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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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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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54年5月14日 |
簽署地點 | 荷蘭海牙 |
生效日 | 1956年8月7日 |
締約方 | 128[1] |
保存處 | 保存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 |
《關於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2],又稱《1954年海牙公約》,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1954年5月14日在荷蘭海牙通過的一項國際公約,旨在保護受到武裝衝突威脅的各國文化遺產免遭破壞。
文化財產定義
[編輯]文中定義對每一民族文化遺產具有重大意義的可移動或不可移動的財產,例如建築、藝術或歷史紀念物而不論其為宗教的或非宗教;考古遺址;作為整體具有歷史或藝術價值的建築群;藝術作品;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手稿、書籍及其它物品;以及科學收藏品和書籍或檔案的重要藏品或者上述財產的複製品。[1]
及保存或陳列該些物品的建築,例如博物館、大型圖書館和檔案庫以及擬武裝衝突下藏放之處所,也在保護範圍。
義務
[編輯]佔領另一締約國全部或部分領土的任何締約國,應儘可能協助被佔領國國家主管當局保護並保存其文化財產。且不得對文化財產施以任何報復性破壞行為。
不可蓄意攻擊用於保護文化財產的設施,然而有一條但書是在軍事絕對必要條件下可以攻擊建築與環境,例如確認敵軍已使用該博物館作為軍事基地,但不可蓄意將攻擊波及文化財產本身。此條款被認為開了一個巧門,可能被藉口濫用而使整個公約失效。[1]
參見
[編輯]註釋
[編輯]- ^ 1.0 1.1 1.2 1.3 1.4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 - 1954 (information by UNESCO)
- ^ 中文名稱參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件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