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制
外觀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6年3月21日) |
國有制(英語:State ownership)或公有制(英語:Public ownership),是指國家或政府所有的資產或事業,例如國有企業。
在中國大陸,按照相關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權分兩種,一為國有(如城市土地)、一為集體所有(如大部份農村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7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8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土地國有化程度最高的國家
[編輯]土地所有制,在不同國家的含義略有不同。如在某些中東君主制國家,大量土地在名義上歸屬「王室」所有,這些國家的官方認定此為「國有」,但國際社會普遍認為這種類型屬於「王室的特殊私有制」。
以下數據根據聯合國發展規劃委員會2013年發佈統計數據整理而成,將王室佔有大量土地的沙特等國排除在外,部分數據不被當事國政府承認。
括號內,為一國土地國有化程度指數,最高位100,即完全國有:
- 完全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 (100)、 北韓 (100)、 越南 (100)、 古巴 (100)、 老撾 (100)
- 基本國有: 津巴布韋 (85)、 新加坡(87)
- 較多國有: 以色列 (47)、 肯雅 (41)、 坦桑尼亞 (38)、 印度 (35)、 法國 (31)、 貝寧 (30)
註:
- 老撾——曾於1999年短暫進行少量土地私有化嘗試,2004年宣佈廢止,土地重新收歸國有。
- 古巴——曾於1998年對部分種植園進行私有化,2006年宣佈廢止,土地重新國有化。
- 法國——1990年代後唯一一個持續進行土地國有化的歐洲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