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選舉
普遍選舉(英語:Universal suffrage,Universal adult suffrage,General suffrage,或Common suffrage),又稱普通選舉權、普選、普及選舉、普通選舉,在民主政體中,將選舉權延伸至任何一個成年公民,稱為普通選舉,但是這個權利通常不包括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士,以及未擁有國籍的非公民與特定人士。擁有普選權,也代表,在這個國家中,無論性別、年齡、種族、信仰、社會狀況,只要是成年公民,都有選舉投票。
不同國家在投票權利的具體細節上有所不同,但最低年齡限制一般都在18-25歲之間,而且精神無行為能力之人、部分罪犯以及觸犯過一些選舉機制的人一般都不享有投票權利。[1]
歷史上最早的一批民主國家裡,政府會將投票權限定給擁有一定財產和財富的人口,而這往往導致只有少數的男性公民才有投票權;在某些司法體系中,投票權的享有還附加了額外的條件,比如要求投票者有特定的宗教信仰。而在所有的現代民主國家中,擁有投票權的人口都隨時間在不斷增長。在19世紀的歐洲和北美洲,很多地區還爆發了大規模爭取普選權的運動。
在美國,普選一般指的是在1960年代確立的「一人一票」的選舉制度,當時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主政下的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了一系列裡程碑式的判決(從1962年的貝克訴卡爾案開始),確立了一人一票制。[2][3][4]此後,美國國會以及沃倫法院通過《1964年民權法案》、《選舉法案 (1965年)》以及最高法院判決,保障並擴增了全美公民的選舉權,尤其是非裔美國人。[5][6]此外,美國的普選還與美國婦女選舉權運動有關,該運動起源於19世紀末,並於1920年到達頂點——當年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通過、給予並保障了女性的投票權。
歷史
[編輯]在光榮革命和法國大革命之後短命的革命政府,都有某種程度的普選制,但實際上都是以向舊統治階級報復的恐怖統治。在不久為了穩定下來,變成只有能賦交重稅的富人,即資產階級成年男性獨佔的所有選舉和被選權的代議制。
19世紀中期,英國有以男性普選權為主要訴求的憲章運動,提倡無論男性的種族、階級都有參政選舉的權利。19世紀的領導民主運動的自由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尤其在北歐,使用了口號「均等共有選舉權」。普選權運動包括社會、經濟和政治運動,目標在把選舉權擴展到所有種族。但對於女性平等的普選權或投票權、選舉權等等則要在20世紀初一戰後才被重視。而最早的普選權運動發生在19世紀早期,聚焦於減除選舉所要求的財產條件。1907年俄羅斯屬芬蘭大公國議會第一屆議會議員的選舉可視為第一次普選。
許多社會原先都對投票權有種族要求。比如,非白種人不能在1952年前的玻利維亞投票,種族隔離制度的南非投票,這種情況在1994年多黨選舉後才結束。1960年代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之前的非裔美國人只是在理論上有投票權,之前他們並無完全保障的投票權。3K黨在美國內戰之後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脅迫阻止非裔美國人在南方州份投票,南方各州在1890年代陸續通過法律包括投票稅來限制非裔美國人投票。至今以色列為確保猶太人選民佔國內多數,仍然堅持巴勒斯坦人要改變身分為阿拉伯裔以色列人才可以投票。
有一些普選系統其實還是排除一些人的選舉權。比如,拒絕承認犯人投票權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幾乎所有司法系統都拒絕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權。
由全民普選歷史看來,雖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問題,受人為的黑幕和貪污和人民的素養影響,後果不見得理想,例如未普選產生的英國國會投票同意對中國發動鴉片戰爭,以國家的力量公然販賣毒品;美國在南北戰爭後政府竟同意戰時支持聯邦政府的北方部分的奴隸州可繼續實施奴隸制度(此後有種族隔離法律),1882年美國國會又通過排華法案迫害華裔美國人,加拿大則對華裔民眾課特別重的稅,二戰後美國國會為了反共通過一系列法案迫害同情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支持者,部分指控言過其實,公然違背美國憲法內權利法案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款,形成白色恐怖;德國則在二戰前選出希特勒的納粹黨作執政黨,實行一黨制獨裁統治。
世界各地普選權
[編輯]根據瑞典一個國際組織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 IDEA)紀錄和研究,至2007年,全球已有185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國會(包括埃及、印度、南非等)[7],但有些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如許多中東國家國王或宗教領袖作為國家元首可推翻國會決議,國會並無實權,有108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最高領導人(總統或總理)[8],如埃及1980年代後穆巴拉克曾五度當選總統,選舉過程有嚴重弊端,前四次選舉均無反對黨候選人,實際上等於獨裁統治。
普選權最先於哪個國家或州實現的問題上存在一些爭議。紐西蘭、芬蘭、瑞典和挪威和其他一些國家都有資格主張本國是最先實現完全平等的民主選舉的國家(指最先允許女性擁有投票權利的國家,儘管存在限制)。一些國家或州在不同時期授予和取消過公民普選權。文萊奉行君主專制,所以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都沒有普選權。
- 按年代先後列表:
國家/地區 | 年 | 說明 |
---|---|---|
新西蘭 | 1893年 | 第一個所有成年國民皆有選舉權的國家,但女性不能作為眾議員候選人,直到1919年。 |
南澳大利亞州 | 1962年 | 1850年代實現男性選舉權。1894年起,女性享有選舉權,首先允許女性作為候選人,但仍然沒授予澳洲原住民選舉權。這個選舉系統沒有適用於所有澳洲的州。 |
西澳大利亞州 | 1962年 | 1899年,第二個澳洲的州授予所有成年國民選舉權,1902年,新南威爾士州,1903年,塔斯馬尼亞州,1905年,昆士蘭省和1908年,維多利亞省也先後跟隨 。 |
澳大利亞 | 1962年 | 1902年,立法授予除了原住民外的所有成年國民聯邦議會選舉權;1962年,所有澳洲原住民獲得選舉權。 |
芬蘭 | 1906年 | 第一個不區分種族皆授予所有成年國民選舉權,並且允許女性作為候選人的政治實體。1917年芬蘭正式獨立後,維持普選。 |
瑞典 | 1919年 | 1909年,授予所有男性選舉權;1919年,授予所有23歲以上國民選舉權。 |
挪威 | 1913年 | |
加拿大 | 1960年 | 1940年,魁北克授予所有女性成年國民選舉權,至此加拿大聯邦議會與各省議會,非印第安人之國民皆有選舉權。1960年,所有印地安人正式獲選舉權。 |
愛沙尼亞 | 1918年 | |
愛爾蘭 | 1918年 | |
奧地利 | 1918年 | |
捷克斯洛伐克 | 1918年 | |
德國 | 1919年 | 1935年-1945年期間在紐倫堡法案的命令取消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佔領的國家也同樣被取消。 |
匈牙利 | 1918年 | |
波蘭 | 1919年 | |
盧森堡 | 1919年 | |
荷蘭 | 1919年 | |
美國 | 1965年 | 1920年,禁止以性別因素否認或剝奪投票權。
1962-1964年: 歷史轉折點到來,以第14任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為首的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裡程碑式的判決, 建立了美國的「一人一票」民主選舉體制:
1964-65年:
1971年,美國憲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18歲以上的國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權。 |
立陶宛 | 1922年 | 1990年,脫離蘇聯獨立。 |
羅馬尼亞 | 1923年 |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1928年 | 1928年,30歲以上的女性享有平等的投票權,其後年齡逐步降低。1969年,18歲以上的國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權。 |
北愛爾蘭 | 1968年 | |
斯里蘭卡 | 1931年 | 1949年,斯里蘭卡剝奪泰米爾人選舉權。 |
西班牙 | 1931年 | 1931年,23歲以上男性有選舉權,1933年23歲或以上所有公民有選舉權。但在佛朗哥獨裁統治時代(1936年-1977年)期間被取消,1977年恢復舉行國會選舉。 |
土耳其 | 1934年 | |
義大利 | 1945年 | |
日本 | 1947年 | |
中華民國 | 1947年 | 1947年12月25日,行憲並舉行間接選舉,國民大會及立法院於1991年及1992年首次全面改選,1994年,全面舉辦地方選舉,至1996年舉行首次總統直選,進行完全直選。20歲以上的國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權。 |
法國 | 1944年 | 1792年,制定了普遍男性選舉權;在公民投票使用。1875年,共和國憲法通過普選原則,國民議會由民主選舉選出。1944年,戴高樂政府在阿爾及利亞宣布女性擁有選舉權。第五共和成立後,1965年,首次舉行直接的總統選舉。 |
以色列 | 1948年 | 1949年,舉行首次國會選舉。基本法保障兩性的平等選舉權。 |
比利時 | 1948年 | |
印度 | 1950年 | 1951年,舉辦獨立後首次國會選舉。 |
阿根廷 | 1951年 | 1983年,軍政府統治結束後恢復民主政治。 |
希臘 | 1952年 | 1864年,男性有選舉權;1930年,女性被允許在地方選舉投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1953年 | 195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公布施行,隨後開展了第一次全國人口普查工作,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普選[14][15]。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但是在1957年的「反右運動」中,至少55萬民主黨派、知識分子和異見人士遭到廣泛迫害,民主制度遭到嚴重破壞[16][17][18]。 |
馬來西亞 | 1955年 | 1959年,舉行獨立後的首次選舉。 |
哥倫比亞 | 1956年 | |
瑞士 | 1971年/1990年 | 1971年,聯邦級別選舉,女性有選舉權;但直到1990年女性才獲得州級別選舉的選舉權。 |
葡萄牙 | 1976年 | 1976年,軍政府統治結束後恢復民主政治。 |
列支敦斯登 | 1984年 | |
巴西 | 1988年 | 1988年,給予文盲以選舉權。 |
南非 | 1994年 | 自1930年起,白人女性有選舉權。1948-1994年間,非白人沒有選舉權。1994,年舉行首次不分種族的選舉權。 |
南韓 | 1948年 | 憲法保障兩性的平等的選舉權。1987年恢復總統直選;1995年,恢復地方自治選舉。 |
科威特 | 2005年 | 2005年,始有限選舉權。到2010年容許女性投票。 |
阿聯酋 | 2010年 | 2006年,始有限選舉權。到2010年擴大範圍。 |
卡達 | 2007年 | 地方選舉在2000年開始。 |
不丹 | 2008年 | 2008年3月24日,實行歷史上第一次選舉。[19] |
女性的普選權
[編輯]1776年,新澤西授予女性普選權,資產資格和男性一樣(詞語「居民」代替「男人」),但後來在1807年被廢止。1838年,皮特凱恩群島授予了有限的女性普選權。在19世紀後期,世界有一半國家和地區授予了有限的女性參政普選權,1861年,從澳洲南澳大利亞開始,是第一個無限制女性投票權的地方,但女性最初未被允許參加競選。
第一個授予女性參政權的國家是紐西蘭,在1893年的大選僅僅數星期之前,成年女性的參政權法案被通過了。1894年,澳洲南澳大利亞是第一個授予普遍女性公民投票權並允許她們競選國會議席的州。
1919年,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獲得美國國會及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支持通過,成年女性在1920年美國總統選舉獲得平等的投票權。
1931年,西班牙第二共和國允許女性有參政權,當年共有三名女性在選舉中當選。在一次擴大女性政治權利在現行選舉的辯論中,激進女性主義和社會主義者肯特認為,西班牙女性並未準備好投票,他們會被天主教會影響,去投票支持右翼保守派候選人。然而Clara Campoamor以女權不被注意的定位辯護,最後她的論點佔了上風。在1933年的選舉中,所有23歲或以上的公民均獲得普選權的政治權利。但是最後Campoamor和肯特皆失去了他們的議席。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Suffrag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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