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 (中华民国)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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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在中华民国法律中是一种行政罚,其形式与拘役类似,皆为限制人身自由,但期间较拘役来得短。根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19条第1项第1款规定,拘留为1日以上、3日以下,最多不得逾5日。
概说
[编辑]拘留作为行政罚,其意义在于人民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义务,因此需负担行政责任,由公权力施加惩罚。行政罚并非刑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处分,按理原可由行政机关直接下达处罚;但由于拘留系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属于对基本权的重大侵害,并且《中华民国宪法》第8条亦规定人民遭政府机关逮捕拘禁需于24小时内移送法院,因此为避免宪法条款遭架空,依《社会秩序维护法》警察机关无权迳自处分,需移送该管法院简易庭,由法院裁定是否予以拘留。
区分
[编辑]下表为中华民国法律类似名词之差异汇整:
名称 | 权力机关 | 法律依据 | 性质 | 目的 | 内容 | 实施处所 |
---|---|---|---|---|---|---|
拘留 | 行政机关 (交由司法裁决) |
《社会秩序维护法》 | 行政处分 | 行政责任 | 指定处所限制人身自由 (1~3日,最多5日) |
拘留所 |
拘役 | 法院 | 《刑法》 | 刑罚 | 刑事责任 | 指定处所限制人身自由 (1~60日,最多120日) |
监狱 |
拘提 | 行政机关(侦查机关) 或 司法机关 |
《刑事诉讼法》 《强制执行法》 《行政执行法》 |
强制处分 | 犯罪侦查、讯问 | 限制人身自由,押解至一定处所 | 不适用 |
逮捕 | 行政机关(侦查机关) | 《刑事诉讼法》 | 确保审判进行 | 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内移送法院 | 派出所、检察署 | |
羁押 | 法院 | 防止逃亡、串证 | 指定处所限制人身自由 (一次最多2个月,至多延长3次) |
看守所 | ||
管收 | 《强制执行法》 《行政执行法》 |
行政处分 | 清偿债务或税赋 | 指定处所限制人身自由 (最多3日) |
管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