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艮第行政圈
勃艮第行政圈 Burgundischer Kreis(德語) | |
---|---|
1512—1806 | |
1548年後的勃艮第行政圈 | |
國家 | 神聖羅馬帝國 |
歷史時期 | 近代初期 |
• 成立 | 1512 |
• 北方七省獨立 | 1648 |
• 廢除 | 1806 |
今屬於 |
勃艮第行政圈(德語:Burgundischer Kreis ,荷蘭語:Bourgondische Kreits ,法語:Cercle de Bourgogne ) 是神聖羅馬帝國於1512年設立的行政圈,其領土範圍在1548年顯著擴大。除勃艮第伯國(今弗朗什-孔泰大區)外,勃艮第行政圈還大致囊括了低地地區,即現在被稱為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以及法國境內的北部-加來海峽地區。在其存續的大部分時間裏,其大部分土地為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所有(即西屬尼德蘭)。
在1581年北方七省獨立(七省獨立後建立了荷蘭共和國,並於1648年被承認)以及1678年法蘭西吞併勃艮第伯國後,勃艮第行政圈的領土範圍大大縮小。最終,十八世紀末法蘭西第一共和國對萊茵河以西帝國領土的佔領和吞併結束了該行政圈的存在。
領土構成
[編輯]歐洲低地國家的歷史 | ||||||||
---|---|---|---|---|---|---|---|---|
弗里斯人 | 貝爾蓋人 | |||||||
卡納內 菲特人 |
沙馬維人、土班特人 | 比利時高盧 (前55年–約公元5世紀) 下日耳曼尼亞 (公元83年–約公元5世紀) | ||||||
撒利法蘭克人 | 巴達維人 | |||||||
(無人定居) (約4世紀–5世紀) |
撒克遜人 | 撒利法蘭克人 (約4世紀–5世紀) |
||||||
帕拉瓦王朝 (約6世紀–734年) |
法蘭克王國 (481年–843年)—加洛林帝國 (800–843年) | |||||||
奧斯特拉西亞 (511年–687年) | ||||||||
中法蘭克王國 (843年–855年) | 西 法蘭克王國 (843年–) |
|||||||
洛泰爾王國 (855年–959年) 下洛塔林吉亞公國 (959年–) |
||||||||
弗里西亞 | ||||||||
弗里西亞 自由時期 (11世紀–16 世紀) |
荷蘭 伯國 (880年– 1432年) |
烏得勒支 主教區 (695年–1456年) |
布拉班特 公國 (1183年–1430年) 海爾德 公國 (1046年–1543年) |
佛蘭德 伯國 (862年– 1384年) |
埃諾 伯國 (1071年– 1432年) 那慕爾 伯國 (981年– 1421年) |
列日 主教區 (980年– 1794年) |
盧森堡 公國 (1059年– 1443年) | |
勃艮第屬尼德蘭 (1384年–1482年) |
||||||||
哈布斯堡尼德蘭 (1482年–1795年) (1543年後稱十七省) |
||||||||
尼德蘭七省共和國 (1581年–1795年) |
西屬尼德蘭 (1556年–1714年) |
|||||||
奧屬尼德蘭 (1714年–1795年) |
||||||||
比利時合眾國 (1790年) |
列日 共和國 (1789年– 1791年) |
|||||||
巴達維亞共和國 (法國傀儡國,1795年–1806年) 荷蘭王國(法) (法國傀儡國,1806年–1810年) |
屬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1795年–1804年) 屬法蘭西第一帝國 (1804年–1815年) | |||||||
聯合尼德蘭主權公國 (1813年–1815年) |
||||||||
荷蘭聯合王國 (1815年–1830年) | 盧森堡 大公國 (1815年–) | |||||||
荷蘭王國 (1839年–今) |
比利時王國 (1830年–今) | |||||||
盧森堡 大公國 (1890年–今) (完全獨立) |
1548年奧格斯堡議會後,該行政圈由以下領土組成:
- 阿圖瓦伯國,於1493年被割讓給法國,並於1659年被其吞併。
- 布拉班特公國,包括安特衛普藩侯國。
- 德倫特伯國,於1579年脫離帝國,成為聯省的一部分。
- 佛蘭德伯國
- 弗里西亞領地,於1579年脫離帝國,成為聯省的一部分。
- 格羅寧根領地由奧默蘭登和格羅寧根組成,前者於1579年脫離帝國加入聯省,後者於1594年加入聯省。
- 海爾德公國,除上海爾德以外,其餘地區於1579年脫離帝國,成為聯省的一部分。
- 埃諾伯國。
- 荷蘭伯國,於1579年脫離帝國,成為聯省的一部分。
- 林堡公國,由布拉班特公爵持有。
- 盧森堡公國。
- 梅赫倫領地,勃艮第公爵的私人領地。
- 那慕爾伯國。
- 上艾瑟爾領地,於1579 年脫離帝國,成為聯省的一部分。
- 烏得勒采邑支主教區,於1579 年脫離帝國,成為聯省的一部分。
- 澤蘭伯國(由荷蘭伯爵持有);於1579年脫離帝國,成為聯省的一部分。
- 聚特芬伯國(由海爾德公爵持有);於1579年脫離帝國,成為聯省的一部分。
勃艮第伯國
[編輯]根據1678年的《奈梅亨條約》,兩者都被法國吞併。此外,直到1795年解體前,列日采邑主教區一直是下萊茵-威斯特伐利亞行政圈的一部分。
歷史
[編輯]帝國十七省是指法國勃艮第公爵以共主邦聯形式統治的勃艮第屬尼德蘭。除佛蘭德和阿圖瓦外,它們中的大多數都是神聖羅馬帝國在下洛林地區的封地。1482年,它們落入哈布斯堡家族之手。
1363年,法國國王瓦盧瓦的約翰二世將勃艮第公國封給了他最小的兒子菲利普二世。菲利普二世在1369年娶了丹皮爾的瑪格麗特,她是佛蘭德伯爵路易二世(1384年去世)的獨生女,其巨大的嫁妝不僅包括佛蘭德伯國和阿圖瓦伯國,還包括帝國的勃艮第伯國。他因此成為瓦盧瓦-勃艮第家族的祖先,並有計劃地佔有帝國封地:他的孫子菲利普三世公爵,從1419年起成為勃艮第公爵,1429年購買了那慕爾,1430年從他的堂兄聖波爾的菲利普那裏繼承了布拉邦特和林堡公國。1432年,根據《代爾夫特條約》,他迫使維特爾斯巴赫的傑奎琳將埃諾、荷蘭與澤蘭伯國割讓給他,並最終佔領了盧森堡,於1443年將格爾利茨的伊利沙伯公爵夫人流放。此外,根據1435年的《阿拉斯條約》,法蘭西王國將皮卡第割讓給了勃艮第公國。此時的勃艮第是毫無疑問的中歐強權。[1]
然而在雄心勃勃的大膽查理死後,勃艮第公國的情況就直轉急下。1473年,他與哈布斯堡皇帝腓特烈三世達成協議,根據該協議,他將把自己的女兒瑪麗嫁給皇帝的兒子奧地利大公馬克西米利安一世,以換取將他的帝國領土升格為「勃艮第王國」,這將使他與他的瓦盧瓦表兄弟的法蘭西王國地位平等。然而,選帝侯們阻止了這些計劃,被剝奪了權利的查理公爵開始了對洛林公國的無望戰爭,最終在1477年的南錫戰役中兵敗被殺。為了確保對抗法國國王路易十一,他的女兒瑪麗還是在同一年嫁給了馬克西米利安。馬克西米利安大公在1479年的吉尼蓋特戰役中擊敗了法國軍隊,並在1493年的《森利斯條約》中為哈布斯堡家族奪得了十七省以及法國的佛蘭德和阿圖瓦。在1529年的《康布雷條約》中,勃艮第公國公國本身被法國王室作為封地收回,而勃艮第公爵名下的其他領地則是由奧地利的哈布斯堡王朝繼承。
1543年馬克西米利安的孫子和繼任者哈布斯堡皇帝查理五世最終贏得海爾德戰爭,並將所有17個省重新置於他的統治之下。1548年的勃艮第條約將這十七個省從下萊茵-威斯特伐利亞行政圈轉移至勃艮第行政圈,這使後者獲得了大量的領土,同時也並增加了稅收義務。1549年的《務實法令(Pragmatic Sanction)》規定,各省在未來應保持統一,並由同一個君主繼承。查理五世於1556年遜位後,他的領地被他的兒子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和他的兄弟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費迪南德一世分割繼承。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分得了十七省地區。
腓力二世和他的尼德蘭臣民之間的衝突導致了始於1568年的八十年戰爭。最終北方七省獲得獨立,成立了荷蘭共和國。這七省分別是:
由於帕爾馬公爵亞歷山大·法爾內塞卓越的軍事和政治才能(特別是在安特衛普圍困(1584-1585)中),南部省份——佛蘭德、布拉邦特、那慕爾、埃諾、盧森堡等又重歸西班牙的統治。因此,這些省份被稱為西班牙屬尼德蘭或南尼德蘭。
在八十年戰爭期間及之後,北方的七聯省佔有了林堡、布拉班特和佛蘭德的部分地區,最終該戰爭於1648年以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署為結束。
阿圖瓦、佛蘭德和埃諾的部分地區在17和18世紀被割讓給法國。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Godefroid Kurth. Burgundy. The Catholic Encyclopedia 3. New York: Robert Appleton Company. 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