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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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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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類別 |
社會政治學 |
國籍(英語:nationality)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也是國家實行外交保護的依據。各國將國籍作為立法的重要內容,是從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開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1]
取得國籍
[編輯]根據出生取得國籍
[編輯]大多數人都是通過這種方式取得國籍,根據出生取得國籍分為依血統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 依血統:不論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為本國人,則子女就獲得父母一方或兩方的國籍,這種原則稱為:血統主義( 拉丁語:jus sanguinis,血液衍生的權利),又稱為屬人主義。
- 依出生地: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自動獲得該國國籍,這種原則稱為:出生地主義(拉丁語:jus soli,土地衍生的權利),又稱為屬地主義。
通過加入取得國籍
[編輯]根據出生取得國籍,並非是按照個人意願的一種方式,而通過加入取得國籍的方式,則是根據個人意願或某種事實,並具備相關條件,才可取得它國國籍。
- 婚姻:一國男子和另外一國女子結婚,例如:女子願意申請,則獲得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如女子所屬國的法律規定,不允許雙重國籍,則女子必須放棄本國國籍才可申請男子所屬國的國籍,反之亦然。
- 收養:一國國民收養無國籍或另一國的兒童,被收養者的國籍會發生改變,或者繼續保持收養者的原國籍。
- 自願申請:又稱歸化,是指一國國民自願申請另一國國籍。在入籍條件方面,許多國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喪失國籍
[編輯]國籍的喪失分為自願和非自願:
自願退出國籍
[編輯]自願退出國籍是指退出本國國籍或成為無國籍人。
- 原因
- 選擇他國國籍:因為某些國家不承認雙重國籍,要求申請他國國籍者,必須放棄原本國籍。
- 婚姻:若一國法律規定,本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即喪失本國國籍;另一國法律規定,不因同本國人結婚,而取得本國國籍。
強制退出國籍
[編輯]強制退出國籍,就是在非自願的狀況下喪失國籍。
- 原因
- 剝奪:因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剝奪國籍。
- 戰爭:某國政權的滅亡後,又沒有新的政權取代,這段期間無政府狀態會造成無國籍。
- 出生:無國籍人在採用血統國家所生的子女,也是無國籍人。
- 棄嬰:在採用血統國家的無法確定父母的嬰兒若無人收養,視作無國籍。
多重國籍
[編輯]多重國籍,是指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國國籍或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多重國籍(不包括特別行政區)。
無國籍
[編輯]無國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認為是其國民,沒有國籍,或者說不屬於任何國家。無國籍人在國際上不享受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
自然人以外的國籍
[編輯]船舶的國籍
[編輯]無論內陸國還是沿海國都有權在公海上懸掛表明船籍的旗幟,船在某個國家的港口,申請登記領取船籍證書,該國家就是這條船的船籍國,船的國籍保護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權利,受船籍國管轄和保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國家和船舶必須有真正的聯繫,由於巴拿馬對船舶國籍的審批並不十分嚴格,使得很多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懸掛巴拿馬的「方便旗」,這樣的船隻又稱為「權宜船」。
航空器的國籍
[編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記的國家的國籍。一般在飛機的明顯位置噴塗表明飛機所屬國籍標誌,國際電訊聯盟分配給各國的國籍標誌代號如:美國的代號為N,英國的為G,法國的為F,日本的為JA,而中國大陸和台灣為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