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智提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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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智提哈德(阿拉伯语:اجتهاد;波斯语:مجتهد;iğtihād)是伊斯兰教法的专有名词,形容单独诠释法源(古兰经和圣行)来作出法律裁决的进程[1]。有资格通过伊智提哈德来解读教法的伊斯兰学者(乌理玛)则被称为“穆智台希德”。与其相反的是塔格利德(taqlid),即阿拉伯语里的“模仿”[2]。
伊智提哈德与什叶派贾法里派紧密相连。诸如约瑟·沙赫特(Joseph Schacht)等学者认同“伊智提哈德之门”在10世纪的逊尼派法学(费格赫)里已被“关闭”[3],意味着伊智提哈德不在逊尼派当中实行。一些伊斯兰法律的现代学者(如瓦埃勒·哈拉格)表示虽然逊尼派穆斯林更看重塔格利德,但伊智提哈德也成为了逊尼派传统里的重要部分[4]。
语源
[编辑]伊智提哈德一词来自j(Gimel)、h(He)、d(Dalet)三个阿拉伯字母(ج-ﻫ-د;jahada)[5],与圣战(Jihad)一词同源,由于这是第七类派生动词,故字词里加上了“t”。这两个词语都共享一个字源,而两者的意思都与斗争拉上关系[6]。在第七类派生动词里,伊智提哈德是指经过深思熟虑而“独自斗争”。伊智提哈德是推理论证的方式,不相信传统的法理学派(麦兹海布)。
历史
[编辑]在早期,伊智提哈德广泛应用在伊斯兰法律里,并与法尔萨法结合在一起,但随后渐渐不再实行,这主要是受到艾什尔里(一个神学派别)神学家的影响,他们认为安萨里时代以来的法律判决因过度自信而导致失误,安萨里是艾什尔里的思想家,他的作品《哲学家的矛盾》(The Incoherence of the Philosophers)代表着这一个观点[7]。
对于安萨里有否奉行或导致了所谓的“关闭伊智提哈德的大门”。有言论称这种现象在12世纪开始发生,正值圣训拍板定案后的多个世纪。约瑟夫·沙赫特(Joseph Schacht)说道:“那时逐渐达成了共识,就是没有人被认为具备独立推论教法的资格,以后的行为也离不开教条定下来的解述、运用和说明。”[8]这一论说近来受到学者瓦埃纳·哈拉格(Wael Hallaq),他的著作里写道当时仍有少部分人认为“关闭伊智提哈德的大门”是不正确的,称一个合资格的学者必须具有实施伊智提哈德的权利[9]。
显然的是,在10世纪以后,伊斯兰法律文献里仍有对伊智提哈德的探讨,而艾什尔里的支持者则继续与穆尔太齐赖派争辩其应用。
阿麦迪(Al-Amidi)在他的著作里提到伊智提哈德的十二常见争论,包括先知是否倚靠伊智提哈德和有否允许穆智台希德(教法阐释人)行使塔格利德。
在伊斯兰的政治理论里,伊智提哈德是哈里发不可或缺的资格。安萨里认为这个资格是可以分配的,其行使权可以由阿訇委办。
讽刺的是,法律上不再应用伊智提哈德似乎对哲学和科学的发展造成损失[10]。许多史学家认为1492年安达卢斯陷落前的穆斯林社会已停滞不前,此后穆斯林的作品被翻译,并利用改良的方法促成文艺复兴,而穆斯林却不再在他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使用这些方法。
穆智台希德的资格
[编辑]穆智台希德是指伊斯兰学者,他们在实际情况下有运用伊智提哈德阐释沙里亚法规的能力。在一些伊斯兰信仰里,伊智提哈德可以是专属沙里亚法规某个领域的专家,如经济和家庭法律等。
阿布·侯赛因·巴士里(Abu’l Husayn al-Basri)在他的著作里介定了成为穆智台希德的资格,并受到后世的逊尼派学者认可,当中包括安萨里。这些资格可以概括为两个类别:沙里亚法规目的的理解程度及其来源和演绎方法的知识,包括:
- 通晓阿拉伯语,可以正确地理解古兰经,并且能识别阿拉伯语当中微妙的差别,使之具有从“清晰和弯曲的文字”和圣行里勾勒出准确的推论。
- 对古兰经的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具有一定的认识,包括篇章里的启示和废止的影响;通谙当中的法律篇章(安萨里指法律篇章涉及约500节),而不一定要对当中的故事和寓言有深入的认识,但须具备从中推断法律的能力;对章节的古典评论须具备一定的认识,特别是萨哈巴的观点。
- 须对圣行具备一定的认识,特别是关于所属专门领域的圣行;通晓圣训的可靠性及识别其可靠性的强弱;对废止法律的影响要有彻底的认识,区分一般和特殊、绝对和有限度的情况,有指伊智提哈德需要认识400000个圣训。
- 有能力验证萨哈巴、继承者、主要伊玛目和伊智提哈德的共识(伊制玛尔),特别是涉及其所属专门领域。此外,伊智提哈德还要熟知没有共识的论题。
- 对格雅斯(Qiyas,类比推理)的法则和过程要有彻底的认识,使之可处理没有先例的个案。
- 了解沙里亚法规涉及“考虑公众利益”的宗旨,包括五功对“生命、宗教、理智、世系和财产”的保障,还须知道沙里亚法规解读的一般格言,包括“移除困难”和在不必要的死板和过于放任之间取得平衡。
- 必须履行其传道的内容,其判决须得到人民的信任。
现代应用
[编辑]居住在西方的穆斯林多数遵从世俗法律,而不是伊斯兰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伊智提哈德纯粹是空泛和理论性的手段,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保守派穆斯林认为大部分穆斯林没有接受过法源方面的训练,不能运用伊智提哈德,他们认为那些在学者手下学习过多年的宗教人士才可运用伊智提哈德。不过,伊斯兰自由运动争论任何穆斯林均可实施伊智提哈德,他们认为伊斯兰教当中没有公认的宗教阶级或官僚组织。
在政治光谱的另一端,许多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倾向于重新启用伊智提哈德,但不是朝着自由的方向。
参考文献
[编辑]- ^ Samar Habib. Islam and homosexuality. 第1卷. ABC-CLIO. 2010年: 第90页. ISBN 0313379025 (英语).
- ^ Lawrence Rosen. Varieties of Muslim experience: encounters with Arab political and cultural lif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年: 第214页. ISBN 0226726169 (英语).
- ^ Haim Gerber. Islamic law and culture, 1600-1840. BRILL. 1999年: 第8页. ISBN 9004113193 (英语).
- ^ Wael B. Hallap. Was the Gate of Ijtihad Closed?.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iddle East Studies. 1984, 16: 3–41 (英语).
- ^ Tahir Wasti. The application of Islamic criminal law in Pakistan: Sharia in practice. BRILL. 2009年: 第95页. ISBN 9004172254 (英语).
- ^ Taha Jabir Al-Alwani. Issues in Contemporary Islamic Thought. IIIT. 2005年: 第66页. ISBN 156564414X (英语).
- ^ 7.0 7.1 David Liepert. Muslim, Christian, and Jew: Finding a Path to Peace Our Faiths Can Share. Faith of Life Publishing. 2010年: 第126页. ISBN 0981388205 (英语).
- ^ J. Schacht. Law and Justice. fordham.edu. [07-11-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4) (英语).
- ^ Saim Kayadibi. Istihsan: The Doctrine of Juristic Preference in Islamic Law. The Other Press. : 第74页. ISBN 9675062479 (英语).
- ^ M. A. Muqtedar Khan. Debating moderate Islam: the geopolitics of Islam and the West. University of Utah Press. 2007年: 第56页. ISBN 0874809010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