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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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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流放的俄罗斯囚犯和宪兵在通往西伯利亚的道路上,1845年
1891年来自大清帝国驻美国旧金山领事黎荣耀所签发的身份证明书。本文件所涉及的案例档案,由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地方法院所记录。

驱逐出境(英语:Deportation)是一个国家组织政权,因国防外交治安等理由,强制一个人或一群人离开某个地方,有时还会搭配流放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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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意义上的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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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是现今一种常被利用的外交手段,当一个国家与他国发生冲突时,便会透过将代表该国的大使公使或其他外交人员限期驱逐出境的方式,来表达本国政府的抗议和不满立场。此时的驱逐出境并不是针对使节个人,而是其所代表的国家。

法律意义上的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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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在法律上可能是一种刑罚行政处分,当事人可能因为触犯该国法律,或者为非法入境,因而被该国政府或法院驱逐于国境之外。亦有可能是外交人员触犯驻在国法律,但由于外交使节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享有外交豁免权,驻在国无法对外交使节进行司法审判,因此只能宣布该人员为不受欢迎人物,将之驱逐出境。

各国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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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安处分执行法》第八章,详细明列出其执行、先行通知、汇送详情予外交部、交通工具之利用、居留期间之处置、及旅费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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