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 (弘治己未進士)
外觀
張錦,字孟玉,浙江上虞縣人,錦衣衛校尉籍。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生平
[編輯]弘治八年(1495年)乙卯科順天府鄉試舉人[1]。弘治十二年,登己未科三甲五十九名進士,正德初官曲靖府知府[2]。
參考
[編輯]- ^ 《浙江通志》
-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八十一》:正德六年十一月戊申,南京六科十三道劾奏南京戶部尚書李瀚、江西總制都御史陳全、刑部侍郎張子麟、工部侍郎李堂、南京工部侍郎周宏、巡撫都御史顧源、舒岷山、南京太常卿張芮、通政參議呂元夫、山西參政常麟、夏景和、福建參政藏麟、雲南參政鍾渤、四川參議錢朝鳳、山東副使張憲、廣西副使鄧文質、山東僉事陳霆、賈欽、廣東僉事夏璲、揚州知府王鐸、曲靖知府張錦、河東運使劉欒、浙江運同仲本、寶慶同知蔡中孚宜罷黜,以弭災異。吏部覆奏:近年劉瑾用事,賄賂公行,奔競成風,廉恥道喪,雖經新政釐革,而舊染未除,以故科道官有此論奏。張子麟、李堂近各自陳,堂已致仕,子麟仍供職;李瀚、周宏、顧源、舒岷山、張芮、呂元夫俱兩京堂上官,宜令自陳裁處。陳金方委討賊,未可輕去。常麟、夏景和、鍾渤、錢朝鳳、陳霆、夏璲、劉欒俱有實跡,難以復留;王鐸近復起用,宜仍令致仕。臧麟、鄧文質、賈欽、張錦、仲本、蔡中孚才猶可使;張憲以嚴致怨,宜如前旨改用。得旨:瀚等令自陳,金令銳意討賊,不必陳請;常麟等俱致仕,臧麟等及憲仍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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