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
外觀
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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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83年6月20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1985年6月20日 |
締約方 | 挪威 |
保管方 | 國際勞工局局長 |
語言 | 法語 英語 |
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英語: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Employment (Disabled Persons) Convention)是1983年6月20日第六十九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83年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59號公約(C159)。[1][2]公約於1985年6月20日生效。[3]
內容
[編輯]公約[4]第二章列明了公約相關原則,規定締約國應制定、實施並定期檢查關於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的國家政策,該政策應致力於保證為各類殘疾人提供適當的職業康復措施,以及增加殘疾人在公開勞工市場中的就業機會,且該政策應基於機會平等的原則。
公約第三章列明了相關主管機關應採取的措施。
批准情形
[編輯]截至目前,已有84個國家批准該公約。[3]中國於1987年9月5日批准公約,公約於1988年2月2日對中國生效。[4]
參考文獻
[編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
- ^ Convention C159 -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Employment (Disabled Persons) Convention, 1983 (No. 159). www.ilo.org. [2020-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7).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9).
- ^ 4.0 4.1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