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灣租界條約
外觀
類型 | 不平等條約 |
---|---|
簽署日 | 1899年11月19日 |
簽署地點 | 廣州灣 |
簽署者 | ![]() ![]() |
締約方 | ![]() ![]() |
保存處 |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 |
《廣州灣租界條約》(法語:Convention entre la France et la Chine relative à la concession de Kouang-Tchéou-Ouan)[1]是1899年瓜分風潮期間法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3月,法國駐華代辦呂班向清政府提出照會,要求中國答應不把雲南、廣東、廣西等省讓與他國;中國將來設立郵政局,須聘法國人襄辦;法國承建越南至雲南昆明鐵路(昆河鐵路);法國在中國南部海岸設立「屯船」之所。1899年11月19日,法國軍艦直逼廣州灣,迫使清政府代表廣西提督蘇元春與其遠東海軍司令高禮睿正式訂立此約。共7款。
條約內容
[編輯]- 廣州灣(今屬廣東湛江),租借給法國(實際上成為法國的殖民地),租期99年(但到1945年二戰結束後即移交至中華民國);
- 租界內歸法國管轄,法國可在此駐兵設防,中國船隻駛入廣州灣須向法國交納各項稅鈔;
- 允許法國修築自廣州灣赤坎至安鋪鐵路,架設電線等。
參考文獻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法互定廣州灣租界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