投入运作,为市民及旅客之安全提供保障。
  • 2018 – 路环行动站重建工程于5月份完工,并于同月18日调派人员及紧急车辆进驻路环消防行动站,借此满足路环区对消防救援及救护服务的需求,以及为该区提供更快捷及优质的服务。
  • 2019 – 于1月9日,时任的消防局副局长邹家昌 副消防总监获特区政府授予英勇奖章。
  • 2019 – 于4月25日成立第一届“救护小先锋”消防少年团,目的让青少年掌握到基本的救护及防火知识,为本澳社区提供多一份的救护力量,以及加强各项防灾宣传的效果,提升青年的个人操守,增强其公民意识。
  • 2022 – 位于青洲河边马路与菊花巷之间的“青洲行动站”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启用。
  • 2020 – 首次引入由美国大力公司出厂的3架SPARTAN GLADIATOR消防车,为港珠澳大桥消防行动站所用,车上配备了大流量的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还有车顶场地照明、车载发电机、前部绞盘。

组织法例

[编辑]
  • 第24/2001号行政法规(2001年10月2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消防局的组织与运作 — 废止一月三十日第4/95/M号法令。
  • 第9/2002号法律(2002年12月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纲要法 — 废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6/90/M号法令及六月二十二日第26/98/M号法令。
  • 第2/2008号法律(2008年4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重组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职程。
  • 第18/2016号行政法规(2016年7月1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第24/2001号行政法规《消防局组织与运作》。
  • 第3/2018号行政法规(2018年2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号法令及第9/2002号行政法规《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的组织与运作》。
  • 第13/2021号法律(2021年8月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通则。
  • 第20/2022号行政法规(2022年5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人员通则的施行细则。

职责

[编辑]
消防局抢救车
消防局救护车
  • 在危及人命与财产的一切事故中灭火及提供救助;
  • 保护及维护市民,并向病人及遇难人提供紧急救护服务;
  • 依法或按照上级命令,对楼宇及其他建筑物以及防火设备进行查验、测试、监察及鉴定性检验;
  • 根据技术上之可能性及法律,监察对查验委员会所作决定之遵守;
  • 审查一切与防火安全有关之事宜,并发出意见书;
  • 监察一切防火、灭火及燃料安全工作,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实体的职权;
  • 根据所订定之技术性特征,认可用作防火及灭火之器材;
  • 应其他机构之要求,协助调查火灾或其他灾难之起因,以及进行鉴定性检验;
  • 检查地面消防栓及室内外消防栓;
  • 应公共或私人实体之要求,向其提供防火方面之辅助及有关实习;
  • 根据上级指令,与保安部队内其他部队及部门紧密联系及协调;
  • 遇上公共灾难、水灾或风灾时,与其他部门及实体合作;
  • 依法在公开表演场地提供援助;
  • 就其管辖范围内之事宜,接收一切投诉、检举、举报及异议,并予以适当处理;
  • 应其他公共实体为履行其职务而提出的要求,在得到上级批准后,与该等实体合作;
  • 研究并建议必要之措施,以预防火灾及减轻其后果;
  • 辅助政府监察下列业务,提供咨询及辅助:
    • 属《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50500细分级的机动车用燃料的零售,包括储存;
    • 属《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51410细分级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燃料及其衍生产品的批发,包括储存;
    • 属《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52398细分级的家居用燃料的零售,包括储存;
    • 船舶燃料及其衍生产品的零售,包括储存;
    • 透过输油管及输气管道对燃料的传输;
    • 按照适用规章的规定,因危险性及诱发火警的程度而被列为高危的基础化工产品、塑胶材料产品及其他产业的制造及批发,包括储存。
  • 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组织架构

[编辑]


纪律委员会
局长
副局长
指挥部辅助室
资源管理厅研究及策划厅澳门行动厅海岛行动厅防火厅消防学校燃料安全厅
装备设施装修处行政及财政处教育宣传及公关处法律辅助处澳门行动及救护处海岛行动及救护处设施检验处设计图分析处燃料设施监察处机场处

服务承诺

[编辑]
黑沙环消防行动站暨消防学校

抱负

[编辑]

建立一支高效、专业的救援部队,发挥崇高的“舍己救人”精神。

使命

[编辑]
中央消防行动站

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在发生火灾、水灾、倒塌等一切危及人命或人身完整以及财产之灾难时提供救助。
  • 预防火灾。
  • 对紧急病人及遇难人提供救助。
  • 参与民防及应付紧急情况。
  • 优化消防服务、提高服务质素及效率。
  • 关注市民的安全、防止灾害之发生。

信念

[编辑]

坚信“上下一心,尽忠职守”,决心为市民提供最优质之服务。

澳门及海岛行动厅之行动站

[编辑]
氹仔消防行动站
横琴岛消防行动站

澳门行动厅

[编辑]
  • 中央行动站(镜湖行动站)
  • 黑沙环行动站
  • 消防局总部暨西湾湖行动站
  • 港珠澳大桥行动站
  • 青洲行动站

海岛行动厅

[编辑]
  • 机场处(注:机场处有2个消防行动站,分别在机场跑道南端机场及跑道之间北面道路近机场旁边
  • 氹仔行动站
  • 清洗中心
  • 路环岛行动站
  • 横琴岛行动站(澳门大学行动站)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殉職消防人員碑文. 澳门消防博物馆. (繁体中文)
  2. ^ 火警分級制有效節省救援時間. 澳门电台. 2013年5月17日 [2013年5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11月20日). (繁体中文)
  3. ^ 火警級別分為五級. 澳广视新闻. 2013年5月17日 [2016年6月1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年1月3日). (繁体中文)

参见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