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藥家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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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曾於2010年12月3日通過新條目推薦投票,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
新條目推薦討論
- 2010年10月20日,發生在西安大學城的哪起交通肇事又殺人案,被網友稱為「藥剛門」?
- (~)補充新條目。此案件的關注度,不亞於1個多月前的我爸是李剛事件。—Fxqf·留言簿 2010年12月1日 (三) 07:42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10年12月1日 (三) 16:46 (UTC)
- (+)支持--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2月2日 (四) 14:58 (UTC)
- (+)支持--玖巧仔●□留言 2010年12月2日 (四) 23:49 (UTC)
- (+)支持--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3日 (五) 01:49 (UTC)
- (+)支持—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12月3日 (五) 02:13 (UTC)
- (+)支持--Ronochen (留言) 2010年12月3日 (五) 04:08 (UTC)
放照片沒必要
[編輯]放照片除了滿足大眾八卦與圍觀的慾望外,對敘述事件本身沒有好處。而且有著作權或肖像權問題。--User:Orion-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01:56 (UTC)
- (+)支持--ㄙㄝㄪㄣGroup-CJKV★
委班 復活 漢喃 越南 ★ 2011年6月8日 (三) 04:39 (UTC)
- (-)反對--Fxqf·留言簿 2011年6月11日 (六) 10:05 (UTC)
- (-)反對--2sc945 (留言) 2011年6月28日 (二) 05:36 (UTC)
討論
[編輯]“ |
昨天錄了一期「今日說法」,討論的話題是藥家鑫駕車撞人後刺死傷者的事件。嘉賓是石述思。錄畢,現場沉默了片刻,隨即大家開始收稿滅燈,準備清場走 人...石述思一邊摘着胸前的麥克風一邊感嘆:"眼下的新聞事件儘是魔幻現實主義題材,一個比一個猛!難怪哈利波特沒人看了..." |
” |
——撒貝寧的搜狐微博[1] |
“ | 一個本應該崇拜繆斯的藝術家卻撲向了撒旦的懷抱。 | ” |
——《誰該為藥家鑫冷血的狼性負責?》曾穎(作家) |
關於「激情殺人」
[編輯]本詞條原有「激情殺人是中國法律界帶給世界的一個新名詞」,我將其刪去,因看到如下說法:
“ | (前略)……網上幾乎一邊倒的譴責律師,很多網民認為,「激情殺人」是為被告人開脫罪責的藉口,甚至有不少人認為此抗辯是杜撰的名詞。
其實,「激情殺人」是刑法理論上激情犯罪的一種。故意殺人根據主觀惡性的不同,實踐中往往對情節較輕的幾類犯罪從輕或減輕量刑,如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基於義憤的殺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殺人、受被害人請求的殺人等等。激情殺人,是指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激情殺人也是故意殺人,只是在主觀上由於情緒的影響,引起認識的局限和行為的控制力上減弱,對於行為的性質、後果缺乏必要的考慮而產生突發性犯罪。與有預謀的故意犯罪不同,行為人沒有長時間的犯罪預謀,沒有預先確定的犯罪動機,也沒有事先選擇好的犯罪目的,主觀惡性不如有預謀的故意殺人大。 激情殺人必須具備幾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二是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三是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激情狀態與實行行為之間無間隔的冷靜期。 「激情殺人」在國外刑法中有很多的立法例,但在我國刑法中並無明確的規定。那麼,「激情殺人」是否存在?答案又是肯定的。我國司法實踐中往往把基於被害人過錯而在突發情形下的「大義滅親」以及被害人主動挑釁、挑撥而造成的情急之下殺人歸入「激情殺人」,並按照「情節較輕」而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藥家鑫一案是否屬於「激情殺人」呢?……(後略) |
” |
——吳丹紅,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
引自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3-30/2941394.shtml --林卯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6:46 (UTC)
- (+)支持:搜索了一下,看到一下兩段文字:
“ | (前略)……對藥家鑫的辯護律師所提藥家鑫的行為屬於激情殺人的辯護理由,經審查認為,激情殺人一般是指由於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憤而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本案被害人張妙從被撞倒直至被殺害,沒有任何不當言行,被告人藥家鑫發生交通事故後殺人滅口,明顯不屬於激情殺人,故辯護律師的此項辯護理由不能成立。……(後略) | ” |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號 |
可見,在司法過程中,司法機關對「激情殺人」是有所(非法律法規性的)定義,有所參考的。
“ | (前略)……
二、認定與處理兩種特殊情況的故意殺人罪 在故意殺人案中,與被害人過錯相關的兩種情形是激情殺人和義憤殺人。下面就這兩種特殊情況的故意殺人做一下分析。 (一)激情殺人。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何為「激情殺人」,但這類殺人卻經常出現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地講,激情殺人是指行為人因被害人的嚴重過錯而受到強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將被害人殺死。它有下列幾個特徵: ……(後略) |
” |
——王政,律師,《如何理解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 |
資料顯示此論文發表於2007年12月10日,遠早於藥家鑫案,說明在藥家鑫案之前我國法律界已經早司法過程中考慮到「激情殺人這一概念」,並進行過討論。
綜上,不應當認為「激情殺人是中國法律界帶給世界的一個新名詞」公正客觀的說法。
--BigKai (留言) 2011年6月30日 (四) 03:17 (UTC)
英文版
[編輯]建議將該案也翻譯成英文版。—Fxqf·留言簿 2011年4月22日 (五) 09:54 (UTC)
廢死爭議?
[編輯]「案件影響」部分是否應當加入社會上對死刑存廢問題的討論?從目前輿論看,這一個案件引發中國社會對廢死的關注可能遠超之前中國大陸發生所有的案件。--林卯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03:23 (UTC)
- 我個人覺得藥家鑫雖然可惡,但他畢竟自首了,殺了他以後可能殺人犯就再也不會自首了。個人覺得還是終身監禁比較好。當然,這種人殺了也不可惜,只是覺得一命抵一命這種思維有點落伍了。2sc945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17:22 (UTC)
1、「自首」可以作為罪犯用來降低處罰的工具(策略),罪犯會「自首」不代表他有悔過之意。
編一個誇張的例子:有人殺人了,事發給通緝跑不掉了。他自首了,沒判死刑或者是死緩。然後申請「保外就醫」趁機潛逃,順利離境從此逍遙法外。「保外就醫」潛逃過程中又殺害N人(警方或平民)。
2、「一命抵一命」到底有沒有落伍,請和那些被殺的人及其家屬討論。
14.214.218.128(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6:57 (UTC)
圖片影片
[編輯]那些外連的影片圖片是不是有指引說最好轉存維基媒體伺服器?--C933103(留言) 2011年7月14日 (四) 18:12 (UTC)
關於「藥家鑫死後」
[編輯]我對藥慶衛訴張顯的部分做了些修改,「2012年7月31日下午,藥慶衛訴張顯名譽侵權案宣判,要求張顯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30天時間內在微博上每天不間斷對藥慶衛發布道歉微博,不得刪除,同時刪除之前的造謠誹謗的微博,另外張顯須向藥慶衛支付1塊錢的精神賠償。但張顯回應稱「我不會道歉的……藥家鑫父母因沒有教育好自己孩子,殘忍地殺害了張妙,應向我方道歉的……藥家鑫父母也應該向全國有良知的人道歉的。」」這段文字中,關於張顯的言論的引用是法院受理後的言論而不是判決後,用在此處有誤導的嫌疑,故僅截取了法院對於該案件的判決梗概--Felixdzy(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10:50 (UTC) 然,收到。都怪來源的錯,我看了我所引用的新聞後,還以為是張顯在判決之後說的呢。——浪子小李(留言) 2012年7月31日 (二) 10:53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藥家鑫案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鏈接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news.ku6.com/c2011/yjx/ 中加入存檔鏈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405210404/http://news.ku6.com/c2011/y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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