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是繼《至元新格》之後元朝政府頒布的第二部法律,內容包括了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之前元朝歷代帝王發布的關於法律方面的一系列聖旨條畫、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門所判案例的匯編。
《大元通制》大部分已經失傳,目前只有條格的一部分倖存於世,名為《通制條格》,《通制條格》內容包括元太宗六年(1234年)[2]到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80多年間元朝官方頒布的關於法律方面的聖旨條畫、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門所判案例的匯編,史實多為《元史》所不載。
編修經過
[編輯]至大四年(1311年)三月元仁宗即位不久,決定根據《至元新格》編修新法律,允中書所奏,「擇耆舊之賢、明練之士,時則若中書右丞伯杭、平章政事商議中書劉正等,由開創以來政製法程可著為令者,類集折衷,以示所司,」[3]分為制詔、條格、斷例三部分:此外將介於《條格》、《斷例》之間的內容編成成別類。
延祐三年(1316年)五月,書成。書成之後,又命「樞密、御史、翰林、國史、集賢之臣相與正是,凡經八年而是事未克果。」[3]
至治三年二月十九日(1323年3月26日),元英宗最終審定,命名《大元通制》,頒行天下。[4]
至正六年四月五日(1346年4月26日),《至正條格》頒行天下,《大元通制》停止使用,《大元通制》在全國範圍內一共使用了23年。
內容簡介
[編輯]這部法典一共八十八卷,共有2539條,其中斷例717條,條格1151條、制詔94條,令類577條,仿唐、宋律篇目,分為:名例、衛禁、職制、祭令、學規、軍律、戶婚、食貨、大惡、奸非、盜賊、詐偽、訴訟、鬥毆、殺傷、禁令、雜犯、捕亡、恤刑、平反等20篇。其主要內容保存在《元史·刑法志》內。
元朝的法律中,斷例大體上相當於唐朝和金朝的律,條格大體上相當於唐朝和金朝的令。
現存殘本《通制條格》簡介
[編輯]《大元通制》大部分已經失傳,目前只有條格的一部分(653條)倖存於世,名為《通制條格》[5],是研究元朝歷史和中國古代法制史極為重要的史料。
《通制條格》,共二十二卷,653條,包括十九個篇目,卷二至卷九為戶令、學令、選舉、軍防、儀制、衣服,卷十三至卷二十二為祿令、倉庫、廄牧、田令、賦役、關市、捕亡、賞令、醫藥、假寧,卷二十七至卷三十為雜令、僧道、營繕。
參考資料
[編輯]- 《中國法制史》,蒲堅著,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九章
註釋
[編輯]- ^ 孔齊《至正直記》卷1「國朝文典」條提到,「大元國朝文典,有《和林志》、《至元新格》、《國朝典章》、《大元通制》、《至正條格》、《皇朝經世大典》、《大一統志》、《平宋錄》、《大元一統紀略》、《元真使交錄》、《國朝文類》、《皇元風雅》、《國初國信使交通書》、《后妃名臣錄》、《名臣事略》、《錢唐遺事》、《十八史略》、《後至元事》、《風憲宏綱》、《成憲綱要》」。
- ^ 根據《元典章年代索引》(作者:[日本]植松正編,宗青圖書出版公司1986年版),裡面包括了《元典章》和《通制條格》的年代索引,《通制條格》中收錄的官方文件,最早的頒布於元太宗六年(甲午年,1234年),最晚頒布於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
- ^ 3.0 3.1 節選自孛術魯翀(1279年-1338年)在1323年寫的《大元通制序》(節選自《元文類》卷三六),《大元通制序》全文如下: 「至治二年冬十有一月,皇帝以故丞相東平忠憲王之孫中書左丞相位右丞相,總百官,新庶務,徵用老成,開明治道。 皇元聖聖相繼,百有餘年。宸斷之所予奪,廟謨之所可否,禁頑戢暴,仁恤黎元,綽有成憲。然簡書所載,歲益月增,散在有司,既積既繁,莫知所統。挾情之吏,用譎行私,民恫政蠹。台憲屢言之,鼎軸大臣恆患之。 仁廟皇帝御極之初,中書奏允,擇耆舊之賢,明練之士,時則若中書右丞伯杭、平章政事商議中書劉正等,由開創以來政製法程可著為令者,類集折衷,以示所司。其宏綱有三:曰制詔,曰條格,曰斷例。經緯乎格例之間,非外遠職守所急,亦彙輯之,名曰別類。延佑三年夏五月,書成,敕樞密、御史、翰林、國史、集賢之臣,相與正是。凡經八年,事未克果。 今年春正月辛酉,上御椶殿,丞相援據本末,奏宜如仁廟制,制可。於是樞密副使完顏納丹、侍御史曹伯啟、判宗正府普顏、集賢學士欽察、翰林直學士曹元用,以二月朔奉旨,會集中書平章政事張珪暨議政元老,率其屬眾共審定。時上幸柳林之辛巳,丞相以其事奏,仍以延佑二年及今所未類者,請如故事。制若曰:此善令也,其行之。繇是堂議題其書曰《大元通制》,命翀序之。 翀惟聖人之治天下,其為道也,動與天准,其為法也,粲如列星,使民畏罪遷善,而吏不敢舞智御人。鞭笞斧鉞,禮樂教化,相為表裏。及其至也,民協於中,刑措不用,二帝三王之盛,盡於此矣。雖刑罰世輕世重,而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古之制也。聖朝因事制宜,因時立制,時有推遷,事有變易,謀國之臣,斟酌損益,以就中典,生民之福也。仁廟開本於先,皇上繼志於今,萬世慮也。雖然,明罰敕法,朝廷之道揆在焉,惟良折獄,哀敬折獄,有司之法守親焉。源則浚矣,流斯承之,可不慎歟!」
- ^ 《元史·英宗本紀二》. [2011-10-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16).
- ^ 現僅存的明寫本《通制條格》殘卷﹐共二十二卷,1930年由國立北平圖書館影印出版﹐元代條格﹐大體上相當於唐﹑金兩代法律體系中的令﹐是元代在民事﹑行政﹑財政等方面的重要法規。雖然其中不少條款形式上屬於臨事制宜的個別指令或記錄公文﹐但它們作為單行法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能。它與《元典章》同樣是研究元朝典章制度﹑社會經濟和階級關係的珍貴史料。 今人方齡貴有《〈通制條格〉校注》,中華書局 2001 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