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高中強盜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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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高中強盜殺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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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中華民國台北縣金山鄉(今新北市金山區)中華路152巷8號4樓 |
日期 | 2002年10月25日 |
武器 | 膠帶、水果刀、鐵鍋、電磁爐 |
死亡 | 1 |
受害者 | 何佳燕(26歲) |
主謀 | 曾思儒(35歲) |
動機 | 強盜 |
金山高中強盜殺人案是一起發生在中華民國臺北縣金山鄉(今新北市金山區)金山高中附近的一起強盜殺人案,犯罪人曾思儒(35歲,原金山高中國中部特教教師,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士)因為積欠卡債而在原租屋處行竊,卻遇到被害人何佳燕(26歲,金山高中國中部理化教師,師範大學科學教育碩士),因而轉為強盜殺人,以殘忍的方式凌虐被害人致死。最後依強盜殺人罪嫌在中華民國高等法院2003年9月4日二審判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2006年遭到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經過法務部部長曾勇夫批准,2012年12月21日曾思儒於臺北監獄刑場(附設於新北市土城區土城看守所內)槍決伏法。
兇犯
[編輯]曾思儒(1967年-2012年12月21日 ,以下簡稱曾某),服兵役時曾於谷關受特種部隊士官訓練,師範大學特教系畢業後,分發為金山高中國中部特教班教師,後轉任中和自強國中特教班教師,因為生活奢侈,花新臺幣90萬元買休旅車,故向女友借了約30萬元,亦向大量同事商借一萬元至數萬元不等,共積欠數十萬元,之後,又濫刷信用卡,積欠卡債60萬元,甚至向地下錢莊借款7萬元,造成財務吃緊。[1]
曾某原在金山中華路租一寢室居住,因為調職為中和自強國中特教班老師而搬離,隨後由金山高中的何佳燕及李姓、許姓等3位老師合租。曾思儒在退租後,未歸還鑰匙,因此可以輕易入侵其寢室,曾某因經濟狀況周轉不靈,打算行竊。
案發經過
[編輯]2002年10月25日20時,曾某認為時值星期五的夜間,是周休二日前的空檔,在金山中華路租屋的何佳燕等三名老師應該都會省親訪友,故欲闖空門行竊,曾某為確定無人留居租賃處,先開車至屋外察看[2],發現房內無燈光,再撥打合租人李姓老師房內電話,亦無人接聽,確定屋內無人後,以鑰匙開啟大門,因為內心掙扎,退出屋外,前往金山海邊,與女友通話約40分鐘。幾經思考,仍決定行竊,故先至萬里野柳之西藥房,購買橡膠手套一副,避免留下指紋。
23時,曾某穿戴剛買的橡膠手套侵入屋內,正要着手搜刮財物時,何佳燕突然手提餐點進入,曾嫌躲到廚房木門後,何佳燕隨即進入自己房間用餐,曾某見狀亦躲到其中合租人許姓老師未上鎖之房間。
23時20分,何佳燕離房如廁,並想要去客廳拿東西,經過許姓老師房門口時,不知為何停住腳步,曾某認為事跡敗露,立即衝出房門,先發制人,以左手摀住何佳燕嘴巴,何佳燕因抵抗而咬破手套並咬傷曾嫌拇指,二人重心不穩同時跌倒在房內,曾某隨手取得許姓老師房內重達15臺斤的啞鈴,朝何佳燕頭部砸了兩下,造成何佳燕頭部流血跌倒,而無法抵抗。
何佳燕身受重傷,只好向曾某哀求:「只要你不殺我,怎麼樣都可以」,並告知錢財位置,曾某即以左手勒住何佳燕頸部,持啞鈴強押到她的房間,命令她趴在床墊與牆壁間之空隙,並以房內的膠帶反綁雙手雙腳並封住其嘴巴,再進行財物搜刮,曾某依何佳燕所提供錢財位置,獲得一個小皮包(內有身分證、零錢、提款卡)、大皮包內現金新臺幣29,000元(代收學生團膳費用)、諾基亞流動電話及倫飛筆記型電腦,放入自己的背包內。得手後,曾某在客廳抽煙,思考如何善後,約半小時之後,聽到何佳燕掙扎翻身的聲響,因擔心遭到指認,至廚房拿取原先為其所有,於搬離時留置之水果刀一把,朝何佳燕頸部要害猛力連刺六下,何佳燕並未死亡,且因不堪疼痛,猛力掙脫雙手膠帶,並揮動右手握着刀刃反抗,曾某見何佳燕氣息尚存,復取房東所有之鐵鍋,朝已奄奄一息之何佳燕頭部猛敲兩下,再取何佳燕所有重約3公斤之電磁爐,置於何佳燕頭部位置,以腳踩踏,而造成何佳燕顱骨骨折,第一頸椎脫臼,引發神經性休克而死亡。曾某用力之猛,把鐵鍋都打到變形扭曲,連電磁爐也破損不堪。
曾某知悉何佳燕死亡後,抱着其遺體痛哭了十分鐘,後依然決定棄屍逃逸,為製造何佳燕自殺之假象,遂將大量衣物、被褥、椅子及電視機堆置在何佳燕身上,將何佳燕屍身完全掩蓋,又至廚房搬瓦斯桶進入房間,先緊閉門窗,再將瓦斯桶之出氣口打開,離開該房間時又將房門反鎖,以隨手取得之藍色牛仔褲沾濕,塞於門縫後離去,途經汐萬公路旁山區,將作案用之手套及當時穿着衣物丟棄,行經金山路段時,復將被害人之身分證、提款卡丟棄,並至其位於板橋的賴姓表弟家沐浴更衣,隨即到自強國中參與親師座談會。
10月28日因恐東窗事發,又至三峽白雞山區駱駝潭附近,將強盜所得之筆記型電腦棄置草叢內。嗣曾嫌開車返家途中,誤觸強盜所得何佳燕所有之流動電話快捷鍵而撥出電話,乃將之關機,惟何佳燕之弟何岳霖接獲該電話,卻無聲音,便回電何佳燕,但因已關機無法接通,何佳燕之母林瑞玉亦隨之撥打,卻只聽到「轉接語音信箱」之提示音,察覺有異,乃與何佳燕之友至金山中華路探望,始發現何佳燕遇害。
曾某雖進行多項佈置以製造被害人自殺假象;但警方透過DNA比對等,11月11日仍查出曾某涉案,曾某竟然偽裝毫不知情,還駕車到金山,找金山中學的老師飲酒餐敘,試圖掩飾並探聽警方偵辦進度,最後因為罪証確鑿,於同年11月14日之向刑警投案。[3]
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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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 中華民國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刑事判決
- 中華民國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0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 中華民國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8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326號刑事判決
- 中華民國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9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85號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2003年3月28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曾某死刑。2003年5月28日,中華民國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判曾某死刑。之後最高法院以法律適用之問題,五次發回更審,但臺灣高等法院依然一直判曾某死刑。
2006年2月15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曾某死刑判決確定。
2012年5月,曾某毆打與他犯了同為殺人罪的鄭姓收容人,7月石姓主任管理員打算簽辦曾某違規,曾某怒持放在方塊酥鐵盒內,收藏一年多且摻雜辣椒醬的惡臭糞便,朝石主任與戒護人員潑灑共3次。
土城看守所對曾思儒做出訓誡、停止接見、放風等處罰,並向板橋地檢署(今新北地檢署)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地檢署檢察官以曾思儒已是等待槍決之身,再追訴也是浪費司法資源,加上所方已做出懲處,最後以不起訴處分之。[4]
2012年12月20日,法務部長曾勇夫簽署死刑執行令,曾思儒於12月21日18時52分於台北監獄刑場被槍決。曾思儒在死前最後訊問庭,發表了長達六分鐘的遺言,說:「我受過高等教育,教導學生守法守紀,卻犯下天理不容的滔天大罪。」承認自己後悔。但他也認為此判決過重,自認「還有價值」,不應判死刑。隨後與在2003年間縱火燒殺4人的洪明聰一同伏法,45歲生涯正式閉幕。 [5]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賴仁中. 老師殺老師 五度判死刑. 自由時報. [2004-10-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2-08).
- ^ 92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永久失效連結]
- ^ 曾思儒:我抱著屍體痛哭了十分鐘 你說我夠不夠慈悲?. ETtoday 新聞雲.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12).
- ^ 孫友廉. 辣糞水潑管理員 死囚不起訴. 蘋果日報. [2012年8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3月8日).
- ^ 侯柏青、王定傳. 曾思儒 自認還有價值 洪明聰 開三槍才伏法. 自由電子報. 2012-12-22 [2013-09-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