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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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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1]聯合國大會於1997年5月21日通過,是迄今為止在調整國際淡水資源利用關係領域最具影響力的框架性公約。《公約》既融入了國際習慣法的相關規則,又吸收了國際淡水資源開發與保護方面的多邊或雙邊條約的實踐經驗,確立了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損害等國際水法的基本實體原則。[2]

籌備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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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由聯合國大會第六委員會(法律委員會)進行協商和討論,歷經二十餘載宣告完成。

締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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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為止,共16個國家簽署了《公約》,包括:科特迪瓦芬蘭德國匈牙利約旦盧森堡納米比亞荷蘭挪威巴拉圭葡萄牙南非敘利亞突尼斯委內瑞拉也門;共36個國家認可、接受、加入或批准了《公約》。[3]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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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共37條、7部分;最重要的實體與程序事項規定在第二部分(一般原則)、第三部分(計劃採取的措施)和第四部分(保護、保全和管理)中,另外,第33條規定了爭端的解決。[4]

中國與《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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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對《公約》部分條款的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加入公約,因此《公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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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下文簡稱《公約》
  2. ^ 倪小璐.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中国参与的可行性. 新西部: 74-85. 
  3. ^ 12.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Non-Navigational Uses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 [2017年4月1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9月7日). 
  4. ^ M.A. Salman, Salman; Boisson de Chazournes, Laurence. Cours d'eaux internationaux: renforcer la coopération et gérer les différends. Washington.DC: Banque internationale pour la construction et le développement. 1999: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