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调查局安康接待室
法务部调查局安康接待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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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 | 安康看守所、安康接待室 |
概要 | |
状态 | 整理中 |
类型 | 文化资产 |
归类 | 不义遗址 |
用途 | 看守所 |
所属国家/地区 | 中华民国(台湾) |
地址 | 新北市新店区双城路12号 |
坐标 | 24°57′02″N 121°29′29″E / 24.9506°N 121.4913°E |
起造 | 1973年 |
启用 | 1974年1月8日 |
所有者 | 中华民国文化部 (委托国家人权博物馆营运) |
尺寸 | |
其他尺寸 | 约1,400坪 |
设计与建造 | |
保护情况 | 不义遗址 |
知名于 | 白色恐怖 |
网站 | |
原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安康接待室 | |
地图 | |
新店安康接待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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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台湾新北市新店区双城路12号 |
建成时间 | 1973年 |
官方名称 | 新店安康接待室 |
类型 | 登录等级:直辖市定古迹 登录种类:机关 |
评定时间 | 2022年12月29日 |
详细登录资料 |
法务部调查局安康接待室(原称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军法处军事看守所安康分所,俗称安康接待室)是台湾白色恐怖时期的一处看守所,早年属于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的三个刑讯处所之一,后多为法务部调查局所用。安康接待室位于新北市新店区的安坑地区,地处偏僻,附近居民甚至不知道这座建筑为何。此处多用于关押并刑求政治犯,许多著名人物如张俊宏、陈菊与姚嘉文等人皆在此被关过。
解严后,此处变成调查局的仓库长年闲置,直到2022年才被促转会列为“不义遗址”,并由调查局移交给文化部,预计整理后对外开放参观,但时过两年,该处仍荒废状态,内部房舍内的天花板与木制品皆被拆除,调查局也消极地不愿配合修复,因此让该处复原计划依旧没有进展,至今为止,调查仅提供给修复单位一些当时的建筑外观图,连电线电路图都没有,调查局向修复单位表示,现存资料除了当时的受害人档案夹外,没有其他东西,但事实证明,调查局直至今日依旧隐瞒许多讯息,而他们隐瞒的讯息却在出现在当年苹果日报的照片中[来源请求]。
历史
[编辑]安康接待室建造于1973年,并于1974年启用,与东本愿寺、三张犂招待所同为警备总部的三处刑讯看守所,用来侦讯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犯。1987年台湾省戒严令解除后,调查局将其改作仓库之用,后来更成为闲置荒废的状态。
2009年,《苹果日报》记者接获情资并进入该处,记者进入前曾请友人咨询政治人士,知道该处可能涉及白色恐怖因此相当谨慎,直到进入后才得知此处正式名称为安康接待室,记者发现一间房内的铁柜架上、地上皆弃置著许多档案文件,这些档案文件就是当时被审讯人的各种资料,记者意识到这些文件非同小可,因此带走一部分名人档案返回苹果日报,并将档案一一拍照存证后,所有档案皆在律师见证下,归还给调查局。而安康招待所的另一处,还陈列著泡著福尔马林的人体器官,甚至有女子的子宫及婴尸,数量多达50余罐,一旁甚至还摆有针筒和听诊器等仪器。此事见报后一度造成附近居民恐慌,要求调查局立即撤离此处;调查局则请法医研究所将标本带回,并将内部文件全部搬离。该地曾有传闻安康接待室在白色恐怖时期用作人体实验室,不过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陈仪深则认为无法证实此事。[1]
2022年1月,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将安康接待室审定为不义遗址[2],行政院规划将产权移交给文化部,由国家人权博物馆管理,预计重新整理内部空间后开放参观。[3]
建筑
[编辑]安康接待室园区大致可分为四个区块,其中押房位于地下室,讯问室则位于一楼。由于该地地形为山坡地,政治犯被送往押房时容易误以为自己被送往地牢,因而产生心理恐惧的威吓效果。押房里灯火通明,主要是为了让政治犯失去时间概念;房内贴满隔音海绵,墙壁里却暗藏电线、录音机等监听设备,门上则有一个半弧形的“猫眼”,方便调查人员监视押房内的情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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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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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杂草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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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铁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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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暗的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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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置的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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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房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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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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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驳生锈的铁门
交通
[编辑]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驚悚 50罐臟器嬰屍 羅列鏽架無人管. 苹果新闻网. 2009-03-18 [2022-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06).
- ^ 促轉二字第1115200029號, 行政院公報 (PDF). [2022-07-3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7-30).
- ^ 訪視「安康接待室」 總統:臺灣民主發展與轉型正義腳步 都會繼續往前進,絕對不會停止 (新闻稿). 中华民国总统府. 2022-02-27 [2022-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26).
- ^ 惡名昭彰 安康接待室|重返不義遺址. 华视新闻杂志 (华视新闻网). 2022-07-08 [2022-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