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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南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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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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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條約中不指明權利繼承國的話,東北也會成為無主土地?這對嗎?不應該是看侵佔前是誰的嗎?--鐵塔·抵制日貨聯盟留言2015年11月1日 (日) 05:07 (UTC)[回覆]

「不是南海當事國,應該恪守在南海主權領土爭議上不選邊站隊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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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既然這麼說了,列這麼多支持、反對的國家有什麼意義?--Gqqnb留言2016年7月12日 (二) 12:04 (UTC)[回覆]

但關我們怎樣編輯什麼事呢?既然有組織願意表態,也基於對於事件發生都有表述正反意見的常識。不認為列出有何不需?——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7月12日 (二) 12:26 (UTC)[回覆]
那些所謂反對仲裁的國家之態度的範圍、強度、用字顯然不可能相同,若只有中國單方面的說法恐怕靠不住,應該double check另一造的說法,也就是該在註釋引用當事國的話或來源。更何況,那些國家在裁判結果做出後的立場還是一樣嗎?恐怕未必。事後反應比事前啦啦隊重要的多,但目前混在一起的寫法有誤導之嫌。--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1:55 (UTC)[回覆]

連未自動確認的號也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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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大戲絕對好看。先關注為敬,貫徹路過圍觀精神。——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7月12日 (二) 12:27 (UTC)[回覆]

條目創建了一年多,忽然上了動態熱門條目,個人預估短期內這條目會有編輯戰, 囧rz……--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12日 (二) 12:33 (UTC)[回覆]
昨天就已經發生編輯戰了,但管理員不作為並沒有全保護--Gqqnb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5:33 (UTC)[回覆]

關於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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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官方名字,還是用中文媒體常用的南海仲裁案呢?中文維基 應該以中文優先吧--葉又嘉留言2016年7月12日 (二) 17:17 (UTC)[回覆]

就算要用「官方名字」,也該是菲律賓訴中國案?--Kanashimi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0:43 (UTC)[回覆]
我一年多前創建時有寫「亦稱菲律賓訴中國案」,現在版本和我創建時已經差異相當大。不過我現在不敢修改了,剛看到en那邊已經全保護條目。--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6:11 (UTC)[回覆]
案件登錄之名稱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最通用而少爭議的。而且中國未直接參與,故與正規意義之仲裁有差距。但可如Texas v. Johnson德克薩斯州訴詹森案)、Leser v. Garnett萊瑟訴加內特案)、Reed v. Reed里德訴里德案)、United States v. Progressive, Inc.美利堅合眾國訴進步案)等採「訴」字。無論是「菲律賓訴中國案」或「菲律賓共和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案」均屬簡明,這是裁判案件之通常採用名稱,法律文件或大學法律系/法學院談案例基本上都習慣依此格式。--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1:37 (UTC)[回覆]

建議改名:「菲律賓控告中國案」→「南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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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控告中國案」 → 「南海仲裁案」:WP:COMMONNAME--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6:11 (UTC) (~)補充[回覆]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今天,一個臨時組建的仲裁庭,就菲律賓前任政府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作出所謂裁決,企圖損害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2. 鳳凰網:中國應如何反擊南海仲裁案
  3. on.cc東網南海仲裁案裁決結果出爐後,指中方在南海的「九段線」主張無法律依據。
  4. 台灣蘋果日報引述中央廣播電臺:位於海牙的國際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在台灣時間今天(12日)下午5時公佈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結果

南海仲裁案」是兩岸三地最常用的名字,至於「菲律賓訴中國案」、「菲律賓控告中國案」之類名稱非常罕見。--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6:32 (UTC)[回覆]

個人無意見,不要又發生移動戰就好,因為您提到的名字已經有人創建重定向。--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7:41 (UTC)[回覆]
順帶一說,一年多前我創建這條目時,也沒有「南海仲裁案」這詞(我絕對不是為一年多前的自己說話XD)--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7:46 (UTC)[回覆]
感謝@秋意假髮濃的前導貢獻。時移勢易,正如昔日的漢城,今天叫首爾;這宗案直至最近才廣受媒體注目,並有了新的名字,並且新名字得到更多人的認受性,維基百科應該與時並進。--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8:16 (UTC)[回覆]
總之,在大家討論出共識前,先不要移動條目(話說現在也已經移動保護了),至於哪個條目名較佳,我個人無意見,保持(=)中立。--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8:59 (UTC)[回覆]
(!)意見:保護理由為User:Pangkakit(移動菲律賓控告中國案南海仲裁案與移動菲律賓控告中國案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與User:Wildcursive(移動南海仲裁案菲律賓控告中國案與移動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菲律賓控告中國案)的移動戰,已被User:和平奮鬥救地球保護(到2016年7月26日過期)。請User:PangkakitUser:Wildcursive先用Wikipedia:命名常規解決--林勇智 2016年7月13日 (三) 08:20 (UTC)[回覆]

(-)反對
1. 依案件登錄之名稱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最通用而少爭議的,沒有依媒體的必要,而且各國媒體報導用字仍略有差異。
2. 中國既未直接參與,故與傳統意義之仲裁在形式與實質上均有差距。且菲律賓原提訴之對象是「國際海洋法法庭」,是由該法庭所任命的5位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做出決定的,其中包括4位該法庭的法官(3位現任、1位加納籍的前任庭長兼本案首席)與1位海牙當地曾任荷蘭國際法學會會長的海洋法專家教授,本案的性質不僅僅是仲裁。
3. 但可如Texas v. Johnson德克薩斯州訴詹森案)、Leser v. Garnett萊瑟訴加內特案)、Reed v. Reed里德訴里德案)、United States v. Progressive, Inc.美利堅合眾國訴進步案)等之翻譯採「訴」字。
4. 無論是「菲律賓訴中國案」或「菲律賓共和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案」均屬簡明,這是裁判案件之通常採用名稱,法律文件或大學法律系/法學院談案例基本上都習慣依此格式,維基亦已有前例如上。 --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1:43 (UTC)[回覆]

(:)回應
1. 相信你同意維基百科:命名常規的「使用中文」吧!留意官方名稱只有英文,官方並未提供中文譯名。把官方英文名稱自行翻譯成中文,並不等於官方中文名稱。實際上目前是不存在官方中文名稱的。現在我們討論中文名稱的話,有必要考慮中文媒體的使用狀況,(命名常規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反而外國的外文媒體採用甚麼詞語沒有相干。除非你說的微小差異是好像「南海仲裁案」和「南海仲裁」的一字之差,然則我對有沒有「案」字沒有偏好。
2. 就算你怎樣咬文嚼字,也無損「南海仲裁案」一詞廣泛使用的事實。命名常規的要求是:「總的來說,所有條目命名都應當首先使用大多數中文用戶最容易理解最不容易混淆的文字,同時儘量確保其他人可以簡單符合常識地連結到這些條目」。一般中文用戶看到「菲律賓訴中國」,根本不會立即聯想起南海,可能還要思索一番這到底是關於金錢還是甚麼的案件。「南海仲裁案」簡單易明。法庭的確用arbitration仲裁的字眼,可是由於中國參與的程度而導致名不符實,可在條目內容解釋。例如「十月革命」雖然不在十月發生,但是曆法的問題不會使我們對條目標題有異議。--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3:51 (UTC)[回覆]
3. 你所舉的案件,在中文世界大概也沒有別的名稱,自然應該如此直譯。我唯一同意的是「訴」比「控告」好。
4. 條目標題不用冗長的法律文件原文,這已經是常識吧!--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3:51 (UTC)[回覆]
(!)意見有名的案件,例如en:O. J. Simpson murder case不見得使用法律文件名。 --Kanashimi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4:17 (UTC)[回覆]
條目原始名稱既無不合理或不準確處,修訂用字即可,符合先到先得。辛普森案的被害人(前妻)已死亡,自然無從提告,故由加州檢察官提告。加州的公訴案件都是由州檢以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之名提告,辛普森案亦如是。公訴案之一造就是行使偵/調查權的一方,也就是A查B由C裁判,這與「甲告乙」是由第三方丙調查裁判不同,「甲告乙」的格式可呈現案件的雙方。修訂現名為「菲律賓訴中國(案)」或「菲律賓共和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案)」即已符專業,沒半個中文字存在爭議。--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4:52 (UTC)[回覆]
@Wildcursive人家@Kanashimi舉出辛普森案為例子,就是要指出你的邏輯是何等不合理。按閣下說「菲律賓訴中國案」的邏輯,辛普森案的英文條目標題應為「People v. O.J. Simpson」,中文條目標題應為「人民訴辛普森案」。目前卻並非這樣,究其原因,請見英文版的討論en:Talk:O. J. Simpson murder case#Requested move 2 January 2015,簡單來說就是WP:常用名稱更重要。WP:命名常規的「常用名稱」排第二,僅次於「使用中文」,目前兩岸三地的人莫不用「南海仲裁案」之類的名字來指稱這件事,沒有人說「菲律賓訴中國案」,這就是本條目的標題不合理之處,請閣下WP:使用常識。--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4日 (四) 23:20 (UTC)[回覆]
@乌拉跨氪請問討論結果是否為移動到菲律賓訴中國案?--林勇智 2016年7月14日 (四) 07:28 (UTC)[回覆]
竟是對原條目名措辭的修改,是否移動至南海仲裁案待議。烏拉跨氪 2016年7月14日 (四) 17:21 (UTC)[回覆]

(:)回應

就是提告控告發動這類法律程序,和仲裁並非互斥,仲裁只是提告/控告被接受後所採解決程序的一種。

案件的起點是菲律賓於2013年1月向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國際海洋法法庭提告, 這是個客觀事實,也是案子的本質。這法庭接受告訴後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附件任命了5位中的4位(而且5位中的4位事實上正是來自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法官,首席還是知名的前庭長),並藉用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法院)的地點與程序來做成裁決,與真正由PCA自行收案、協商仲裁員、自行做成的仲裁案有別。

真正的仲裁通常是經當事人協議、讓當事人選擇第三方、由當事人參與程序,所以大多數的仲裁是基於合意。也因此,當事人通常沒有不接受裁判的理由。

在判決結果出爐兩天後,以勝訴敗訴來說明此案的中文網頁就有至少2萬4100筆。此案的後段程序看似仲裁,但整體實質就是訴訟

除了前日留言所列案件,茲再摘舉數例:

美國Marbury v. Madison馬伯利訴麥迪遜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United States v. Nixon美國訴尼克森案)、Snyder v. Phelps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City of Anaheim v. Angels Baseball LP安那罕市政府訴天使球團案

加拿大Egan v Canada艾根訴加拿大案

香港Cho Man Kit v Broadcasting Authority曹文傑訴廣管局案)、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梁TC威廉·羅伊訴律政司司長案

歐洲人權法院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夏克與科夫訴奧地利案)、Norris v. Ireland諾里斯訴愛爾蘭案

雖然中文維基的法律相關條目仍待擴充,但上列不同管轄、不同層級、不同年代、不同性質、不同當事者的知名司法案件均由不同編者依此格式創建撰寫或翻譯,以標明當事人。以譯版較多的案件為例,可看出絕大多數語版維基對司法案件條目均依此格式翻譯命名,如例1例2

若無菲律賓發動司法程序,就不會有本案。為保留這關鍵,將官方的Case name Philippines v. China en:Philippines v. China 譯為現行的菲律賓訴中國案最妥,但我也能接受「菲律賓中國仲裁案」這樣的命名。

早已另有南沙群島主權爭議南海相關條目,本條目應依法律專業慣例命名,並以直接相關之法律程序和論述為主,適合其他條目的應移出或分出。

-- 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04:14 (UTC)[回覆]

常用高於其他。在幾乎沒有中文來源使用諸如「菲律賓訴中國案」或者類似名稱的條件下,您主張再怎麼說都站不住腳。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7月15日 (五) 07:15 (UTC)[回覆]
@Wildcursive閣下所舉的案例,根本是稻草人攻擊。英文維基有en:MOS:LEGAL,包含所謂「依法律專業慣例命名」的原則,可是首先這是一份「指引」,凌駕其上的「方針」是維基百科:命名常規。不同的原則諸如「常用名稱」「名從主人」「先到先得」等等彼此相沖的情況,在維基很常見,而且已經有一貫的次序去定奪。那些案例之所以都是同一個「XX訴YY案」的格式,全部都是沒有其他的常用名稱,所以才輪到其他原則,即按照法律專業慣例。之前我們已經指出辛普森案作為反證,英文維基曾經熱切討論改標題為「人民訴辛普森案」,結果是遭到一致反對,理由是WP:常用名稱更為重要,方便用戶搜尋和辨識。可見,當一宗案有了一個常用名稱後,並不需要硬性規定按照法律專業慣例命名。--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16:52 (UTC)[回覆]

維基是依理據決定的地方,"菲律賓訴中國"等用語就有約7萬筆中文頁面,遑論其他語言。更何況,常設仲裁法院從2013年迄今的新聞稿就是用「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也是我前述的名稱之一。

這顯然是最權威、最一致、也最專業的定名

-- 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08:04 (UTC)[回覆]

(+)支持 --CreeCore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10:18 (UTC)[回覆]

這個文件出現「南海仲裁案」這個標題--林勇智 2016年7月15日 (五) 12:27 (UTC)[回覆]
你也可以說,這些文件的共同特徵是都出現「菲律賓共和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菲律賓訴中國)」的標題,而且官方的Case name依然維持 Philippines v. China 這不可少且具識別性的司法案件名稱元素. --WildCursive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15:50 (UTC)[回覆]
@Wildcursive虧你說得出「理據」二字。首先,其他語言的使用狀況並非考慮之列,這裏是中文維基,條目的標題用中文,我們只需考慮中文語境的使用狀況。然後是你自己用Google找出"菲律賓訴中國"等用語就只不過有約7萬筆中文頁面,請閣下不妨再搜尋一下,"南海仲裁案"有壓倒性的674萬筆中文頁面。而你拿些非官方翻譯出來,更不能說明甚麼。既然都並非官方的翻譯,根本無法作參考之用,說服力無異於其他中文媒體。最後,我承認這宗案是近兩星期才突然熱鬧起來,獲得廣泛關注,而「南海仲裁案」也大概是最近才出現的詞語;但是,維基百科並不是一本抱殘守缺的百科全書,隨着事態的變化,有新標題取代舊標題是常有的事,漢城也更新為首爾,希望閣下與維基百科都能夠與時並進。--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17:23 (UTC)[回覆]
插句話:「漢城也更新為首爾」是因為名從主人吧?如果此條目以名從主人為標準,應為「菲律賓訴中國案」?若否,則閣下舉此例似乎不太恰當...-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WikiNews2016年7月16日 (六) 00:50 (UTC)[回覆]
就首爾一事,轉述稍早前其他維基人(可能是red16或者cwek)所言:「漢城」能改為「首爾」是因為從中宣部層面往下媒體一次性全都改了。而此案顯然並非如此。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7月16日 (六) 06:28 (UTC)[回覆]
@和平奮鬥救地球hat600維基百科討論頁的格式,不利把回應分段,可能因此你們誤會了我的意思,我的上半段發言主要針對「常用名稱」,然而,首爾的例子,關鍵是「與時並進」。大家或許不知道或忘記了,首爾的條目創建於2003年,早於改名之先。韓國宣佈改名前,「漢城」毫無疑問是當年最適合的標題,這也的而且確是當年的條目標題。2005年宣佈改名後,雖然維基社群曾經有過一番爭辯,但是最後都把條目標題更新為「首爾」。如果今天有人在討論頁貼出十條2000年至2004年新聞稿的連結,證明「漢城」是「最權威、最一致、也最專業的定名」,請問大家會否把條目移回創建之時的「漢城」?現在正正有人貼了些過時的新聞稿連結出來,欲以此證明一個曾經是合適的標題名字,本人於是以首爾為例子反駁。不論條目標題由「漢城」改為「首爾」是套用了哪一條原則,我的論點——維基百科應該與時並進,不應抱殘守缺——是絕不動搖的,以前的名字再權威、再專業、再一致,也比不上現在的常用名稱。--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20:52 (UTC)[回覆]
再權威、再專業、再一致,也比不上常用名稱。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7月16日 (六) 06:30 (UTC)[回覆]

(+)支持,此案牽涉到中、菲、越、台四方政府之利益,南海仲裁即概括菲控中案。--Cbls1911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13:19 (UTC)[回覆]

(-)反對,南海一詞地域中心,中國南海還是菲律賓北海呢。--Gqqnb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20:58 (UTC)[回覆]
根據WP:BIAS:「不過,條目的命名仍應該採用中文可靠來源中最常使用的名稱,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一個名詞在中文地區被廣泛使用,譬如南海、東海、中南半島等固有詞彙,則無論它的地理性質是否具有中國中心均可採用,相關說明請參見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7月17日 (日) 07:41 (UTC)[回覆]
人家是叫西菲律賓海的。但是國際上不是都叫南中國海麼?日本海地域中心麼?有關係麼? -- 鐵塔·抵制日貨聯盟留言2016年7月18日 (一) 05:38 (UTC)[回覆]
雖然我個人是不認為菲律賓人民會來看中文維基,但如果他們同樣也有「西海仲裁案」的簡稱,我們可以用重定向補足,就跟釣魚台和尖閣諸島的處理方式一致。--Cbls1911留言2016年7月19日 (二) 16:16 (UTC)[回覆]

(-)反對,放長來看,南海仲裁案應該不會只有一次,這次也不是決定性的仲裁,涉及範圍也有所限制並未及南海全域,主要為中菲之爭而非全域國家參與的最後大仲裁,未來或有越南訴菲律賓,或甚至是中國訴馬來西亞的可能,以中文而言,幾凡涉及南海之仲裁案,俱可認知為南海仲裁案,故認為這種命名不行。Cherjau留言2016年7月22日 (五) 22:05 (UTC)[回覆]

提案:進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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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移動保護期限快到了,在下忝為本條目的小小創建者(其實創建者也不代表具備條目所有權,只是我臉皮厚),為解決問題,請求大家踴躍投票,以供管理員做為日後參考依據。

本次投票最低門檻為自動確認用戶,IP用戶或投票後被封禁的用戶都視為無效票。各位不須投{{反對}}票,只能單選一項投{{支持}}票,一來是方便計數,二來是因為兩方的說法各有道理,投票期限訂於保護期結束,系統自動解除移動保護時。--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21日 (四) 16:22 (UTC)[回覆]

菲律賓控告中國案(這是範例,請在下面兩項二選一投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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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認同此名,請於其下投支持票

  1. (+)支持--秋意假髮濃(我已關閉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6年7月21日 (四) 16:22 (UTC)[回覆]

菲律賓訴中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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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Cherjau留言2016年7月22日 (五) 22:05 (UTC)[回覆]
  2. (+)支持--Yp8080123留言2016年7月23日 (六) 10:19 (UTC)[回覆]

南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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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以下為Google等搜尋引擎的結果:菲律賓控告中國案:840000項結果;南海仲裁案:3050000項結果;菲律賓南海仲裁案:2720000項結果;菲律賓訴中國案:1460000項結果--林勇智 2016年7月23日 (六) 09:43 (UTC)[回覆]
  2. (+)支持:考慮到受此仲裁案影響之國家不只中菲兩國,用南海仲裁案的名稱較具概括性。--Cbls1911留言2016年7月23日 (六) 17:15 (UTC)[回覆]
  3. (+)支持:中文的主要說法,且此案主體是南海--葉又嘉留言2016年7月24日 (日) 01:39 (UTC)[回覆]
  4. (+)支持 -- 鐵塔·抵制日貨聯盟留言2016年7月25日 (一) 04:18 (UTC)[回覆]
  5. (+)支持大中華地區兩岸三地中文媒體的普遍稱呼 -- Pangkakit留言2016年7月25日 (一) 13:00 (UTC)[回覆]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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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動,共識為WP:COMMONNAME--Lakokat 2016年7月28日 (四) 05:20 (UTC)[回覆]

內容整合。--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7月13日 (三) 06:53 (UTC)[回覆]

(-)反對,現時條目太長,而且國際反應一段比例過重,分拆出來十分合理。 --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8:02 (UTC)[回覆]
(-)反對,如合併會條目過長。--Emphrase💬📝 2016年7月13日 (三) 18:39 (UTC)[回覆]
長不一定是不合併的理由,問題是主條目的內容應該是子條目所應該包含,也就是說子條目仍有欠缺,既然如此,應該重新整合,或將主條目的國際反應整合過去,或反之整合回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7月14日 (四) 05:42 (UTC)[回覆]
我就是認為應該將主條目的國際反應移過去,好好整合,不應反其道將兩個條目合併。--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4日 (四) 22:55 (UTC)[回覆]
  1. (-)反對,理由同上。--西安兵馬俑(留言) 2016年7月16日 (六) 08:56 (UTC)[回覆]

仲裁庭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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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I

孔傑榮所說:「大家必須了解,星期二的裁決不是由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作出的,而是由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回應菲律賓提訴中國仲裁案所設的仲裁庭作出的

問題點在這裏。--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07:11 (UTC)[回覆]

這個法庭根本不是正式法庭,而是一個臨時組建的草台班子,整個事件就是詐騙。--tcjttcjt2016年7月14日 (四) 15:01 (UTC)[回覆]

新華社通稿看了快一千次了,謝謝。--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08:39 (UTC)[回覆]
@Hat600和平奮鬥救地球Quest for Truth 各位怎麼看?但毫無疑問,此臨時仲裁庭在常設仲裁法院之下--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08:46 (UTC)[回覆]
@Red16請問你的問題是關於仲裁庭怎樣組成嗎?在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官網解釋,"The PCA is not a court in the traditional sense, but a permanent framework for arbitral tribunals constituted to resolve specific disputes."(常設仲裁法院PCA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法庭,卻是一個為組成臨時仲裁庭而設的常設框架,由臨時仲裁庭解決特定的糾紛。)即是常設仲裁法院本身並沒有法庭,也沒有常設的法官,它的運作方式是每一次接到案件時,才成立臨時仲裁庭,控辯雙方各自有權委任最多四名仲裁員,但並不需要雙方同意才能開始,而今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一開始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沒有委任仲裁員,所以今次全部仲裁員才是菲律賓方面委任的。--Quest for Truth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19:15 (UTC)[回覆]

該仲裁庭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7組建的一次性機構。根據該附件,其人員指定應為衝突各方各指定一人,其餘由各方協議指定;由於中國不參與,因而除了菲律賓的名額外,其餘均由國際海洋法庭庭長指定;這是與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的關係,除此以外無其它關係。備選仲裁員的名單由聯合國秘書長維護,而不是由常設仲裁法院的仲裁員選出。附件中並無提及常設仲裁法院。另外據報道,其秘書服務由常設仲裁法院提供。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7月17日 (日) 07:39 (UTC)[回覆]

嗯,這麼說就對了,二者吻合。希望在正文內容有所體現(因為某部門的輿論就是這樣,仲裁由常設仲裁法院PCA做出,不是隔壁的聯合國國際法院,仲裁在解決領土問題,所以才是廢紙一張。絕口不提仲裁庭本身的事情)--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6年7月17日 (日) 07:47 (UTC)[回覆]

且不論這起案件的實體內容的審理爭議結果,僅僅考慮它的程序的合法性,當着全世界這麼多國家與國際法專家,中國政府與仲裁庭作為爭端雙方,誰的主張合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南海仲裁庭的本質,是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組成的一次性仲裁機構,它沒有上級管轄部門,也就是說它不隸屬於國際法院、不隸屬於國際常設仲裁法院、不隸屬於國際海洋法法庭、不隸屬於聯合國安理會。--newmangling留言2016年11月19日 (日) 14:53 (UTC)[回覆]

「國際反應」一節中的部分來源並非是針對此案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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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反應」一節中部分國家(尤其是「支持爭議雙方進行雙邊會談或反對仲裁」的國家)的信息來源並非是對菲律賓控告中國案的反應,不少來源來自更早的時間,且文章並未提到或暗示仲裁案相關內容而僅是對南海爭議作出的表示;如萊索托、巴勒斯坦利比亞毛里塔尼亞波蘭俄羅斯塞爾維亞等。
建議使用更合適的來源或移去這些國家。 Lmy2321留言2016年7月13日 (三) 19:24 (UTC)[回覆]

波蘭、斯洛文尼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究竟支持誰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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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波蘭和斯洛文尼亞在中國外交部的說法中是支持中國南海立場的,為何仲裁案後倒戈?
  • 波黑究竟支持誰的立場?我看到它同時出現在支持仲裁和反對仲裁的國家名單中。
  • 「支持仲裁的國家」列表來源是否可靠?那個國外媒體會不會跟隨美國而誇大其辭?
  • 支持仲裁就代表反對中國的立場嗎?支持對話就代表反對仲裁嗎?這一點應予以說明。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 旭日東升和曙光對話貢獻)於 2016年7月14日 (四) 15:20 (UTC) 加入。[回覆]

 印度的立場也存疑"India supports freedom of navigation and over flight and unimpeded commerce, based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s reflected notably in UNCLOS," said Ministry of External Affairs.,應以事後各國外交部的聲明為準,媒體的說法和之前的70個國家支持中國都有扯虎皮嫌疑 -- 61.171.145.127留言2016年7月15日 (五) 15:08 (UTC)[回覆]

越南到底支持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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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說有70多個國家支持中國立場

東盟大概就3個內陸國家,老撾 柬埔寨 緬甸吧,其他7個不用說了,連馬來西亞 汶萊通通有爭議。--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08:38 (UTC)[回覆]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達師 - 334 - 5542016年7月30日 (六) 10:18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新加坡支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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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搜索相關新聞,沒說支持仲裁:https://tw.news.yahoo.com/南海仲裁-新加坡支持和平解決爭端-151746827.html119.128.144.68留言2016年12月8日 (四) 14:44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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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南海仲裁案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7月4日 (三) 01:53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