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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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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指的是並非由結婚者來決定對象的婚姻。包辦婚姻不一定是強逼婚姻,有些包辦婚姻是得到結婚者同意由他人代替他們選擇對象。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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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聖經》申命記7:3中「不可將你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是指異族異教徒),也不可使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這句話中表明了父親有包辦兒女婚姻的權力。

《聖經》裏沒有婚前愛情描寫。在聖經《創世紀》中上帝安排亞當與夏娃結婚。上帝從來沒有批評過婚姻包辦。(曹菁《愛情信仰論》)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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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地區古代上層社會的婚姻大多為包辦婚姻,中國是其中之一,後來擴展至中下層人民。在包辦婚姻中,丈夫如對婚姻不滿意,可休妻、納或另娶。但由於貞操觀念的影響,古代法律又禁止女性單方面提出離婚,妻子通常不會單單因為不滿意包辦婚姻的對象再婚。

1919年前後開始的新文化運動,提倡婚姻自由,接受新思潮的人們開始接受戀愛結婚。1927年後在中共紅色根據地,鼓勵婚姻自由。1931年,國民政府制定婚姻法,也提倡婚姻自由。

1950年中國大陸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禁止包辦婚姻,1980年通過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依舊禁止包辦婚姻,202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仍舊繼承了婚姻法中的規定禁止包辦婚姻。由於國民黨和共產黨都提倡婚姻自由,因此當時一些青年為了逃避家庭的包辦婚姻而加入國民黨或者共產黨。胡適反對包辦婚姻,並以婚姻自由為主題寫過一個劇本《終身大事》,影響甚廣,但是他自己與包辦婚姻的妻子江東秀廝守終身。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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