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古典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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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討論古典音樂作品的命名常規。
命名常規
[編輯]- 作品在體裁內的序號+作品體裁+作曲家名字。序號使用「阿拉伯數字」,前面有「第」字;作曲家名字放在半角括號內,括號之前有一個半角空格。
- 作品在體裁內的序號:除了台灣以外的地區,常用「第+漢字數字」,如「第九」;台灣常用「第+阿拉伯數字+號」,如「第9號」。目前暫時可以使用{{workno}}轉換。
- 例:第8號交響曲 (貝多芬)、第11號鋼琴奏鳴曲 (莫札特)、第12號交響曲 (蕭士達高維契)、第40號交響曲 (莫扎特)
- 某些不尋常的體裁應使用約定俗成的名字。
- 如果作曲家只創作了一部該體裁或享有該名稱的作品,則序號可以省略。
- 如果該作品的名稱是獨一無二的,且無須消歧義,則作曲家名字也可以省略。
- 如果同樣名稱的條目已創立於維基百科上,則在名稱後面加上半角括號做消歧義
- 如果該作品的序號不詳、有爭議或無可靠來源使用,則可以用作品號或調性。調性優先,若無須消歧義,作曲家名字可以省略。
- 條目名稱須符合「大調大寫,小調小寫」
- 並非每個符合《音樂關注度指引》和《通用關注度指引》的作品都擁有足夠來源,可以支撐的一個單獨的條目。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將一系列相關的作品合併為一個條目(稱為組曲條目);例如貝多芬早期的六首弦樂四重奏、莫扎特早期的交響曲、孟德爾遜的弦樂交響曲等。但是,其中尤其重要的作品應當單立條目,例如第25號交響曲 (莫扎特),而在組曲條目中應當使用「主條目」模板: 連結到該條目。
註釋
[編輯]- ^ 貝多芬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