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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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8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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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令或禁制令(英語:injunction)是普通法的一個概念,指以法庭判令要求當事人或不特定人停止去開始或禁止某種行為,性質上為一種衡平法補救措施。如有任何一方違反禁制令的內容,將會被視為藐視法庭,而面臨刑事處罰。
蘇格蘭法律中的對應概念為禁令(interdict),大陸法系的對應概念則為暫時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系統的對應概念為禁止令。
概說
[編輯]禁制令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特定損害發生,當法律無法對某種損害行為提供充分的救濟時,則可以尋求禁制令來補救。禁制令可以是臨時性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根據其內容可以作以下區分:
- 強制令(mandatory injunction;屬執行性質的強制令):命令從事一定的行為。
- 禁制令(prohibitory injunction;屬禁止性質的強制令):禁止從事某種行為,是最為常見的類型。例如在離婚訴訟中,法庭可以核發禁制令禁止一方轉移財產。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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