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緝訓練科
偵緝訓練科 Detective Training Divis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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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1980年創立偵緝訓練學校 2001年改革為偵緝訓練科 |
國家/地區 | 香港 |
駐地/總部 | 香港警察學院 |
部門 | 香港警務處 |
功能 | 偵緝訓練 |
上級機構 | 人事及訓練處香港警察學院專項研修學校 |
領導 | |
現任主管 | 游乃強警司 |
偵緝訓練科(英文:Detective Training Division,縮寫:DTD)前身為偵緝訓練學校,隸屬於香港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香港警察學院專項研修學校,負責為香港警務人員、其他香港紀律部隊(包括香港海關、懲教署、入境事務處及廉政公署等)及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及機構,以至海外執法機關(包括中國公安機關、澳門司法部、澳門治安警察局及新加坡警察部隊等等)提供專業偵緝訓練。
組織
[編輯]偵緝訓練科轄下設有不同教學小組,亦有行動部門──災難遇害者辨認組。由一名警司出任主管,下設6名總督察和8名高級督察。
歷任主管
[編輯]歷史
[編輯]偵緝訓練學校於2001年6月30日解散及改革為香港警察學院偵輯訓練科。情況與警察駕駛訓練學校一樣,用以提升效率,集中資源,全面一體化。
2008年至2010年年間,偵緝訓練科不斷地改良及提升課程的水準,確保所提供的訓練實用。
訓練
[編輯]偵緝訓練課程(英文: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urse,縮寫:CIC)為由偵緝訓練科舉辦的專業化標準偵緝訓練課程,人員接受標準偵緝訓練課程後,就會獲得資格成為刑事偵緝人員(英文:Crime Investigation Detective,縮寫:CID)。偵緝訓練課程分為多種,以配合不同部門及職級人員的實際需要[1]。
歷史
[編輯]於1940年,刑事偵緝警員採用實習模式學習,拜一名資深探員為師傳,跟隨他出外辦案,並且學習調查手法及程序等。此種師徒制度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香港警務處逐步邁向專業化而終止。1952年起,警務處開設刑事偵緝訓練課程供予人員學習[2]。
基本調查課程
[編輯]基本調查課程(英文:Basic Investigation Course,縮寫:BIC)為期1週,主要為到現任軍裝督察、警署警長、警長、高級警員及警員提供基本調查訓練。
區特別職務隊課程
[編輯]區特別職務隊課程(英文:District Special Duty Squad Course,縮寫:DSDSC)為期1週,主要為到將會調任到區特別職務隊的人員提供針對黃、賭、毒的調查訓練。接受此課程的人員必須先完成基本調查課程[3]。
標準偵緝訓練課程
[編輯]標準偵緝訓練課程(英文:Standar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urse,縮寫:SCIC)為期9週,教官會安排不同的刑事罪行模擬環境(例如行劫、爆竊及集體打鬥等)讓人員去模擬處理(包括聯絡其他部門,諸如鑑證科及政府化驗所)、蒐證、尋找證人及調查等。不同人員會被配以不同模擬崗位,包括主管及繪圖員等等。每次實習課程完成以後,教官會同人員進行交流、討論、檢討以及提出改善要點等等。與此同時,進行災難遇害者辨認組訓練、錄影會面紀錄訓練(包括盤問技巧、處理突發事情技巧、增加透明度以保持紀錄得以完成,成為合法呈堂證供。)以及訓練人員處理相關文件、對疑犯提出檢控等法律程序。
進階偵緝訓練課程
[編輯]進階偵緝訓練課程(英文:Advance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urse,縮寫:ACIC)為期3週,主要為到現任或將會被委任到總區、警區及刑事部調查單位的人員提供較深入程度的偵輯訓練,以提升人員的知識及調查技巧。首兩週的課程內容包括案件重演錄影,犯罪行為描繪及專題罪案經驗分享等。第三週是自選課程,學員可就其崗位及興趣選擇一個或多個的科目,包括刑事情報分析、科技罪案、商業罪案調查、嚴重的毒品案調查及家庭暴力案調查等等[4]。
高級偵緝訓練課程
[編輯]偵緝訓練科現時正在籌備為警司及總督察開辦高級刑偵訓練課程(英文:Senior Detective Investigation Course,縮寫:SDIC)。
其他課程
[編輯]偵緝訓練科亦提供非經常設定的調查訓練予學習警員、見習督察、警察學校聯絡主任、投訴警察課、交通部、其他香港政府部門和中國公安機構人員。
參考資料
[編輯]- ^ 坪石偵緝訓練學校關閉[失效連結] 《星島日報》 2001年7月1日
- ^ 香港警務處退役同僚協會專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警聲》 第830期
- ^ 警察學院致力加強偵緝訓練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警聲》 第968期
- ^ 進階偵緝訓練課程 提升刑偵人員調查技巧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警聲》 第93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