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英國授勳及嘉獎制度
英制勛銜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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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與英制勛銜相關的一些人物的開篇格式不是很統一,User:Hoising在討論中給出了一個政府文件作為參考,這裏推薦一些格式:
- 中文名(英文名,生卒日期),爵士,GBS,JP,……
- 中文名爵士,GBS,JP(英文名,生卒日期),……
- 中文名(英文名),爵士,GBS,JP,(生卒日期),……
- 中文名(英文名,生卒日期),爵士,大紫荊勳賢,太平紳士,……
希望能選出一個格式,統一大多數條目,個人傾向第一種。—Isnow 09:28 2007年4月6日 (UTC)
- 1和4差別看來只在於縮寫。個人支持第4種,只看到縮寫外行的根本不知道那是什麼...--RalfX(議) 14:09 2007年4月6日 (UTC)
- 我也贊成4,意見同上。—Hennessy 14:47 2007年4月6日 (UTC)
- 4。— fdcn talk 2007年4月7日19:40 (UTC+8 4月8日03:40)
有必要投票嗎?
[編輯]駭然發現有一個這樣的投票,題目名為「英制勳銜體例」,但我認為題目應更正為「英制名銜體例」,蓋上面化討論實際上並不僅限於英制勳銜,「FRS」、「RA」、「RN」等乃「英制名銜」。不過,最主要的問題是——「英制名銜體例」是要用投票解決嗎?既然題目本身已經列明是「體例」,那根本已說明了所謂的「英制名銜」一向已有其法則,若果純為「不知道那是什麼」而自創體例,那結果就是「自亂體例」。
單從上面的「樣式」所見,除了第2種(也就是我一向所倡用)沒有問題外,其他都是比較不妥的。首先最大的問題是「稱謂」的擺放,以上面的「爵士」為例,他是「稱謂」,不是「勳銜」,當然不可以與「勳銜」混為一談,作為「稱謂」的一種,它緊貼在姓名之後是理所當然的。正如我們閱讀一般書本的時候,看到的是「維多利亞女皇(Queen Victoria)」,而不會是「維多利亞(Queen Victoria)女皇」。若果以後面的形式列出,是盡然不符文法的。
第二,就英文簡寫而言,以英文字母例出「英制名銜」正正就是一向應奉行的體例,以OBE勳銜為例,我從來沒有見過有工具書寫成「陳大文,不列顛官佐勳章」或「Chan Tai Man, Officer of the Order of British Empire」,若果有工具書如此標列的話,對我而言是匪夷所思的。「陳大文,OBE」或「Chan Tai Man, OBE」是各界一向所導行的通例。,要索取有關英文版的例子,可參考英文版維基百科、英文版的大英百科或Who's Who等書。至於中文的例子,亦有上面所指的特區政府文件、政府文件2和前立法局的文件[1][2]等等。至於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名銜」而言,應該另作討論,上面所偶舉的「GBM」和「大紫荊勳賢」根本不是「英制名銜」。
最後就英文簡寫的擺放問題,把簡寫置於英文名和生卒日期以後的造法,可有先例遵循?這種做法若果不可以援引先例的話,除了有違體例,更加是「自我參照」,全不可取,請各位三思。敬祝 大安。—Clithering(tête-à-tête) 10:39 2007年4月8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