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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討論:夸父追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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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anHavoc 2011年8月21日 (日) 21:25 (UTC)[回覆]

您創建的條目鄧碧珊可能侵犯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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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創建的條目被認為同他人的文字雷同快去看看怎麼回事。

維基百科只接受公有領域共享創意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協議的內容,如果希望文字內容繼續留存在維基百科上,請:

  • 捐獻版權 - 適用於文字原創者或版權持有者;
  • 請求版權許可 - 適用於複製他人內容,且希望繼續使用者;
  • 重寫 - 用自己寫的內容重新建立條目;
  • 申訴 - 這可能只是個誤會。

謝謝您的合作。—某生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16:33 (UTC)[回覆]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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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歡迎來到維基百科。感謝您的編輯,但請注意不要將受版權保護的資料在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下加入維基百科。基於合法性考量,維基百科不能接受違反版權、取自其他網站或出版品的文字或圖片;此種增訂將會被刪除。您可將其他網站作為參考的「資料」來源,但不是「字句」來源。維基百科十分重視違反版權事件。謝謝。--烏拉跨氪 2011年11月16日 (三) 06:02 (UTC)[回覆]

請指出何處侵犯版權?你所給出的連結真是應用維基百科的條文,本處毫無雷同之處!根本無侵犯版權之說! 請勿以自己不喜消息來妄自刪除,否則將申請提請警告!

您的內容為什麼會與消摳腳丫的二瓜的日記這2011-04-06的文章相同呢?烏拉跨氪 2011年11月16日 (三) 06:25 (UTC)[回覆]

哈哈,你是上當了,看來您毫無惡意。 您列舉的就是引用維基百科的《方志敏》條目,這個是以前的版本了。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6%B9%E5%BF%97%E6%95%8F&diff=16191401&oldid=16191331 您可以查看維基的歷史記錄。 你知道五毛嗎? 就是中共的網絡評論員,他們是拿納稅人的錢,專門搗亂的。這個帖子為中共不喜,所以,這些傢伙一天到晚刪貼就是了。但是歷史終究是歷史,沒有人可以刪除的!

  • 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不是論壇,不是什麼人在中華網論壇發個貼就可以拿來當參考文獻的。這是維基百科上的方針,不是什麼共產黨的政策,共和黨民主黨國民黨的看見了非可靠來源的文字或者原創研究也要刪除的。另外,如果條目存在喜不喜歡的問題,說明條目違反了中立的觀點準則,應該參照準則改為中立的語氣。--Skyfiler (留言) 2011年11月16日 (三) 17:26 (UTC)[回覆]

這些只是你自己的臆想,什麼中華網論壇,請找出來何處相同?「夸父追月 (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03:25 (UTC)[回覆]

關於您在方志敏的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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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不是做維基百科:非原創研究的地方。如果您有興趣做貢獻,請確保所有論點必須來自於可靠來源,超越來源中的表達是不被接受的。注意來自於任何人都可以註冊的中華網論壇的帖子不滿足可靠來源這一條件。如果您需要搜索條目相關的信息,建議選擇學術期刊、雜誌、書籍這樣經過同行評審的文獻。 另外,在超過回退限額前,請與其他您認為值得信賴的資深維基人討論這個條目。您已經接近回退不過三原則規定的時限,如果繼續參與編輯戰的話,將遭到封禁。如果您確實考慮有意改善條目質量,應該其他編者在討論頁進行溝通,而不是簡單的撤銷更改。--Skyfiler (留言) 2011年11月16日 (三) 17:26 (UTC)[回覆]

我還沒這個能力做什麼《原創性》的研究,這些只是資料的陳列而已。奇怪,我是覺得有些人害怕歷史真相,就是這樣簡單。「夸父追月 (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03:22 (UTC)[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明明是用戶Jsjsjs1111等在史料確鑿的情況下還多次無故刪除我寫的內容,怎麼變成我被封禁了呢?

方志敏因為是中共的所謂「英雄」,所以目前披露的史實讓中共很尷尬,目前該條目無數多次遭到破壞,比如Jsjsjs1111等在史料確鑿的情況下還多次無故刪貼,並妄想設置「永久保護」以免被加入對方志敏以及中共不利的史實。本人勢單力薄,個人無法也無力和強大的中共及其龐大的宣傳工具相敵。但基於維基百科標榜的公正中立和忠於史實的前提下,我希望能夠還公眾一個公正,還歷史一份清白。謝謝!頁面歷史

--夸父追月留言2013年7月14日 (日) 21:56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封禁無問題,符合方針。
  處理人:廣雅 范 2013年7月15日 (一) 02:30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