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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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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安法
韓國國會
引稱第3318號法律
制定機關韓國國會
批准日期1948年12月1日
生效日期1948年12月1日
現狀:獲修訂
國家保安法
諺文국가보안
漢字國家保安
文觀部式Gukga Boanbeop
馬-賴式Kukka Poanbŏp
韓國首爾國會議事堂.

國家保安法》是韓國涉及國家安全的一部刑事法律。七十多年來韓國憲法法院韓國大法院眾多判例認定《國家保安法》符合《韓國憲法》。

《國家保安法》制定於1948年,旨在打擊威脅韓國國家安全的反國家活動,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取締國內美化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政權」)、共產主義思想的行為。該法被認為以日本1941年的《治安維持法》為原型。[1]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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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0月19日爆發麗水-順天事件南朝鮮國防警備隊駐麗水的第14團、駐光州的第4團拒絕奉軍令前往濟州島鎮壓濟州島四三事件,因而發動起義,李承晩政府在麗水、順天地區發布戒嚴令,在美軍的支援下,至10月27日,叛亂被鎮壓,餘部逃入智異山繼續游擊抵抗(直到10年後的1957年軍事鬥爭才徹底結束),據官方統計一周內有2976人死亡,887人失蹤,1407人受傷,152名事件的主謀和幹部被軍事法庭判處死刑。政府軍向麗水等城鎮及周邊村落展開掃蕩,擴大揭發共產分子的範圍,民間8000多無辜民眾被誣為叛亂同黨而被殺害。[2]麗水、順天地區大量民眾乘船逃到日本,成為在日朝鮮人的主要來源。[3]

麗水-順天事件為契機,韓國政府於1948年12月1日頒布並實施《國家保安法》,徹底肅清南朝鮮國防警備隊內的反李承晚分子與親共分子,並對全社會治安肅正大檢舉。「聯合國臨時朝鮮委員會」統計1949年一年內使用《國家保安法》逮捕了118,621人。[4]韓國《刑法》直至1953年9月18日才頒布實施。

1958年12月24日《國家保安法》修訂後,成為與現行法規類似的法律制度。四月革命後《國家保安法》作為「惡法」一度被廢止。1960年6月《國家保安法》內容大幅修正再次被制定。五一六軍事政變後的1961年7月,制定並實施了更嚴厲的《反共法》。

國軍保安司令兼戒嚴司令部聯合搜查本部長全斗煥少將於1979年12月發動軍事政變上台後,1980年5月17日實施全國擴大緊急戒嚴,停止所有政治活動與國會活動、大學被勒令停課。1980年10月22日解散國會,指派人員成立國家保衛立法會議日語国家保衛立法会議,該會議隨即把原《國家保安法》、《反共法》合併,頒布實施了現行的《國家保安法》。對與北朝鮮的民間往來行為也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處罰對象。另外,對反國家團體的稱讚和鼓動的行為、對國家保安法違反行為的不告知行為皆定為犯罪。該法經常被擴大解釋和濫用,典型案例包括「學園滲透間諜團事件日語学園浸透スパイ団事件」。

1990年代韓國解嚴、民主化過程中,保守勢力強硬反對修改《國家保安法》[5]。這一態度得到憲法法院、大法院(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的堅定支持[6][7],所以沿用至今沒有大幅度的修改和廢棄。

身在韓國的外國人也適用該法。2014年8月,一名在韓國留學的中國廣東省籍20歲留學生因參加左派集會反對國家情報院以「內亂陰謀」逮捕統合進步黨國會議員李石基的事件,以及在互聯網上發表悼念金正日逝世、抨擊韓國保守派政權的言論,遭舉報。韓國法務部認定此人觸犯了《國家保安法》的「利敵」行為,給予了強制驅逐出境的刑事處分。[8]

著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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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進步黨事件:1956年5月第三次韓國總統選舉時,進步黨(韓語:진보당)的領袖曹奉岩(韓語:조봉암)雖最後落敗,但受歡迎程度比李承晚更高。這成了進步黨事件背景。1958年1月11日晚,檢察官以違反《國家保安法》逮捕進步黨委員長曹奉岩、副委員長朴己出(韓語:박기출)、金達鎬(韓語:김달호)、幹事長尹吉重(韓語:윤길중)等10餘名黨干。1958年2月25日取消其政黨登錄。5月第四屆國會議員選舉前宣布進步黨為非法組織。1958年7月2日一審判決指進步黨是以顛覆大韓民國為目標的內亂團體,曹奉岩以幫助罪判懲役5年。但二審對曹奉岩與梁明山兩位被告判處死刑,其他被告無罪。1959年7月30日曹奉岩上訴申請被拒,31日被電椅處決。2011年1月韓國大法院宣布徹底恢復曹奉岩的名譽,平反昭雪。
  • 人民革命黨事件:1974年4月8日,韓國中央情報部以違反《國家保安法》逮捕了都禮鍾等23人,罪狀是指揮「人民革命黨重建委員會」、全國民主青年學生總聯盟(民青學聯)顛覆國家活動。1975年4月8日,中央情報部以違反《國家保安法》為由起訴了23人,1975年4月9日,韓國大法院以違反《國家保安法》起訴23人,被告8人宣布死刑、15人被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5年等重刑。韓國國防部在法院作出判決20個小時之後,就對8人執行死刑。2005年12月,韓國國家情報院發表人民革命黨事件記錄。2007年,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重新審案,8人宣布無罪。2008年1月23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宣布,人革黨事件中14名服役者無罪。2012年9月24日,新國家黨總統候選人朴槿惠就其父親朴正熙軍政府的「5·16軍事政變」、「人民革命黨事件」向全體韓國國民道歉。
  • 釜林事件:1981年發生在釜山的一起對大學生、社會活動家拘留審訊的事件,22名被告中19人被判處1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事件中涉及刑拘逼供[9]
  • 韓國大學總學生會聯合:1999年根據《國家保安法》,該組織被認定為非法並被取締。
  • 統合進步黨:2012年韓國議會選舉後該黨在國會有13名議員。2013年11月,朴槿惠政權檢舉該黨建黨目的與政黨活動違反《國家保安法》,向憲法法院提交要求解散該黨的審判申請書並申請判決該黨所屬國會議員全部喪失議員資格,停止政黨活動。2014年2月17日,韓國水原地方法院以涉嫌策動內亂根據《國家保安法》判處該黨黨首李石基12年有期徒刑,剝奪國會議員資格10年。2014年12月19日,韓國憲法法院以「親北」、「破壞基本民主秩序」與「企圖破壞國家體制」,判決強制解散統合進步黨,該黨剩餘的五名國會議員被剝奪議員資格(另有7名國會議員脫黨自首)。

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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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4章25條附則構成。取締的對象如下:

  • 反國家團體的構成(第3條)
  • 反國家活動的執行(第4條)
  • 對反國家團體的自發支援和對這些錢財的授受(第5條)
  • 反國家團體成員向的韓國潛入、逃生(第6條)
  • 對反國家思想稱讚、鼓舞的言行(第7條)
  • 反國家團體成員和會議、(第8條)
  • 對反國家分子提供方便的行為(第9條)
  • 知道存在違反國家保安法的情況但不主動向當局檢舉的行為(不告知罪)(第10條)
  • 特殊職務遺棄(第11條)
  • 故意陷害無辜他人的行為(虛假報警控告)的處罰規定,及故意捏造違法證據、隱匿他人無辜的證據的行為(第12條)

另外,觸發該法的犯罪的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第3章),及對檢舉觸犯該法的犯罪分子的揭發合作者補償與援助(第4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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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閔炳老. 論説 韓国の国家保安法の過去、現在、そして未来-憲法裁判所の判決に対する批判的考察- (PDF). 比較法學33巻1號. 早稲田大學: 111. [2015-10-0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10-05). 
  2. ^ Famillies commemorate 8,000 civilian victims the Korean War at Jogye Temple Bereaved family members demand a government apology and compensation for civilian victims. 韓民族. 2009-12-15 [2010-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3-03) (英語). 
  3. ^ 【その時の今日】「在日朝鮮人」北送事業が始まる. 中央日報. 2010-08-23 [2010-08-27]. 
  4. ^ 尹載善『韓國の軍隊――徴兵制は社會に何をもたらしているか』中央公論新社〈中公新書1762〉、東京、2004年8月25日、初版発行、139頁。
  5. ^ 【世論調査】「国保法改正66%、廃止14%」. 朝鮮日報. 2004-09-07. [永久失效連結]
  6. ^ 憲法裁、国保法「称揚・鼓舞罪」に合憲判決. 朝鮮日報. 2004-08-26 [2017-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28). 
  7. ^ 最高裁、国家保安法廃止論を真っ向批判. 朝鮮日報. 2004-09-02 [2017-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28). 
  8. ^ 发表拥朝批韩言论中国留学生遭驱逐出境. BBC. 2014-10-08 [2015-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8-28) (中文(中國大陸)). 
  9. ^ 韩片《辩护人》原型33年后洗清冤屈. 新浪娛樂. 2014-09-26 [2014-12-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7). 

參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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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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