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貤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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貤封清代封贈制度中,文武官員以自己所應得的爵位官階,呈請改授與親族尊長,稱為「貤封」 若其人已死,則稱為「貤贈」。

  • 清史稿》志八十五:「為人後者,已封贈祖父母、父母,請以本身妻室封典貤封本生祖父母、父母者,許貤封。」
  •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三.吏部一二七.封贈.貤封彙辦:「諭京員三品以上,例得自行奏請貤封,餘俱由該部查覈彙奏。」

發展與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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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熙五年(1666年),定
    • 父職高於子者,依父原品封贈。
    • 官卑於子者,從子官封贈。
    • 武職子現任文職,封贈依文官例。
  • 雍正三年(1725年),定
    • 四品至七品官原將本身妻室封典貤封祖父、母者,八、九品官原貤封父、母者,皆許貤封。
    • 三品以上貤封曾祖父、母者,請旨定奪。
  •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上諭:「子孫官品不及祖、父之崇,則父為大夫子為士,記有明文。舊例依祖、父原階封贈,殊未允協,其議改之。」
  • 吏部議定
    • 文、武官子孫職大,祖、父職小,依子孫官階封贈。
    • 祖、父職大,子孫職小,不得依祖、父原品封贈。[1]
    • 父官高於子者,生母從子官封贈,嫡母、繼母不得依父官請封,原依子官受封者聽。武職子任文職者亦如之。
  • 乾隆五十年(1785年),定
    • 一品至三品官不得貤封高祖父、母,四品至七品官不得貤封曾祖父、母,八品官以下不得貤封祖父、母。

道光以後,捐封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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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
    • 准許三品以上官欲捐請本生曾祖父、母封贈者,得依貤封曾祖父、母例報捐。
    • 准許八品以下捐封人員欲捐請及妻室者,加倍報捐。
    • 准許捐封人員為其受恩撫養之母舅、舅母、姑夫、姑母、姨夫、姨母、妻父、妻母依貤封外祖父、母例,捐請貤封。
  • 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
    • 廢除限制:准許四品至七品官捐請貤封曾祖父、母,八品官以下捐請貤封祖父、母,均依常例加倍報捐。
    • 重新限制:舊例八、九品官,准許封父、母,不封本身妻室。
    • 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正妻未封已歿,繼室當封者,正妻亦得追贈。其再繼者不得給封。
  • 咸豐二年(1852年),
    • 准許京師、外省文職及捐職人員得先封本身及原配、繼配妻室,再依本身品級為第三繼妻捐封。
  • 咸豐三年(1853年),
    • 准許貤封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伯叔父母,庶母,兄、嫂並嫡堂伯叔祖父、母,嫡堂伯叔父、母,嫡堂兄、嫂,從堂、再從堂尊長及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妻祖父、母。按例定品級,一體捐請。
    • 又許為人婦者,為其已故夫之祖若父捐職請封。為人後者,為祖若父貤封其先人[2]
  • 咸豐四年(1854年),
    • 依從戶部建議,第三任繼妻以後,誼同敵體,也准許依次遞捐。
    • 重新限制:舊例仕宦至三品,年幼時實際由外祖父、母撫養,其外祖父、母歿而無嗣者,准許依其官階貤贈,其餘外姻親不許貤封。

注釋及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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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四三.吏部一二七.封贈.推封事例:「而陳蘭森僅官主事,輒請照伊祖原官貤贈,於事理亦復不順,所請不可行。」
  2. ^ 《清史稿語》:「展轉推衍,而經制蕩然矣。」
  • 光緒朝《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三·吏部一二七·封贈
  • 《清史稿》卷一百十.志八十五.選舉五.封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