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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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監察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監察官等級分為十三級。
等級
[編輯]監察官等級並不是對監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監察官依然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的幹部管理序列。監察官等級是在職務職級之外增加的一個職業稱號,以監察官擔任的職務職級為重要確定依據,與職務職級有着明確的對應銜接關係。十三級的等級設計考慮了與監察官擔任的職務職級的銜接對應。監察官等級稱謂方面參考了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警銜等關於等級稱謂的設計[1]。監察官等級分為:
- 總監察官
- 一級副總監察官、二級副總監察官
- 一級高級監察官、二級高級監察官、三級高級監察官、四級高級監察官
- 一級監察官、二級監察官、三級監察官、四級監察官、五級監察官、六級監察官
參考文獻
[編輯]- ^ 科学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 攀枝花市檢查委員會. 2021-11-19 [2023-02-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16) (中文(簡體)).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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