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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古典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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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討論古典音樂作品的命名常規。

命名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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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品在體裁內的序號+作品體裁+作曲家名字。序號使用「阿拉伯數字」,前面有「第」字;作曲家名字放在半角括號內,括號之前有一個半角空格。
作品在體裁內的序號:除了台灣以外的地區,常用「第+漢字數字」,如「第九」;台灣常用「第+阿拉伯數字+號」,如「第9號」。目前暫時可以使用{{workno}}轉換。
例:第8號交響曲 (貝多芬)第11號鋼琴奏鳴曲 (莫札特)第12號交響曲 (蕭士達高維契)第40號交響曲 (莫扎特)
  • 某些不尋常的體裁應使用約定俗成的名字。
例:圓號三重奏 (勃拉姆斯)木管五重奏 (貝多芬)
  • 如果作曲家只創作了一部該體裁或享有該名稱的作品,則序號可以省略。
例:莊嚴彌撒 (貝多芬)弦樂八重奏 (孟德爾遜)
  • 如果該作品的名稱是獨一無二的,且無須消歧義,則作曲家名字也可以省略。
例:大地之歌戰爭安魂曲
  • 如果同樣名稱的條目已創立於維基百科上,則在名稱後面加上半角括號做消歧義
例: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 (史特勞斯)庫勒沃 (西貝柳斯)
  • 如果該作品的序號不詳、有爭議或無可靠來源使用,則可以用作品號或調性。調性優先,若無須消歧義,作曲家名字可以省略。
例:降E大調弦樂五重奏[註 1]
  • 條目名稱須符合「大調大寫,小調小寫」
例:D大調d小調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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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貝多芬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