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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
為
中華民國
的一種
公職人員
,包括兩種:
隨政黨進退之人員,即學理上之
政務官
。
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依據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二條
[
1
]
中所定義,政務人員包括:
依憲法規定由
總統
任命之人員及
特任
、
特派
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
行政院院長
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
簡任
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參考資料
[
編輯
]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
分類
:
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