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案
南山案,發生於清聖祖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的文字獄,由左都御史趙申喬舉發。趙舉發翰林戴名世的作品《南山集》「狂妄不謹」、「語多狂悖」,與莊廷鑨明史案並稱「清朝江浙兩大獄」[1]。後戴名世被斬。
事件經過
[編輯]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戴南山在《南山集》的〈與餘生書〉中引用了方孝標的《滇黔紀聞》,而《滇黔紀聞》中使用了永曆的年號。
康熙五十年(1711年)十月,都御史趙申喬參奏:「題為特參狂妄不謹之詞臣,以肅官方,以昭法紀事。……翰林院編修戴名世,妄竊文名,恃才放蕩。前為諸生時,私刻文集,肆口游談,倒置是非,語多狂悖,逞一時之私見,為不經之亂道。徒使市井書坊翻刻貿鬻,射利營生。識者嗤為妄人,士林責其乖謬。聖明無微不察,諒俱在洞鑒之中。今名世身府異數,叨列巍科,猶不追悔前非,焚削書板。似此狂誕之徒,豈容濫廁清華!臣與名世素無嫌怨,但法紀所關,何敢徇隱不言。……」[2],康熙五十二年二月,戴名世因此被斬,方苞免死,以布衣參加修撰工作,劉灝等因《南山集》案牽連入獄。
全祖望的《江浙兩大獄記》寫:「桐城方孝標……遇赦歸,入滇,受吳逆偽翰林承旨。吳逆敗,孝標先迎降,得免死,因著《鈍齋文集》《滇黔紀聞》,極多悖逆語。戴名世見而喜之,所著《南山集》,多采錄孝標所記事,尤雲鍔、方正玉為之捐貲刊行。」[3]又《前侍郎桐城方公(苞)神道碑銘》曰:「宗人方孝標者,故翰林,失職游滇中,陷賊而歸,怨望,語多不遜,里人戴名世《日記》多采其言。」[4]
南山案是康熙除鰲拜而親政以來發生的較重大的文字獄,此案最後只斬首戴南山一人,康熙以牽連太廣,「覽奏惻然」,原定處死者皆改流放,「得旨而全活者,三百餘人」,這顯示康熙已將重點放在籠絡士大夫身上。
評論
[編輯]雍正帝未登基時曾閱讀《滇黔紀聞》和《南山集》二書,認為:「雖皆非臣子之所宜言,實無悖逆之語,當時刑部復旨,亦未謂此外更有違礙之詞,故亦以為冤。」雍正元年(1723年)特詔:「凡此案牽連隸旗籍者,盡得釋歸。」然而,方登嶧之子方式濟已於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病歿於黑龍江卜魁(今齊齊哈爾)。[5]雍正六年,方登嶧亦病歿於卜魁,卒後始有詔赦歸。[6]
注釋
[編輯]- ^ 清•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22):「本朝江浙有兩大獄:一爲莊廷鑨史禍、一爲戴名世《南山集》之禍,予備記其始末,葢爲妄作者戒也。」
- ^ 《東華錄》卷二十一
- ^ 《鮚埼亭集》外編卷二二
- ^ 《鮚埼亭集》卷一七
- ^ 方苞《弟屋源墓志銘》云:「弟卒於康熙丁⾣⼆⽉,年四⼗有⼆。」⽅登嶧《如是齋集》中《葺舊室為齋賦⻓句落之》詩後有⽅觀永題記云:「先⼤夫卒於康熙丁⾣⼆⽉。三年之內先王⽗未嘗為詩,迄庚⼦春始葺書室名如是齋。故有『千⾏⽼淚三年眼』之句」。
- ^ 《清朝野史大觀》卷三《戴名世南⼭集之獄》條中稱:「世宗憲皇帝在潛邸時,洞悉此案情形,凡前所牽連⾪旗籍者,於雍正元年,特詔盡得釋歸。時⽅登嶧尚未蒙赦。以雍正六年,歿於⼘魁城。」
參考文獻
[編輯]- 《記桐城方戴兩家書案》,《古學彙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